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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58:49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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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2]第137号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虎
  
二○○二年四月四日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节约能源、土地并且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并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省、市州、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墙改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立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定期到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各级墙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粘土实心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制定粘土实心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第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除道路、桥梁、管道、给排水设施,农田水利,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气、废物”综合利用,助残和希望工程助学项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本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专项基金分级征收。中、省直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收取的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上缴省、市州。

  专项基金必须用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省里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非承重墙和围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并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 墙改部门工作人员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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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 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总 则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第30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三、考核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区县考核内容

四、领导重视。各区县政府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写入工作报告,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并发会议纪要。及时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四落实”,并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专户。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培训、消防通讯以及城市消防通道、消防规划等纳入日常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
六、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评估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七、事故管理。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赶往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每一起事故都必须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批复结案,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平安大道”、“文明工地”和“安康杯”等项活动。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省、市安全生产培训。
九、安全效果。同一区县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管辖范围,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市直部门(单位)考核内容

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必须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并发会议纪要。按要求及时参加国家、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以及市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参加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执法违法行为,按有关法规从严惩处。
十二、认真落实列入省、市监控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组织应急救援预演习。及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同时开展好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凡发生与部门(单位)直接相关的安全事故,部门(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服从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积极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本部门及归属管理的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事故处理和组织调查工作,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总结汇报材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核发证照。及时报送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月报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报告、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
十五、本部门或行业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标准和程序

十六、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值。
十七、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
十八、各签订责任书单位先自查自评,在次年元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自查自评材料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安委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评。
考核等次及奖励办法
十九、优秀单位的评比。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评出前3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附 则

二十一、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法决定撤销毛迪秋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毛迪秋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撤销而相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