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5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职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分户籍,企业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比例为8%;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其中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调整养老待遇水平和超过平均寿命的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动用专项调剂基金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第五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帐户累计储蓄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第六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病情好转后可以如数归还,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如没有归还的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第九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企业参保之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其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原乡镇企业演变为其它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1、千亨实业总公司
2、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3、下白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金石化工有限公司
5、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6、阳泉市平定莹玉陶器有限公司
7、南娄集团
8、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9、乌玉光阳耐火耐酸材料有限公司
10、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白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是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白城军分区、武警支队、铁路、电力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市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同志负责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0〕17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监督检查和推进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市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认真完成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县(市、区)政府领导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1日以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安委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第十条 信息报送反馈制度:
(一)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
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制度:
市安委会、各县(市、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市和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第十三条 通报讲评制度: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事故报告、信息情况报送、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市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全市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六条 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针对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 定期编发《安全共建简报》。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和通报全市安监工作动态。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共建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县、市)安委会、市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