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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供应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41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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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供应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供应实施细则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搞好建材物资供应工作,使物资计划与供应实施密衔接,供应实施严格按物资计划执行,为建材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为建材生产建设和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的物资供应实施内容包括计划内物资的订货供应、储存和运输;计划外物资和调度调剂、进口出口;资源开发,节约代用;统计信息,监督检查物资质量、合同兑现、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的物资供应实施范围包括“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国家合同订购物资”、“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三大类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两部分。
第五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组织物资的供应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建材局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二章 物资供应职责
第六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下同)负责国家建材局直属、直供单位、专用项目和归口安排物资单位的计划内物资供应的实施,以及计划外物资的供应经营。
第七条 依据国家建材局下达的主要物资预拨和年度分配计划,组织实物订货供应,并在库平会、订货会后十五天内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汇报订货供应总结及其资料材料、情况和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每年年终后三十天内向国家建材局汇报主要物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在组织实施物资供应过程中如需调整物资分配计划、发生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在订货会上与国家建材局驻会代表协商并征得同意,在平时必须及时向国家建材局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计划内物资分到、订到、拿到。
第九条 要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以弥补计划内资源之不足。

第三章 主要物资计划供应实施
第十条 依据国家建材局制定的煤炭、重油、钢材、木材、纯碱、水泥、玻璃、汽车八种主要物资的预拨和年度分配计划,具体组织供应实施,并负责其他物资的申请分配与供应实施。
第十一条 在具体组织实施供应过程中,遇有运输问题应负协调、疏通、解决的责任。
第十二条 煤炭: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年度(包括数量、品种、价格)分配计划,以生产管理司为主制定“分地区用煤申请计划表”,遇有因煤种或受铁路运输限制口影响而需要调整计划时,结合国家要求和在听取生产管理司意见后,进行调整供应,并组织订货和签订供货合同,汇总用煤单位煤炭到货月快报并抄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
第十三条 重油: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季度和年度(包括平价、高价)分配计划,协助生产管理司与中国石化总公司落实“分户明细表”的分配数量,由生产管理司开出盖有重油计划分配章的分配单位,据此发出调拨通知,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钢材: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预拨和年度(包括数量、品种和价格)分配计划,组织库平、订货供应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划转、定点定量,以及受资源、品种、规格、价格等因素的影响而需要调整计划时,须与生产管理司协商并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供应。
第十五条 木材、纯碱、水泥、玻璃: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预拨和年度分配计划,协助生产管理司落实资源数量和地区流向,具体组织订货供应和签订经济合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需调整计划时须与生产管理司协商并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供应。
第十六条 汽车和电线电缆、铂铑(含制品):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技术装备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年度汽车(包括载重车、吉普车、小轿车、旅行车等)分配计划,按照“联合经营、互有收益”的原则,共同落实资源、组织订货和签订供货合同,凡临时调拨或变动供货对象应经生产管理司批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解决,须与生产管理司协商和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负责电线电缆等机电产品与铂铑(含制品)的计划申请、分配和供应,应将分配计划和订货供应等情况与资料通报生产管理司。遇有重大问题需请示国家建材局后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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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修订后的《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业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今后,市级政府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年检(审)项目,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原《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市长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市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及全市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市公安局)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B级)

2.枪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公民因私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4.前往港澳通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6.内地居民赴香港商务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七、集会、游行、示威[跨县(市)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5000人以上)(市公安局)

八、汽车驾驶员证核发,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证核发(市公安局)

1.驾驶员考试及驾驶员证核发

2.驾驶员证到期换证,转入、境外驾驶员证换证

3.驾驶员证补证及注销

4.驾驶员证记满12分、24分考试

九、养犬(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豢养特种犬(市公安局)

十、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十一、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市财政局)

十二、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3.临时用地

十五、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

十六、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前置)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3.危险废物经营

4.使用锅炉的环保

十七、城市道路挖掘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军车执行任务除外)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3.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

十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剪修(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九、燃气、液化石油气建站、经营、使用(非居民生活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城市排水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危货运输、水上旅游、跨县客运及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出租车客运)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市交通局)

二十三、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安全配员证、船员证(市交通局)

二十四、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市交通局)

二十五、跨县(市) 区种子生产、经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六、植物(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七、市本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兽医执业许可(市畜牧业发展局)

二十八、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等活动(市水利局)

1.河道采砂许可

2.护堤林、护岸林采伐

3.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5.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二十九、取水许可(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

三十、临时占用林地、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

三十一、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市林业局)

三十二、出省木材运输、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市林业局)

三十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市林业局)

三十四、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批(市服务业委员会)

三十五、粮食收购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粮食局)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及企业撤销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十七、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八、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或用途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九、医疗机构(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四十、市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市卫生局)

四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二、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三、拆迁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四、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含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中直在辽及省属企业除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十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核发(市农机局)

四十九、导游证及出境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五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政府性投资(中央专项投资,国债、省专项部分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投资)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筑工程(含跨市)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市公安局)

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厂址选择的环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环境保护局)

5.9.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建筑施工项目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3)在城市管道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4)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7.商品房预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渠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扩大排污口(市水利局)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局)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跨县(市)区、1O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水利工程开工

(3)建设水工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O.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作或爆破、钻探等作业,因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市卫生局)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及竣工验收(限银州区、铁岭新城区)(市规划局)

13.房屋拆迁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五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

1.设立中等(含高中,教育网站、校)民办教育学校(市教育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3.新职业办学、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省直属驻铁部门行政审批项目(54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三、施放气球审批(市气象局)

四、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县)(市烟草专卖局)

六、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七、占用、利用县级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挖掘及改线

2.在县级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3.设置非公路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县级公路(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八、占用、利用干线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干线公路(跨市)(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3.在干线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4.设置非公路标志

九、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二、企业(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七、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证书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予与IC卡应用维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特种设备作业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部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五、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七、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八、出口企业延期办理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对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百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二、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四、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五、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六、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七、软件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八、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九、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一、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二、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契税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六、监狱劳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七、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八、贷款卡发放核准(市人民银行)

四十九、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市人民银行)

五十、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一、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二、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人民银行)

五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市银监局)

五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银监局)

市本级部门日常监管项目(73项)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

三、市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市物价局)

四、城市公交票价(市物价局)

五、企业技术改造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市属企业技术改造及目录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2.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

3.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

六、铁岭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七、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及跨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八、民族成分的鉴别和变更(包括对错误民族成分的更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

九、招商引资及购房落户(市公安局)

十、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及转移、抵押(市公安局)

十一、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运输路线、时间及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二、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市公安局)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市公安局)

十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五、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基建项目(市民政局)

十六、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市民政局)

十七、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资格审批(市司法局)

十八、劳教人员所外劳务、外宿劳务审查(市司法局)

十九、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及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许可(省委托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特殊工时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退休审批及招工(招聘广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城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八、市政公用设施拆改迁移(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九、市管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一、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二、城市供水日调水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供水工程的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三、按项目规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设等城建项目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四、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五、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八、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市交通局)

三十九、汽车驾驶员、修理工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四十、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路树砍伐许可(市交通局)

四十一、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书(五等)(市水利局)

四十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养殖使用许可(市水利局)

四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600元以内/每人)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四十四、林木种子调运(市林业局)

四十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八、酒类批发经营临时性许可(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九、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及其解押(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五十、新闻出版活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3.报刊批发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的设立,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报刊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

4.内部资料性(非宗教内容)出版物准印许可

五十一、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二、电影放映许可(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五十六、放射性诊疗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证明(市卫生局)

五十七、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八、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十、对银州区及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进行审核、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十一、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市体育局)

六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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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监字[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通过采取专项治理、分级督办等一系列措施,集中清理和纠正了一大批超期羁押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超期羁押的现象在大多数地方得到了比较有效的遏制,一些长期超期、久押不决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超期羁押现象仍较为严重,有的地方“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问题突出,个别严重的超期羁押积案仍未得到解决。为巩固前一阶段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清理纠正积存的超期羁押案件,有效防止新的超期羁押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纠正超期羁押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从讲政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从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把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对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机关要加强指导、督促,对超期羁押纠正不力的地区要派员指导督促,限期纠正。要加强驻看守所检察工作,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驻所检察要做到人员、工作条件、工作制度、监督任务“四落实”,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对多次发生严重超期羁押、纠正不力,构成违纪的,要追究驻所检察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地超期羁押的案件和人数进行认真清理,摸清底数,掌握案件诉讼过程及超期原因。对本级院负责监督纠正的超期羁押案件及案件超期的基本情况要在2001年2月底以前摸底完毕,并呈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备案。根据超期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督的力度。要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在刑事拘留、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清理,2001年6月底以前要全部纠正。

  三、继续加强对超期羁押重点案件的督办工作。对各级领导、人大代表交办的超期羁押案件和严重的超期羁押案件要重点督办。对超期或久押不决8年以上、5年以上、3年以上的案件,分别由高检院、省级院、分州市院负责,一件一件地督促纠正。对近期清理发现的68件86人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5年以上的案件,有关省级检察机关领导要亲自抓,一件一件地解决,切实依法纠正,在2001年6月底以前要全部纠正完毕,高检院将派出工作组进行检查。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认识不一致而久拖不决的案件,可以专题报告党委、人大、政法委,促进问题的积极解决。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各地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两高一部”联合会签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保证换押制度的落实;积极推动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超期羁押的发生;认真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在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管理中的自动报警功能,完善监督管理和预防制度,不断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请各省级院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各诉讼环节超期羁押和本省超期羁押全面情况及超期羁押5年以上案件的清理纠正情况专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200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