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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42:19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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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总体要求,经以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区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根据示范区创建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市东城区26个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一家省党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本省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成为全国示范区的。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候选示范区参加的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本省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公示事项通知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市政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报送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将政府网站公示网页打印成纸质页连同公示报纸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吴迪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1.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20/0019b92e72da0bf7349701.doc
2.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20/0019b92e72da0bf734c001.doc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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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监督制度

刘蕊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各自领域的审判监督制度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白城市政务大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城市政务大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政务大厅、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白城市政务大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白城市政务大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政务大厅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本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市政府行政
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内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务大厅内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收费项目由财政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批准。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6号)和《1996年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告》、《白城市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白费收字[1996]1号)、《关于调增预算外资金政府集中比例的暂行规定》(白政发[1998]44号)、《关于预算外资金执收时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财综字[1999]第234号)文件规定,政务大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
  1.政务大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受理征收,按规定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并在工商银行公园路支行统一开设账户。
  2.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涉及收费项目时,按照财政部门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详细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交缴款人。
  3.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务大厅审核窗口对《缴款书》上填写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在《缴款书》第二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代收据)]加盖“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收费审核专用章”,到市工商银行公园路支行办理缴款事项。
  4.缴款人缴款后,持《缴款书》的第二联到职能窗口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职能窗口将票据的“收据”和“记账凭证”联一并交给缴款人。
  5.职能部门按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及时入账;票据“存根”联,《缴款书》的“执收留存联”,应妥善保管,以备定期稽核并同财政部门对账。
  6.缴款人持“收据”到职能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应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财政部门窗口审核,由市政府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经审查同意在政务大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根据物价局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填写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公布明示,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财政、物价、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涉及收费的职能部门应建立收费岗位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本部门窗口的服务规范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