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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6:10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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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六)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部门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及驻钦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部门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与单位。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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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六四号


《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8月30日







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改善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停缓建工程项目的认定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负责停缓建工程的确认、处置等日常工作。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2005年10月1日前已存在的,经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停止施工超过三年的;



(二)超过施工许可证规定竣工日前两年以上未竣工的。



停缓建工程项目须经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依法确认,并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条 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可采取要求原建设单位限期建设,现状竣工或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代为处置等方式进行。



(一)原建设单位无能力按原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提交现状竣工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原建设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须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通过拍卖方式,代为处置;



(三)原建设单位拒不采取限期建设、现状竣工等方式处置又不申请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代为处置。



第五条 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须通过拍卖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建设单位应在处置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该项目的前期手续、债权、债务等情况资料;



(二)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会同财政、债权人及建设单位,对工程重新启动所需资金、债权、债务的金额、种类、偿还欠款的顺序及比例进行认定、审核;



(三)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



(四)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拍卖机构,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作为代为处置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 限期建设、现状竣工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开发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



限期建设、现状竣工或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经检测和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继续建设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原建设单位或经拍卖确定的新建设单位须与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签订《停缓建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承诺书》,载明停缓建工程项目重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资金情况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其债权、债务由原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新建设单位不承担原建设单位的债权、债务。



第九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代为处置的拍卖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费、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及代为处置等费用后,依法返还原建设单位。原建设单位下落不明的,扣除上述费用后,其余所得款项上缴财政,并由财政设专户存储。有经济纠纷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依法确认的停缓建工程项目,享受下列一次性优惠:



(一)通过拍卖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协议方式为建设单位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房地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也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免收项目转让费用;



(二)停缓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复工及相关变更手续时,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根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优惠政策,报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新启动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工期竣工。未经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竣工日期的或逾期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取消已给予的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须定期向社会公开代为处置工作的程序、结果等情况,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05年10月1日前已存在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停缓建工程项目,为一次性处置措施。不适用潜在的和新发生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杜绝新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出现。如出现新的停缓建工程项目,严肃追究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关注森林百万亩荒漠变绿洲行动认治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关注森林百万亩荒漠变绿洲行动认治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关注森林百万亩荒漠变绿洲行动认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吉林省关注森林百万亩荒漠变绿洲行动

  认 治 办 法

  为进一步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再造秀美山川”的重要批示,动员全社会力量治理荒漠化土地,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百万亩荒漠变绿洲行动”,主要在全省现有的1000万亩沙化、碱化、退化草地中,选择400万亩植被盖度在60%以下的草地由林业部门负责治理,并拿出其中的100万亩面向全国开展社会认治。具体认治办法如下:

  一、认治内容

  组织社会认治,就是广泛宣传动员企业、社会团体和自然人,自愿出资在吉林省西部地区认治荒漠化土地。认治方式:一是自愿捐资,无偿投入;二是出资认治,有所回报。这两种形式的投入,都采取生态草建设方式予以实施。生态草建设,是指在吉林省西部生态脆弱地区,对植被盖度在60%以下的草地,采取封、补、种、改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营造乔、灌、草相结合的较为完备的植被体系,进而实现荒漠变绿洲的目的。经过治理后的地块,植被的平均盖度要达到85%以上;3年后产出商品草;当土壤和植被得到一定改善后,由当地林业部门适时营造生态草防护林,巩固治理成果。

  整个认治活动在吉林省西部13个县(市、区)范围内展开,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实施。第一期在3个重点治理县(市)推出30万亩,其中双辽市、长岭县、前郭县各10万亩。这些地块均分布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3000米内,植被盖度在20%-60%之间,条件相对较好。

  二、认治程序

  出资认治的单位和个人,可填写荒漠化土地认治表,选择认治地块,认治面积不低于1公顷,每公顷认治出资5000元(其中2500元用于补植,500元用于围栏建设,2000元用于30年管护)。认治者将认治款汇至吉林省荒漠化治理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帮助认治者办理相关手续。被认治土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颁发生态草建设土地经营执照,认治经营30年。

  认治者在具体经营方式上有三种选择:一是自行经营。根据生态草建设标准自行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扣除管护费,由基金会拨付认治者治理费每公顷2500元、围栏费每公顷500元。二是委托经营。由基金会介绍有信誉、有实力的草业公司委托经营,基金会负责拨付给被委托的草业公司每公顷治理费2500元、围栏费每公顷500元,被委托的公司承诺从第二年起每年给予认治者不低于投资总额5%的经济回报。认治者也可自行委托其他草业公司经营,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由基金会拨付给被委托的草业公司每公顷治理费2500元、围栏费每公顷500元。三是只认治不经营。对不要求经济回报的认治者,所认治的草地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长期封育、管护,并保留其在认治期间对该土地的经营权。

  吉林省林业厅全权负责生态草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实施监管;荒漠化治理基金会负责向社会筹集资金,分年度和工作量拨付给生态草建设任务所在县(市、区)的林业部门或具体施工单位。对治理3年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限期补建,补建不合格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生态草经营执照。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也可直接参与工程施工。

  三、治理措施

  按生态草建设工程要求,坚持乔灌草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结合、封育与补种结合、禁牧与舍饲结合。具体治理措施分为封、补、种、改四种方式:“封”,就是采用工程围栏的方式把治理地块围封起来,防止牛羊啃食和人为破坏,促进草地植被自然恢复;“补”,就是对较大裸露的碱斑地块,实施浅翻轻耙、补播适宜草种,人为增加草地盖度;“种”,就是对基本没有植被的地块,采取大面积播种适宜草种的方式,迅速恢复其植被;“改”,就是允许经营者继续增加投入,进行草场改良,优化草质。也允许林业部门在治理后的草地上营造生态草防护林,巩固治理成果,提高草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认治政策

  对认治者的权益,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保护,并公开向认治者承诺:(一)自愿捐资、无偿投入的认治者,由吉林省或县(市、区)政府予以树碑立传,昭示后人。(二)对于出资认治者,保护其经营期内的收益权、转让权、赠予权和继承权。(三)对被认治的“三化”草地,由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长期管护。(四)允许认治者利用被认治面积5%以内的土地,用于建管护房、挖鱼塘、种植蔬菜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五)生态草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授权林业部门治理,并由林业部门无偿提供给认治者。

  五、组织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关注森林百万亩荒漠变绿洲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等各项具体工作,并在北京设立咨询联络处。同时成立吉林省荒漠化治理基金会,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成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县(市、区)生态草建设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县(市、区)林业部门设立生态草建设办公室,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和项目管理。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