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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参与分配与查封优先权/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7:07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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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参与分配与查封优先权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情况的一种具体方式,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被一个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权债务,法院按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按比例分配时,几乎所有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人都主张查封优先权,笔者结合执行实践,提出完善参与分配制度中查封部分优先的立法观点,以便确保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一、参与分配的几种形式
童兆洪主编的《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中,将参与分配定义为:参与分配权又称执行竞合,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对该同一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平均分配权的一种执行分配制度。从此概念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使各债权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目前,各国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的处理原则,分为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三种情形。
(一)优先主义(德国法主义),它是指首先对于债务人财产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后来对同一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满足的立法主义。现行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有大陆法系的德国和奥地利,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
(二)平等主义(法国法主义),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先后,而使其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各债权人依其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现行采取平等主义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平等主义原则体现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人的共同担保,除个别债权人有优先权情形外,应按其债权额分配给债权人。
(三)折衷主义(瑞士法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成为一群,而某一特定时间以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又另外形成一群,在前一时间申请参与分配的一群债权人,优先于后一群债权人而受偿。同一群的债权人之间,则不分先后平等受偿。采取折衷主义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和台湾地区。
二、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
参照参与分配的概念,民诉法确定债权平等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第88条至第96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在执行实践中我们依据《执行规定》处理参与分配问题,但许多当事人甚至有的执行人员对《执行规定》第88条没有完全理解,在这里有必要予以解释。
《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的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对此条的解释,黄金龙编注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做出了解答: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要区分是一份法律文书还是二份以上法律文书,多份法律文书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的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且无担保的,若财产足以清偿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适用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即向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可适用第88条第3款的规定。
从此解释可以将《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归纳为:(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多份法律文书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且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若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并无担保的,财产足以清偿。第88条第3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为:(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法律文书为一份且债权为金钱债权;(2)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并无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了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执行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执行,后来要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在先执行的案件执行完毕后,对剩余部分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我们在这方面实行的是优先主义原则,但这一款只适用于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实际上,参与分配是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那么按此规定,查封就丧失了优先权,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公正的。笔者认为,整个参与分配过程,查封应当有部分优先权,优先权应占30%左右。
三、查封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新、旧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先行查封、冻结法院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一个法院因个案查封财产是为了本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案得到顺利执行,实现个案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变动,无形中肯定了查封优先的权利。
四、查封优先权更能体现公平、效率的司法理念
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无担保抵押的情形下,对每一个债权人都是公平的,抢先实现债权的竞争机会也是平等的。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自己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同时要向法院交纳带有一定风险的财产保全保证金,法院收取一定的费用,况且这种保证是等额保证,一直持续到执行时止。在财产不足以分配时,其他债权人享受相同的待遇,无异于坐收他人果实。另外,查封优先既能使行使查封权的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强制执行法院能迅速结案,若丧失查封优先,各债权人会怠于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必然无法迅速终结执行程序,不能真正体现执行工作迅速高效的特点。
我们说的查封优先只能是部分优先,不能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法定意义上的优先权,其理由:1、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虽然规定禁止重复查封,但在实体上申请查封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查封后是否将此财产最终执行给债权人,都没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禁止重复查封,因为一个法院查封后,查封的效力就产生了,其他法院再行查封没有必要。2、查封部分优先更能体现案件实体的公平。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是实行平等主义,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在查封处分财产未交付之前,仍为债务人财产,若无实体法担保权益存在,则其他债权人亦应受偿,这在执行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因此查封部分优先既能保护查封债权人利益,又能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令人欣慰的是,查封优先权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规定》中写进征求意见稿中,希望尽快实施,更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查封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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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六日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为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已成为制约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人增地减水少的严峻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
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国家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国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灌区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唐以后,中国北方主要是由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而辽宋金元时期最终完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一体化的历史进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呈现出其特有的光辉。
一、中国北方的文化交融与变迁
长城是中国北方的一条历史地理、经济地埋、自然地理的分界线,这一区域上形成了中国北方文化区。以后游牧社会演进,农耕社会发展,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面貌。
长城是农耕民族防御之盾,马队是游牧民族的进攻之矛。两种社会发展不平衡,却又具互补性,因此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矛与盾的文化碰撞与联系,呈现错综复杂的社会发展脉络,形成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在长城地带长期磨合、融合的历史。
这一时期文化交融与变迁的主要特点是:
1、蛮夷猾夏。这一时期中国北方胡风日趋兴起;辽金时代,胡风很盛。
2、以夏变夷。辽金长期统治华北,到了中后期则自居于正统王朝。元也是如此。大体遵循了"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的历史规律。
3、由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到组建复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
4、文化永远不会保持静止,文化的流动是双向的。

二、辽代的法律思想
契丹族原来居住在辽河上游一带,过着游牧和狞猎的生活。唐朝末年,契丹的势力发展起来,一些汉族农民为了躲避战乱,迁到长城以北,同契丹族杂居相处。契丹人逐渐学会种植庄稼、织布,建造城市房屋,一部分契丹人开始了农耕的生活。10世纪初,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916年,耶律阿保机称帝,建立契丹国,定都上京,耶律阿保机就是辽太祖。阿保机逐步建立与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逐步接受汉族封建文化。采取“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迅速向封建社会过渡。辽至公元1125年被金所灭,历经210年。
辽朝发展到中期, 已经从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辽景宗和圣宗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 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政治清明, 经济中兴, 社会稳定, 出现了“景圣之治”。辽朝前段是用武力开拓疆土时期,严刑峻法是必然的。此后, 则有宽有严, 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时期, 宽严得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是政治关系的一种形式, 也是当时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辽圣宗和兴宗时期, 统治者顺应当时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因而形成了较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意于治, 更定法令。
辽圣宗耶律隆绪即位以后, 在辽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础上, 对过去的严刑峻法加以彻底改革。他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数事, 多合人心, 其用刑又能详慎”。太平七年(1027) 七月,“诏更定法令”, 命令臣下“《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 其条上之, 议增改焉”。辽兴宗更为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 为政所先, 人命所系, 不可不慎”的立法思想, 诏耶律庶成“参酌古今, 刊正谬误, 成书以进, 帝览而善之”。由此可见, 辽代中期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 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是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规范。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 继续修改法律, 既减轻旧法过重部分, 又吸收了唐律中一些有利于他们统治的内容, 体现了择善而从的立法精神。
(二)、贵贱平等, 准法同科。
辽代的法律自始至终存在着同罪异罚、种族不平等、贵贱不平等的现象, 前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到辽圣宗耶律隆绪时期, 提出了“准法同科”的平法思想。具体表现在:
1、不得擅杀奴婢, 解放部分奴隶。如统和十三年(995) 四月,“诏诸道民户, 应历以来胁迫为部曲者, 仍籍州、县”。“应历”是辽穆宗耶律 的年号(951- 969) ,“部曲”是对一部分奴隶的称呼,“籍州、县”是把一部分奴隶解放出来, 使之成为隶属于州、县管辖的自耕农民。统和二十四年(1006) 又下诏:“若奴婢犯罪至死, 听送有司, 其主无得擅杀。”开泰六年(1017) 二月:“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 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 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2、改变契丹人和汉人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做法。圣宗以前, 契丹人与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契丹人打死汉人“偿以牛马”, 汉人若打死契丹人,“则斩之, 仍以其亲属为奴婢”。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象, 太后萧绰摄政时, 规定蕃、汉民斗殴一律“以汉法论”。统和十二年( 994) 又下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3、 彻底纠正契丹贵族与普通平民同罪不同罚的弊端。统和二十九年(1011) ,“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 惟免 面, 诏自今犯罪当 , 即准法同科”。以此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如太平六年(1026) 下诏:“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 故盖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盖欲去贪枉, 除烦扰也; 若贵贱异法, 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 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 以图苟免, 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 不以事之大小, 并令所在官司按问。”这里已包含着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
(三)、宽平法律, 用刑详慎。
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于是, 法令刑狱兹繁, 导致“法密则国无全民”, 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 主张“宽简”, 在执法上, 主张“审慎”。辽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辽圣宗即位后, 睿智皇后萧绰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辽兴宗重熙初年,诏天下言治道之要, 萧韩家奴对策曰:“衣食既足, 安习教化, 而重犯法, 则民趋礼义,刑罚罕用矣。臣闻唐太宗问群臣治道之方,皆曰:‘严刑峻法。’太宗笑曰:‘寇盗所以滋者, 由赋敛无度, 民不聊生。今朕内省嗜欲,外罢游幸, 使海内安静, 则寇盗自止。’由此观之, 寇盗多寡, 皆由衣食丰俭, 徭役重轻耳。”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 辽朝中期的统治者注重调平法律,“重轻适宜”, 在量刑过程中注重复核, 对死刑“复问得实”, 即所谓的“恤刑慎狱”。主张治狱要宽平, 罪疑从轻, 反应了审慎、宽平的法制思想。辽兴宗时还有很重要的举措, 如窃马依原法当死,兴宗认为“一马杀二人, 不亦甚乎”, 改减死论。
(四)、明礼义, 正法度, 德刑并用。
到辽朝中期, 作为中原传统政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已经渗透到辽代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生活等各个领域, 在辽代刑法中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儒家的刑法观。如辽圣宗耶律隆绪统和元年(983) 十月, 诏“民间有父母在, 别籍异居者, 听邻里觉察, 坐之。有孝于父母, 三世同居者, 旌其门闾”。辽兴宗时马保忠上言:“强天下者, 儒道; 弱天下者, 吏道。今之授官, 大率吏而不儒。崇儒道, 则乡党之行修, 修德行, 则冠冕之绪崇。自今其有非圣帝明王孔、孟圣贤之教者, 望陛下明诏, 痛禁绝之。”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亦诏曰: “古者治天下, 明礼义、正法度。”辽代统治者在治国思想和法制思想上, 既借鉴了儒家的法制思想, 又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恩威兼制, 得柔远之道”。辽朝的“恩威兼制”与儒家的“德刑相济”既有相同点, 也有区别。尤其是在“德”与“威”的关系上, 从中原农耕文化的传统观念上来说, 德是第一位的,“有德则得之, 无德则失之”, 因而史家得出了“服人者以德而不以力”的结论, 并说,“穆宗沉湎失德, 盖以其富强之势以自肆久矣”。然而, 从契丹游牧民族文化传统来说, 威又是第一位的。因此,《辽史》记载太宗耶律德光“威德兼弘”, 威在德先。至少他们认为“恩威并举”。“大之怀小也以德, 制之以威。德不足怀, 威不足制, 欲服人难易。”《辽史》传论的评论还是符合契丹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
(五)、赏必信, 罚必当。
这在辽圣宗和兴宗两朝表现尤为突出。《辽史》载:“后(萧绰) 明达治道, 闻善必从, 故群臣咸竭其忠。习知军政, 澶渊之役, 亲御戎车, 指麾三军, 赏罚分明, 将士用命。”她经常“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 对作战将士颇能做到“赏罚信明”。这对辽圣宗耶律隆绪影响很大,统和四年(986) ,“用室 、韩德让言, 复山西今年租赋。诏第山西诸将校功过而赏罚之”。统和十八年(1000) 春, 辽圣宗“还次南京, 赏有功将士, 罚不用命者”。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 七月,“以北、南枢密院狱空, 赏赍有差”。重熙十一年(1042) 夏,“颁南征赏罚令”。可见, 辽圣宗和辽兴宗都十分注重法律的“赏功罚过”功能。

三、金代的法律思想
 金朝是由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为主体所建立的政权。女真族由黑水 发展而来,原居住在今松花江、黑龙江下游一带,当契丹建国后,在译名上开始被称为“女真”,并处于辽的残酷统治和压迫下。北宋中后期,女真族的完颜部强大起来,逐部统一女真各部。为了反抗辽的民族压迫,1114年女真的杰出领导人完颜阿骨打举兵抗辽,完颜阿骨打称帝,建立金朝,定都会宁。完颜阿骨打就是金太祖。公元1234年金在蒙、宋联攻下灭亡。历经120年。
金世宗是女真族历史上一位有作为的封建帝王。幼年时代得到其母亲的培养和教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大。他尚德行,喜武功,善骑射,国人推为第一。他:“宽仁爱人,雅有大度”。正隆六年(1161) 在辽阳即位,年号大定。金世宗受古代圣明君主治国思想的影响,借鉴了中国历史上历代帝王的教训,适应当时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从治国的长计出发,主张以“宽仁”治国。历史与现实警醒了他,治国当务“宽政”。
(一)、崇尚儒学,礼法结合
儒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千百年来,不仅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就是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者也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基础。女真人进入中原以后,由于受契丹人和汉人的影响,也大力提倡和推崇儒家思想。学校教学讲授儒家经典,科举考试考儒学。重视儒学就必然尊孔,他们对孔子也顶礼膜拜。世宗时不仅修建孔庙,而且还修葺曲阜孔子墓,赐其子孙爵位。大定二十年,特授袭封衍圣公孔总为州曲阜令,封爵如故。为防止盗墓贼盗墓,还拨10 户百姓守护陵墓。随着女真社会的发展,中原礼教文化的不断渗入,世宗深知儒学对女真贵族的统治十分有利,因此,他竭力推行礼教,以礼义教化作为治国的根本。他注重以儒家所推崇的忠、孝、诚等道德行为作为衡量官员、考核人才的重要标准。重用汉族儒士,充分发挥其特长。金世宗推崇儒学,这对儒学在北方社会的传播起了推动作用,儒学也成为其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
金世宗在强调礼义教化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法制建设。他说:“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 若亲者犯而从减, 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认识到法律具有客观、公正的属性,是权衡“是非”,辨别“轻重”的器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出现了许多弊端,为了适应女真社会封建化的趋势,进行法制改革。金世宗认为金初的法律,包括沿用辽朝的法律已经出现了弊端,理应进行改革。唐、宋的法律有可适用于金朝社会的,可采用之。主张法令应“令众易晓”,“勿令明白”。主张法律要统一,法律要划一、稳定,便于遵守与执行。事断于法,依法治罪。但是,金世宗在治国实践中注重减轻刑法,既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反映了世宗的人本思想和对人的生命价值尊重。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大定四年,两个老百姓以乱言当斩,世宗“以减死论”。可见,世宗所注重的是法律的宽平。
(二)、劝农力田,与民休息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上。女真族是兴起于北方沙漠草原上的游牧民族,长期以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生产方式较为单一。金朝建立后,女真统治者推行了农耕与畜牧并重的两元的经济体制。但由于连年征战,加上海陵暴政,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世宗即位后,使他清醒地认识到“上天立君,使之治民”,君主应爱养下民。世宗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要实现国家的富强和长治久安就必须恤民劝农。他认为前代君主,虽享富贵,不知稼穑艰难者甚多,所以失天下。世宗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设置畜牧业管理机构,安抚诸部,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畜牧业的发展。大定八年四月,世宗下诏:“马者军旅所用,牛者农耕之资,杀牛有禁,马亦何殊,其令禁止。”同年七月,命有司制盗群牧马者死,告者给钱三百贯。他还多次下令减免牧民的牛头税、力役徭役之征。这就为金代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三)、整饬吏治,赏罚信明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表现在吏治方面,罚恶举善,宽严适当。
1、罚恶。主要表现在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金世宗对贪官污吏采取了毫不留情的严厉制裁政策,他说:“若涉赃贿,必痛绳之”。当时被制裁的贪官污吏大多是女真族贵族,因此,太尉左丞相劝世宗说,惩治贪污,“依法则可”,不要过于严厉。世宗反驳说:“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宽恕”。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他采取了一系列严惩贪官污吏的措施。主要有:各级官吏一旦涉嫌,立即免职;贪官被罢职,其子女皆除名;犯赃罪,虽遇赦,非特旨不再叙用等。
2、举善。世宗认为罚恶举善,应当以举善为主。他曾对御史大夫李石说:“惟见卿等劾人之罪,不见举善。自今宜会监察御史分路刺善罪以闻。”他批评一些官吏“止录其恶而不举其善”若这样,为官何难! 因此,他要求官吏必须“察善恶以闻”。赏罚信明,宽严适当。世宗认为“赏罚不滥”才是宽政,若“赏罚不明,岂能劝勉”。他主张不能以一言之得失定赏罚,“凡人言词,一得一失,贤者不免。”允许各级官吏犯了错误后,知错就改。金世宗以历代帝王治国经验教训为鉴,整饬吏治,赏罚分明,使官僚机构稳定,政令通畅,巩固了统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四)、任人唯贤,德才并用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有“容才之量”、“用人之能”的人才观上。世宗在总结历代兴亡的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能否重用人才,所用之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女真统治者能否长久统治和国运的兴衰。因此,提出了“国家事务,皆须得人”的人才思想。金世宗即位后,面对当时错综复杂的政治局势,实现变乱世为治世,急需大批人才,而女真族官吏的数量、质量均不能适应当时的需要。因此,世宗把选录大批有用人才视为当务之急。大定二十六年,世宗说:“荐举人才,当今急务也”。他的人才思想主要表现在:不求全才,量才用之。注重选拔廉洁、纯正、能干基层官吏。这对于提高统治效能,巩固其统治是非常有利的。
(五)、广开言路,虚怀纳谏
金世宗仰慕古代帝王虚心纳谏的风气。大定二年,他对大臣们说:“唐、虞之圣,犹务兼览博照,乃能成治。”又吸取海陵王“专人独断”故取败亡的教训,认识到是虚心纳谏还是专制独断乃是关系到国家盛衰的大事。因此,他广开言路,虚心纳谏,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谏诤思想。
1、要求各级官吏和百姓上书陈事。大定元年,同知河间尹高昌福上书陈便宜,上览之再三。又诏内外大小职事官陈便宜。世宗尤其强调担任宰相之职的官员,只要关系到治国安民及朝政不便于民的事及时奏报,谴责知而不言的大臣。九年正月,世宗与众大臣论古今事时说:“海陵以张仲轲为谏议大夫,何以得闻忠言。朕与大臣议论一事,卿等不以正对,岂人臣之道也。”他还要求百姓上书陈时政,并认为其言对治国“犹有所补”。世宗不仅本人亲自审阅,还要求大臣认真对待。这一认识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2、他要求进谏当正、当实,进谏必出于公心,忠于国家。十七年,世宗对大臣说:“古之谏者既忠于国,亦以求名,今之谏者为利己而已”。他批评户部尚书曹望之、济南尹粱肃等人上书言事是觊觎执政,于国政无所补,是为了利己而已。他表扬前代太医祈宰因为海陵王南伐极谏,被戮于市,“此本朝以来一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