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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8:02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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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省政府



一、本细则系根据中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
二、条例第三条所称“承受人”系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而言。
三、条例第五条所称“现值价格”,及第七条所称的“价值”,系指土地、房屋在立契时当地一般价格而言。
四、条例第九条所称“分折”系指一契之土地、房屋,分割开属于两人以上者而言,如兄弟分家等。
五、条例所称“契纸”,分草契、正契两种,由专署或市、县、阳泉、长治两工矿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制。草契由区、村政府代售,正契由县政府掌握。填写时,按契约性质,分别填写。格式附后。契纸价格只收工本费。
六、已税契纸,如有损坏遗失,除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外,为减少纠葛,城市须连续登报七天,乡村须在群众会上或民校声明。
七、完纳契税,按下列手续办理:
甲、立契时,姓名均用真实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别号。
乙、成立草契时,应由当事人双方,邀集产邻,说合人,当面填写,分别签名盖章,村(街)政府应根据土地、房屋所有证和人民政府税过之契纸,予以审查。经审查无误后,除在原产权人所有证之原产项下,注明转移数量、日期及承受人姓名外,并由村(街)长签章及加盖村(街)
政府图记。草契存根,由村(街)截留编号存查,草契交投税人。
丙、投税人应在规定限期内,持草契连同税款,向各该管县人民政府投税,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无误后,应由经办人依章核收税款,填写正契,截留正契存根,并将正契贴于草契之后,在骑缝处及正契年月上,加盖县印,连同税款收握,一并交投税人收执。如发现草契手续不完备时,除
不予税契外,并令其回村(街)补办手续。
丁、村(街)政府在成立草契后,应督促检查其按期投税。
八、依条例第十二、十三两条所处之罚金及第十四条所没收之税款,如系经人民告密者,得以罚金或税款十分之三奖给告密人,并予保守秘密。
九、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本细则除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外,自公布之日施行。



195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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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通称专营公司),要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全国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建设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地方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
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一级的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若干个国营专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开发任务,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中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其经营范围。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公司,经建设部审批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内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经营范围;自有资
金两亿元以上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五千万元以上的资质一级的建筑公司,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公司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其经营范围。
三、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投标资格审查合格,通过招标等形式取得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其资质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持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核准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范围,经营范围应注明开发经营项目和经营期限。
对这类企业(通称项目公司),经营对象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开发、经营完毕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减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确需延长经营期的,需经原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对符合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已开发的土地上从事房屋开发。
五、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及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均应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价格管理等规定。
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进行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利润按项目进行结算。
六、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及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必须执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屋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屋交易的审批手续,并按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字〔1992〕239号)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商品房屋销售后,应设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房屋的售后维修、管理;或委托当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商品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
八、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及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进行开发经营资质或资格年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年内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他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一年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



1992年7月28日

无锡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无锡市区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无锡市区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6〕8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无锡市区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区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崇安、南长、北塘新城部分重点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安、北塘、南长、滨湖区(河埒地区)规划范围内的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是指政府投入的用于重点片区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必须实行预算管理。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市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上报下一年度的开发建设收支预算。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支出根据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
第五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应于每月7日之前向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上月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支出情况报表,并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重点片区开发建设的年度报表。
第六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区城投公司(或由区成立相应的运作平台)应加强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七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的财务管理应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由各区财政局委派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从事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区城投公司(或由区成立相应的运作平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经费以及区城投公司(或由区成立相应的运作平台)的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另账核算。
第十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来源为重点片区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道路冠名权拍卖收入和捐赠收入等由片区开发建设所带来的直接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重点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收入、协议出让收入。
第十一条 重点片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市级集中崇安、北塘、南长重点片区土地出让收入的10%(滨湖区河埒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不集中),并代扣国家、省、市各项规费(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后,其余资金由市级全额返还各区,专项用于重点片区开发。
第十二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启动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帮助融资解决,在重点片区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归还。
第十三条 启动资金和市级返还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支付重点片区开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支出时,由区城投公司(或由区成立相应的运作平台)报区财政局同意后进行融资,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片区开发控制性详规及市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重点片区开发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坚持支出审核的会签制度,项目资金支出时必须由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的规定,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所在区财政局进行跟踪审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应加强对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