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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废止、失效及修改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7:55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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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废止、失效及修改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废止、失效及修改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在前几次清理的基础上,吉林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或部分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不符合我市实际或适用期已过不应继续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规章8件,修改市政府规章3件,废止、失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60件。

附:1、第七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8件)

2、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件)

3、第七批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60件)


附件一:第七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8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
│ 1 │吉林市户外装潢牌匾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32号令 │ 市政府 │
├──┼──────────────────┼────────┼────┤
│ 2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 市政府第76号令 │ 市政府 │
│ │办法 │ │ │
├──┼──────────────────┼────────┼────┤
│ 3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 市政府第87号令 │ 市政府 │
│ │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 │ │
├──┼──────────────────┼────────┼────┤
│ 4 │吉林市劳动力输入输出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92号令 │ 市政府 │
├──┼──────────────────┼────────┼────┤
│ 5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2号令 │ 市政府 │
├──┼──────────────────┼────────┼────┤
│ 6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32号令 │ 市政府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市政府第144号令 │ 市政府 │
│ │的规定 │ │ │
├──┼──────────────────┼────────┼────┤
│ 8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66号令 │ 市政府 │
└──┴──────────────────┴────────┴────┘

附件二: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
│ 1 │吉林市城市│市政府│ 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违反第七条第│
│ │建筑垃圾管│第186 │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理办法 │号令 │及炉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 │
│ │ │ │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
│ │ │ │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三)修改为:(三)违反第九条规│
│ │ │ │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未及时处置的,给│
│ │ │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 │
│ │ │ │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四)修改为:(四)违反第十条规│
│ │ │ │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及炉渣处置核准文件的,│
│ │ │ │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
│ │ │ │单位超出批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及炉渣的,给予警│
│ │ │ │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至 │
│ │ │ │30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 │
│ │ │ │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五)修改为:(五)违反第十一条│
│ │ │ │第一款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将│
│ │ │ │建筑垃圾及炉渣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及炉渣│
│ │ │ │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 │ │ │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个│
│ │ │ │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八)修改为:(八)违反第十四条│
│ │ │ │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及│
│ │ │ │炉渣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 │
│ │ │ │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 │吉林市机动│市政府│ 第五条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
│ │车辆经营行│第194 │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或聘用驾驶员后十日内按照│
│ │业治安管理│号令 │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
│ │办法 │ │备案,领取《治安备案卡》。并签订《治安责任 │
│ │ │ │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
│ │ │ │ 第十一条(一)修改为:(一)与机动车辆经│
│ │ │ │营行业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书》,经营时必须随│
│ │ │ │身携带《治安备案卡》; │
│ │ │ │ 第二十五条(四)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一│
│ │ │ │)规定,营运时未随身携带《治安备案卡》的,处│
│ │ │ │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 │ │ 第二十五条(八)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八│
│ │ │ │)、(九)规定,欺行霸市、组合搭乘及倒卖客 │
│ │ │ │源、货源的,客、货运站周边违法招揽客源、货源│
│ │ │ │的,异地客运车辆驻点营运扰乱客运治安秩序的,│
│ │ │ │异地货运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500元至 │
│ │ │ │3000元的罚款; │
│ │ │ │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 │ │ │未取得经营资格、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货运、│
│ │ │ │客运车辆用于经营的,由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组│
│ │ │ │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至 │
│ │ │ │10000的罚款。 │
├──┼─────┼───┼──────────────────────┤
│ 3 │吉林市药品│市政府│ 第十九条(一)修改为:(一)违反第五条规│
│ │安全监督管│第198 │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
│ │理暂行办法│号令 │理规范》或者未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
│ │ │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 │ │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

附件三:第七批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60件)


┌──┬─────────────────┬─────────┬────┐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高新技│ 吉市政发 │ │
│ 1 │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 │ [1999]4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
│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食│ 吉市政发 │ 市政府 │
│ │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 [2006]15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3 │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6]16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06年整治│ 吉市政办发 │ │
│ 4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2006]18号 │市政府办│
│ │动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查│ 吉市政办发 │ │
│ 5 │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2006]32号 │市政府办│
│ │的通知 │ │ │
├──┼─────────────────┼─────────┼────┤
│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废旧物资收│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 │
│ │购网点进行规范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最低生活│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保障标准的通知 │ [2006]224号 │ │
├──┼─────────────────┼─────────┼────┤
│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资│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6]2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 吉市政办函 │ │
│ 9 │部门关于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 [2006]22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城│ 吉市政办函 │ │
│ 10 │市客运出租汽车税费负担问题的紧急通│ [2006]27号 │市政府办│
│ │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 吉市政办函 │ │
│ 1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 [2006]31号 │市政府办│
│ │见 │ │ │
├──┼─────────────────┼─────────┼────┤
│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06]6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吉市政办函 │ │
│ 13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 [2006]96号 │市政府办│
│ │施方案的通知 │ │ │
├──┼─────────────────┼─────────┼────┤
│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2006年冬季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6]107号 │ │
├──┼─────────────────┼─────────┼────┤
│ 1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6]118号 │ │
├──┼─────────────────┼─────────┼────┤
│ 1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 吉市政发 │ 市政府 │
│ │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1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17 │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7]4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18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2007年度租│ [2007]8号 │市政府办│
│ │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19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7年全市│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07]9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0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 [2007]21号 │市政府办│
│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1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 [2007]30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2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 [2007]37号 │市政府办│
│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2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灾害性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雪清雪防灾工作的通告 │ 通告[2007]1号 │ │
├──┼─────────────────┼─────────┼────┤
│ 2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灾害性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雪清雪防灾工作的通告 │ 通告[2007]2号 │ │
├──┼─────────────────┼─────────┼────┤
│ 2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城区分散锅│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炉并网范围的通告 │ 通告[2007]7号 │ │
├──┼─────────────────┼─────────┼────┤
│ 2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交通安全│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整治活动的通告 │ 通告[2007]9号 │ │
├──┼─────────────────┼─────────┼────┤
│ 2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顺城街露天占│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道市场的通告 │ 通告[2007]10号 │ │
├──┼─────────────────┼─────────┼────┤
│ 28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通告[2007]12号 │ │
├──┼─────────────────┼─────────┼────┤
│ 2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大路和吉林大│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街两侧人行道改造工程相关问题的通知│ 通告[2007]13号 │ │
├──┼─────────────────┼─────────┼────┤
│ 3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秋菜收贮供应工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告[2007]15号 │ │
├──┼─────────────────┼─────────┼────┤
│ 3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顿和│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77号 │ │
├──┼─────────────────┼─────────┼────┤
│ 3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7]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33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2007]40号 │市政府办│
│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34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7]81号 │市政府办│
│ │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35 │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8]4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36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 [2008]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37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 [2008]23号 │ │
│ │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38 │入家庭申请2007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通告[2008]1号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39 │入家庭申请2008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通告[2008]4号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 │
├──┼─────────────────┼─────────┼────┤
│ 4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非法使用│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无线对讲机的通告 │ 通告[2008]5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保险及新农│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41 │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清理│ 通告[2008]7号 │ 市政府 │
│ │整顿的通告 │ │ │
├──┼─────────────────┼─────────┼────┤
│ 4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构清理核定的通告 │ 通告[2008]8号 │ │
├──┼─────────────────┼─────────┼────┤
│ 4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通告[2008]9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 吉市政函 │ │
│ 44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2008]11号 │ 市政府 │
│ │方案的通知 │ │ │
├──┼─────────────────┼─────────┼────┤
│ 4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治理车│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162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严厉打│ 吉市政函 │ │
│ 46 │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8]276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 │
│ 47 │吉林市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工作实施│ [2008]15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4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2008年春季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8]2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 │
│ 49 │吉林市城区排水设施和各类井盖综合整│ [2008]26号 │市政府办│
│ │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5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废品收购站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3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 吉市政办函 │ │
│ 51 │展“六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08]41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接│ 吉市政办函 │ │
│ 52 │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安全专项整治行│ [2008]43号 │市政府办│
│ │动方案的通知 │ │ │
├──┼─────────────────┼─────────┼────┤
│ 5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08]52号 │ │
├──┼─────────────────┼─────────┼────┤
│ 5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殡│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葬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58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 吉市政办函 │ │
│ 55 │集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 [2008]61号 │市政府办│
│ │查整治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56 │城区集中整治取用水秩序专项行动实施│ [2008]62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 吉市政办函 │ │
│ 57 │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实施方│ [2008]72号 │市政府办│
│ │案的通知 │ │ │
├──┼─────────────────┼─────────┼────┤
│ 5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秋菜│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收贮供应工作的安排意见 │ [2008]73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 吉市政办函 │ │
│ 59 │市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工│ [2008]93号 │市政府办│
│ │作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打击│ 吉市政办函 │ │
│ 60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2008]103号 │市政府办│
│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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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发〔2007〕17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建设已经启动。为进一步明确各基地的建设目标、内容和发展方向,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此要求是项目建设期满后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指导本周期的项目建设工作,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认真遵照执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要以此为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

二○○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

第一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以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依托,以急诊科为主体,围绕重点,整合资源,在加强医院急诊急救综合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临床技术的发展,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二条 具备常见急危重症的急诊急救能力,在急诊急救中综合应用中医药方法。
根据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优势和医院工作基础,确定2个以上急危重症作为重点并保持稳定。
第三条 围绕确定的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挖掘、整理、总结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临床诊疗方法,继承名老中医专家急诊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制定诊疗规范。诊疗规范应当注重中医药治疗方法的综合应用,体现中医药在诊治急症方面的特色与优势。
第四条 制定的诊疗规范应当在急诊科全面执行,并及时纳入医院相关专科的临床诊疗规范。定期对诊疗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并不断优化诊疗规范。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应当具备中医、中西医结合正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急诊临床工作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中医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学术继承人应当具备中医、中西医结合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急诊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置为一级专业科室,具备24小时提供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急诊服务和药房、检验、放射、超声等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急诊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相关专业的临床工作3年以上,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应当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能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内科专业的医师应当实行定编定员,其他专业的医师轮换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八条 急诊科应当设置抢救室和观察室。抢救床位不少于3张,观察床位数量能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每床使用面积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建立重症监护病房(ICU)。ICU的管理及人员、设备、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
第十条 健全急诊工作程序,完善预检分诊、急诊急救、留观、ICU救治一体化体系,建立院内急救指挥系统和抢救队伍,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建立重点病症急诊病人的随访制度。
第十一条 具备急危重症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的救护能力,成为本区域内急诊急救网络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医护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急诊急救技术,具备开展体温、呼吸、血压、心电、氧饱合度、血液动力学等监测技术及氧疗、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血管置管、心肺脑复苏、电复律、肠内营养、血液滤过等治疗技术的能力。辅助检查能够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 系统探索、总结、推广、应用针灸、手法及其他特色中医药急诊急救诊疗技术。
第十四条 实施急诊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能力。其中急诊科、ICU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级或以上院外机构进修培训每年不少于2人,每人每次进修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培训内容与业务主攻方向密切相关并加以应用。
第十五条 成立专门的研究室,系统总结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实践经验,以临床为重点,围绕重点病症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与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配备信息技术设备,建立基本工作情况、临床与科研情况、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信息资料库。
第十七条 参加基地建设工作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建立协作网络,相关专业的成员单位不少于5个,开展技术协作、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合作研究等。
第十八条 积极采用学术讲座、技术培训、接受进修等形式,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专业教育工作,为基层培养专业人才,推广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诊疗方案和技术。
第十九条 成立医院领导负责的基地建设领导组织和专家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建设任务。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9号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业经 2006 年 8 月 14 日农业部第 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 〇〇 六年八月二十日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以下简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条 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 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调查的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

第九条 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明确质量调查的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

(二) 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三) 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 质量调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

(二)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三)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四)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承担质量调查任务的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以下称调查承担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下达任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任务下达部门)批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质量调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样本数量和分布、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依据标准、调查表格和填写说明、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工作分工、参加人员等。

第十四条 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实施方案后,应当向调查承担单位下达质量调查任务书。

第三章 质量调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当次质量调查证件。

第十六条 进行质量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方出示质量调查任务书和质量调查证件。

质量调查采取问询查证、发放问卷、现场跟踪、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质量承诺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七条 被调查方应当配合质量调查工作,按照调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质量调查结束后,调查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汇总、处理和分析调查信息,形成调查报告,报送任务下达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利用质量调查进行有偿活动。

第四章 调查结果的公布

第二十条 任务下达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任务下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质量调查结果。

省级质量调查结果应当在公布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在质量调查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向有关企业通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由任务下达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而未被采纳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告整改情况,由整改通知下达部门组织确认。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