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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18:40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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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198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湘字第1号《关于处理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2月24日补充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讼争的三间房屋系刘验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妇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时,该三间瓦屋确权为田二妹及养子刘志国(1982年故)、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四人所有。双方讼争的另一间偏房,土改时产权证上未登记,1975年由刘志国改建为正房。田二妹之女刘志珍1927年出嫁。土改时,刘志珍被划为小商成分,原有房屋两间未动。1953年刘志珍即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尽了主要义务。1983年刘志珍以该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讼争的三间房屋应按1952年当地政府确权归田二妹与其养子刘志国、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四人所共有。该共有房屋中属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登记的一间偏房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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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有的地区反映,“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品“三包”费用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下同)资金的开支范围
1.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储存开支和报废、降价损失;
2.退换下来的残机折旧和返修支出;
3.“三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资料费支出;
4.购置专项用于包修业务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5.包修专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三包”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二、商品“三包”资金结余或不足的计算
年末帐面“三包”资金结存数减去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商品和已出售尚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商品应保留的“三包”资金(按工业包给商业的定额计算);年末帐面结存数大于应保留数的部分为结余,反之为不足。
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发展生产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但对包修任务重,锐后留利较少,当年“三包”资金又有结余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年结余的“三包”资金中列支。



1986年7月2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6〕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全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主要工作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及时立项分解督查任务,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呈报督查结果,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重在落实,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在事前、事中、事后介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四)组织协调。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属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凡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的重要事项,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先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或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提出预案,再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五)报告反馈。对重大督查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报告结果,并向交办单位或交办人反馈。

第七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办结后及时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要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本级、本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五)逐步建设和完善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网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督查事项和办理结果都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的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职能规定和岗位要求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

(二)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及时分解立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反馈和通报工作结果。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履行督查工作职责。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注意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一定政府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为了加大工作力度,督查室班子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高配。督查力量不足的应予以充实和加强。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的便利;配发相应的工作证件,为开展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