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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7:08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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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11〕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市政市容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城市桥梁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城市桥梁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擅自降低桥梁养护等级、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不得力等问题,影响城市安全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一)城市桥梁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各地要把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二)建立完善的桥梁安全负责制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制。各城市要加强统一领导,完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实现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二、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的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为城市桥梁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城市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管理单位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消灭“无主”桥梁,确保每座桥梁严格按要求管理,按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三)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桥梁管理单位应及时建立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力争在两年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并根据桥梁运行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等,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尚未建立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的既有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桥梁资料收集、整理和检测评估定级等,建立完整的信息档案。新建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办理桥梁移交工作。办理桥梁移交时,建设单位需将完整的桥梁竣工资料一并移交给桥梁管理单位,对于竣工资料不完善的,管理单位不予接收。对于暂未移交的桥梁,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提高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的保障能力
  (一)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城市桥梁养护维护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与养护设施规模、养护标准相适应的养护维修经费的投入。
  (二)要从城市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检测、评估、养护和加固等,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营。
  (三)要根据辖区内城市桥梁类型、数量、养护等级等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加强路政执法,严格惩处破坏城市桥梁的行为。完善城市桥梁限载、限高等标识标牌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车辆超重、超高、超长过桥行为的力度,查处擅自在桥梁架设管线的行为,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五)加强城市桥梁管养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管养人员专业化水平,实现桥梁的专业化管养。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解决养护、维修工作中难点问题,提高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和养护效能,切实提升城市桥梁管理的保障能力。
  四、增强城市桥梁的应急保障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城市桥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建立应急预警联动体系,确保城市桥梁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二)加强应急抢险队伍、专家、设备、物资、资金和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确保及时有力,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三)加强城市桥梁事故预防、抢险知识的教育工作。定期对抢险队伍进行救援培训和演习,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开展城市桥梁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切实做好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所有运行的城市桥梁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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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水 利 部

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现有的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已实施近20年,流域水资源状况和工程设施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流域治理与开发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决定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治水、依法管水,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河流健康为主线,对我国主要江河流域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进行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规划和部署,着力提高流域综合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综合管理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规划修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等问题;遵循自然规律、市场规律和发展规律,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与水的和谐。
2、坚持统筹协调、开发与保护并重。统筹考虑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安排流域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正确处理流域与区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行业之间的关系,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管理。合理安排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重大布局,研究制定流域综合管理的政策措施,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4、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根据流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抓住流域治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结合流域特色,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近期与远期的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和实施方案。
(三)总体安排。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修编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流域综合规划体系。
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重点范围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及其重要支流,跨国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流;水资源短缺严重、水旱灾害频发、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过度、无序的河流。
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
(一)系统分析全球气候变化和流域下垫面条件改变对流域洪水、干旱、水资源、生态环境以及河流情势的影响,深入分析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满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河流健康为前提,科学分析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
(二)科学论证和统筹协调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的关系,以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整体与局部双赢、近期与长远兼顾为目标,明确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优先领域和顺序,充分发挥河流的多种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对生态良好的流域,要协调好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对生态严重恶化的流域,要提出有效遏制流域生态恶化的修复与保护措施。
(三)按照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能开发、河流岸线利用等方面的控制性指标,制订流域防洪、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水、灌溉、水能开发、河流生态、水土保持、航运等规划目标,拟定流域各类河流河段的功能区划,明确不同河流河段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功能定位及其目标和任务。
(四)根据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目标,研究提出新形势下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和各专业规划方案,分别对各流域到2020年和2030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科学确定流域防洪减灾的总体布置,合理安排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布局。
(五)合理估算流域综合规划实施的投资需求,科学评价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综合分析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根据流域各类河流河段的功能区划和规划方案,按照维护河流健康、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保障河流功能有效发挥、加强流域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规划修编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开展。
(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现有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展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基础,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流域防洪、水资源等规划为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奠定了良好基础。要认真总结、评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实施情况,充分利用已编制完成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成果。对已完成的有关专业规划,要按照流域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纳入综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应结合流域实际进行调整;对于尚未编制或者需要修编的专业规划,应根据综合规划的要求开展工作。流域综合规划要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海水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修编工作体系,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估等环节的技术把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加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规划编制人员业务素质。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跨国界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经费主要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中安排;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省级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海洋局等部门参加,及时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区域协商机制,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规划修编中涉及省际间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规划修编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质量。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农业部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农医发[2008]2号


  为切实掌握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产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切实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按照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必要时,组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直接对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开展抽检。

  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疫情监测结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负责在部分省份定点持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4.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监测实施方案,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6.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负责对各地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核、病原分离鉴定。

  (三)监测结果报告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日常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同时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实验室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同时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相关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全国疫情监测汇总及分析结果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5.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结果的,应按照《动物疫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快报。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重点边境地区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监测制度,并于7月中旬,对大中城市活禽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重点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羽份/场)、10个猪场(血清和鼻腔拭子各≥20头份/场),野鸟新鲜粪便样本≥100份。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根据实际情况采样监测。对发现的死鸟需全部进行检测,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血清样本总量不少于1200份,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900份。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判定: 弱毒疫苗,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鸡群免疫抗体转阳≥50%为合格;灭活疫苗,家禽免疫后21天,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检测方法,进行泄殖腔、咽喉拭子和野鸟粪便的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禽进行隔离, 必要时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经确诊阳性的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同群禽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4)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二)口蹄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边境地区家畜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畜场(血清样品≥15头份/场)、30个饲养场户(血清样品≥15头份/场)、20个生猪屠宰场(血清样品≥10头份/场,淋巴结≥10头份/场)以及30个村散养户的牛、羊血清样品(血清样品≥5头份/村/畜种),数量不足的应全采。样品采集总量应根据本地实际牲畜养殖数量确定,要求最低不少于1600份。

  4.检测方法与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O型口蹄疫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亚洲Ⅰ型口蹄疫用液相阻断ELISA 。

  ——判定: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免疫21天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2)牛、羊口蹄疫感染情况使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其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用RT-PCR方法检测,若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3)对猪的检测:从屠宰场采集猪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猪。

  5. 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要及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和病原分离鉴定。

  (2)对阳性畜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三)猪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1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0份。

  猪瘟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荧光免疫抗体或RT-PCR或ELISA方法,对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四)鸡新城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火鸡、鹌鹑等家禽。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1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血清样本的总量不少于800份,拭子/棉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400份。

  新城疫监测采样可与禽流感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

  ——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鉴定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所在禽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五)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以及种畜场牛、羊,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安排对其它易感动物进行抽检。

  2.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6-2002)进行,筛选检测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反应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复核。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相关省份必须进行病原学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4. 监测结果处理

  对没有免疫的或未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检测结果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六)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1. 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畜场牛。

  2. 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02),应用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4. 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七)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疫区省的110个重疫区县按规定数量进行抽检,非重疫区县和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8个疫情观测点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4-5月份、9-10月份各监测一次。

  3.监测数量

  (1)每次每个重疫区村抽检5头以上,不足5头的全部检测。

  (2)疫情观测点每次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4.检测方法

  用间接血凝方法或Dot-ELISA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检法复检,仍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5.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所在村的全部存栏牛进行药物治疗。

  (八)狂犬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狂犬病高风险区域的犬、猫,重点对死亡、疑似发病及动物门诊犬、猫采样检测。

  2.监测时间

  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春夏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免疫监测:在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工作一个月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的免疫监测,集中免疫监测在10月底前完成。

  3.监测数量

  广西、湖南、广东、湖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北京、天津、江苏、江西、重庆、四川、安徽、云南等重点省份每年检测500份以上。其他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死亡犬、猫取脑组织,活体动物采集血清样品。

  4.检测方法

  (1)病毒检测:脑组织以直接免疫荧光或RT-PCR进行检测。

  (2)抗体检测:ELISA方法。

  5.监测结果处理

  (1)脑组织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犬,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高致病性蓝耳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1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0份。

  高致病性蓝耳病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猪瘟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十)小反刍兽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小反刍兽疫高风险区域的羊,重点对死亡、疑似发病羊采样检测。

  2.监测时间

  重点进行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夏秋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3.监测数量

  西藏、新疆等重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检测2000份以上,云南、广西、四川、贵州、青海等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病羊采集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抗凝血。

  4.检测方法

  病毒检测:RT-PCR方法结合核酸序列测定。

  5.监测结果处理

  (1)病原学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检测。

  (2)病原学检测阳性的,按快报要求报告。扑杀阳性羊及同群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