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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2:38:16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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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9〕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发挥优秀金融科研成果的决策参考作用,推动全市金融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评奖工作。成立“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事宜。
  第四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具体优秀成果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开展评奖工作的近三年内由出版社出版的金融专著,在报刊公开发表的金融论文、调研报告等,或虽未公开发表但在上述时段内完成、对政府工作及金融实际工作有较大借鉴价值的调研报告。论文、调研报告等文字须在2000字以上。
  第六条 论文集不参加评奖,但经出版社出版的个人论文集和集体论文集中入选的个人论文可以参加评奖,未经出版部门许可自行汇编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七条 工作总结、领导讲话、消息通讯、新闻报导、文艺作品不参加评奖。
  第八条 阶段性成果不参加评奖,如系列金融研究报告,连载的金融知识,没有独立成册的科普读物、工具书等,必须等全部载完或出齐后,方可参加评奖。
  第九条 凡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十条 奖项设个人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
   第十一条 奖项标准:
  (一)一等奖: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创新的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金融理论,并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政府工作具有重大参谋决策作用。
  (二)二等奖:对金融理论的发展有一定的突破和完善;对解决金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对政府工作具有一定参谋决策作用。
  (三)三等奖:在金融理论上做出了科学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补充;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的,一律由作者本人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科研成果材料(专著成果提交成书1本,论文、调研报告、译作等文章类成果提交原件1份和将作者姓名及单位隐去的复印件3份),向本单位办公室申报,各单位办公室将本单位申报材料收齐后统一转报评奖办公室。
  (二)评奖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整理后送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本办法,采取集中传阅、个人分析、逐项评议、投票表决的办法,评出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
  (三)评委会对评审组报送的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进行最后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四)天水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评审组对所审阅的每一项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评审意见。评审组成员不得评审自己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每个作者申报的成果,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成果,最多
不得超过3项。集体成果一般以集体名义申报,如以个人名义单独申报,必须征得其他作者的书面同意,且申报人须完成成果的50%以上篇幅。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只能以单位名义申报。
  第十五条 在评奖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除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外,不得参加下次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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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请示》(赣劳矿〔199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检查包括矿长在内的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矿山安全法》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实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对其
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督职责所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矿山(包括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继续坚持。
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1986年起对乡镇矿山实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已成为对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多年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看,这项工作对乡镇矿山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
作用。鉴于当前乡镇矿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大多数乡镇煤矿矿长缺乏安全专业知识,为此,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对矿山矿长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履行对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及考核、发证等工作的职责
,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协调,统筹安排好考核发证等工作。



1998年1月24日

关于印发晋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3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晋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二级古树300—499年,三级古树100—299年。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二条 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全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县(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范围,挂牌保护。
第四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管理保护责任制: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当地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及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护,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六)私人庭院内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管护。
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到所在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所在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养护者,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
(三)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四)用树木作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六)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在占用征用土地、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时,涉及古树名木的,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处理方案,征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第八条 倡导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的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费用,由管护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管护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县(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分别由所在县(区、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时检查指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