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6〕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物、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二)个人修建住房。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
第五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征收;
(二)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中的一种征收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征收。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弃物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2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征收,每立方米1—3元。
3.采矿、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
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元)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元)
水泥 吨 1.0 钛矿 吨 2.0
石灰 吨 0.5 铁矿 吨 1.0
采石 立方米 1.0 硫铁矿 吨 1.5
煤炭 吨 1.0 萤石矿 吨 1.5
铜 吨 400 金 克 1.0
4.上表未包含者以及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收费的,可按产品销售价的1%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植;
(二)水土流失调查、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监督、监测;
(四)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
(五)水土保持技术、宣传、培训、试验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市、县或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4号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为使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派出单位”,是指派出检查组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接受检查的保险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阶段、检查实施阶段、报告形成阶段、处理阶段、档案整理阶段等五个阶段。
(五)检查组成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成立检查组。
1.派出单位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
2.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
3.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分组原则是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有效性。
4.检查工作应具体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和审定检查方案。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任务,拟定检查方案。
2.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内容;
(3)检查的实施步骤;
(4)检查时间;
(5)检查组的组成,包括各专业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小组人员力量分配进行调整。
3.检查组应将检查方案报派出单位批准。
4.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请示派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三)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
以及接受检查的档案资料等;
4.群众举报的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四)发出检查通知。
派出单位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本次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单位,正式件在进场会谈时出具。
特殊情况,派出单位可组成检查组直接进场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进场会谈
检查组在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与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谈,会谈内容要有记录。
会谈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证件。
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二)调阅资料。
1.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全面提供。
2.被检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调查组调阅、退换资料的工作,具体办理资料的调、退手续。
3.检查组调阅、退还资料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并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认真审核签字后分别保存。
4.资料调阅可根据工作进度和现场作业的实际需要随时或逐次调阅。
5.检查组借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被检查单位。确需留存取证的资料进行复印留底。检查组成员不得损毁借阅的资料。
(三)执行检查。
即开展现场检查作业,基本步骤如下:
1.检查
根据检查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检查方法分别对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
检查方法主要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实地观察、听取汇报、询问调查等。
抽样原则上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取证
(1)检查组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记入检查工作底稿。
(2)证明材料应当充分有力,足以说明问题,并且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部门公章;未能加盖公章时,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名并注明原因。
(3)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对证明材料编制清单、统一管理。
3.分析: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
4.评价:对查出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还应当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管理水平、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5.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检查全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记录并由具体检查人员签字。
(1)工作底稿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文件、谈话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说明等对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在会谈、实地观察、询问调查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3)对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4)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6.复核: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期间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通过复核,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检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足够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判断有关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现场检查任务。
通过第一次检查仍未达到要求的,则需再次进行检查,直至达到检查要求为止。
四、报告形成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
1.形成小组检查小结:各检查小组应当将查实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认定其性质,形成各检查小组的检查小结,提交检查组组长。
2.检查组形成检查事实: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成员对各工作小组提交的检查小结进行讨论综合,形成检查事实。
3.检查事实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完成。
(二)进行总结会谈。
1.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的目的是双方就检查事实内容交换意见,并由双方确认。
被检查单位参加总结会谈的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2.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时,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同意的检查事实签字认可,并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加以注明。
当某问题经过讨论、核查之后,仍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检查组应作记录,记下双方分歧意见,待今后进一步论证和处理。
4.总结会谈一般在被检查单位现场举行。
确属特别情况,检查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1)推迟举行总结会谈,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自退出检查现场之日起计算),地点由检查组确定。
(2)检查组将检查事实的要点印发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解决分歧。
就检查事实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上级部门等方法,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1.总结会谈结束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领导提交正式的检查报告。
正式的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理建议。
2.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派出单位领导。
派出单位和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报告保密。
五、处理阶段
(一)检查组可根据检查事实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应当载明检查事实、派出单位的评价以及整改意见。
检查组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意见书,提交派出单位领导签发。
2.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二)派出单位认为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行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下发后,被检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被检查单位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四)实施后续检查。
为了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实施后续检查。
后续检查比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六、档案整理阶段
派出单位应建立现场检查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检查报告以及记录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文件及数据资料、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的报告等。
检查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本规程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二)本规程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现场检查流程图
附件二:现场检查方案
附件三: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四: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附件五: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附件六: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七:现场检查事实
附件八: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文件链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