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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37:25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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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1-1-8 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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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障碍思考

陈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沿海省、市经济的迅速崛起,苏醒的湘西南山区县、市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争先恐后地下掘金、挥斧伐木大力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政府也着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区域经济腾飞披荆斩刺、不惜血本。一度以来,区域经济是否高速发展,是衡量本地区主要领导绩效考核、提拔晋级的主要依据。
步入山区小县,一再拓宽、新旧交替的城市街道可谓壮观,新兴开发的通衢大道两旁高耸玉立的路灯与工业园开发区巨大的广告牌霓虹灯交相辉映;漫步在花园式的居民小区、小歇在绿化带亭苔楼阁喷泉旁,你会心旷神怡、赏心悦目。然突飞猛进的经济在可用森林资源消耗殆尽、近乎原始方式采掘地下矿藏接近枯竭、招商引资企业高耗低产环境污染成为难治之顽疾时,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的热浪又仿佛回落到了冰点。笔者就以湘西南一山区小县的经济发展为例,简要论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为县域经济健康发展瓶颈顽症问诊切脉。
一、招商引资
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提高利用外来投资水平,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充分有效地利用外来投资,将弥补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提升区域整体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更是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拓展外部市场的需要。当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招商引资被“红头文件”提升到一个战略高度作为硬性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各乡镇,招商引资之招商数、引资额被量化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这个热度熔淡了可能受骗、可能遭致生态环境难以逆转的恶化这个不可或缺的法制与生态保护意识。湘西南某县饥不择食、完全忽略、慎重审查的招商引资方式一开始就尝到了苦头,在引进某一期货商投资过程中,缺乏对投资商信誉审查,结果上当受骗、弄得当地参与者血本无归。早在引进该商之前,媒体就有类似被骗的详细案例报道,但我们为什么要重蹈被骗的覆辙呢?如果说我们还没有积累防范招商陷阱的经验,那么此前闹腾的沸沸扬扬的“珠宝加工”、“编织袋加工”引资项目被骗就应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了。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山区县域城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在招引投资商的谈判桌上,尽可媚态百出、一让再忍,但离开谈判桌后还是应该理性的冷静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用法律的尺度细细衡量权衡,以防出错。前几年政府牵头引进的广东投资商是该县目前投资最大的木业生产加工外资企业,为当地创造了不凡的经济、财税业绩,一度成为佳谈。但经过这几年的生产经营,其弊端也显露无疑,附近居民怨声载道,同类小型私营木业生产加工企业、个体、合伙经营组织更是怨气冲天。综合起来笔者认为无非是以下因素使然,一是税赋不公,该加工企业享受特别的税赋政策,而本地同类加工生产企业却要按照严格的税收征管规定缴纳赋税;二是工商行政等其他行政管理费用的征收该外资企业同样享受特别待遇;三是该加工企业享受极低的电力供应价格;四是该加工企业享受政府特别保护,任何行政执法部门,如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等机关进入该工业园区履行职责,必须持县委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场手续始得进入,否则,连该企业的大门都进不了。由此不难看出,该企业作为本区域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同类企业相比没有市场公平竞争的可比性。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才有可能形成健康的繁荣市场,政府伸出的看的见的手干预经济市场超出一定范围,调控失度、不当,必然会遭到不以政府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的惩罚,逐年上升的GDP增长沾湿带水的统计上报数据,只是纸面上的辉煌而已了。
经济相对落后的内陆省份县级区域如何求得经济的快速增长?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动的开辟和进入更大的市场;打破原有落后的体制坚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都是不可或缺的施政措施,但上述地区因受地理、交通、资金、城市功能的限制和影响,难以启动或实现经济的起航和较快增长,招商引资就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途径。因市场规律的作用,越是区域位置好、经济相对发达,基础设施比较好的地方,因蕴涵商机,外来资金投入量就越大;越是封闭落后、资金紧缺、城市功能低下的区域,因商业劣势引进外来资金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导致发达地区更发达,落后地区相对发达地区就更落后,没有一定优势条件的内陆县级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于是乎在这些个地区,招商引资上升到政治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干部们全民皆兵出动招商;红头文件以一次更比一次的优惠政策招凤引凰;各地区从本位主义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区域县、市主要领导们更是从政绩绩效考核的角度考虑,不惜一切代价招引投资商这个财神菩萨。如此招商可能会换得短时间的经济繁荣,就业率上升,副产业带的拉动,流动人口的增加带动服务业的兴旺等等;但以牺牲大量能源资源、高耗低产的外来企业,在带动些许经济发展的同时,扔下大量的污染源使得该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等到人们开始痛斥污染恶魔时,时任的父母官员早已是厅、司级别的领导了,后继任的领导们也只能照葫芦画瓢重复上任的施政策略,循环往复、如斯如是了。
二、环境保护
走进繁华的湘西南小县,街道两旁大小宾馆数不胜数,典雅别致的茶楼一家胜似一家,KTV包房里疲惫而沙哑的歌声夹杂着脂粉的气息回荡在午夜的大街小巷;漫步在宽敞的街道,成群结队、装扮时尚不逊“超女”的露脐养眼美女们点缀着城市的繁华。但歌舞升平的背后你不会想到,前面提到的这家外资木材加工企业高耸的烟窗正夜以继日的冒着浓浓的黑烟,黑压压的令人窒息;附近养鱼专业户的水塘里漂浮着张着大口垂死挣扎泛白肚的鱼群;工厂周边市内主要蔬菜供应地的菜农们无奈地看着发黄而萎缩的田间蔬菜,当地政府掷地有声“打造绿色蔬菜基地,让市民吃放心蔬菜”的公开承诺如今如昨,却又变的如此不堪一击。笔者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从业工作多年,在办理一起该木材加工企业周边居民的有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惊讶的发现这些居民家中刚刚擦抹过的桌、椅等家具上不到二十分钟就堆积了厚厚一层飞尘和颗粒,空气中颗粒飞尘含量高的惊人,笔者捂鼻记完《询问笔录》快速逃离了这一区域。据当地居民反映,原来没有引进这个木材加工企业前,这个地方碧水蓝天,菜农的蔬菜长势鲜嫩且产量居高不下,但自从广东老板来这里投资建厂后,蔬菜萎黄,基本没有收成了。菜农们多次想找该企业交涉污染赔偿问题,但均被穿着制服的保安挡在铁门之外。其后上访、申诉均未有满意的解决,只得到了少的可怜的一点象征性补偿,有人提出聘请律师打官司寻求司法救济,但要与县委、政府特别保护的外商企业打官司谈何容易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是涉及上述案件一定要先报告再考虑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类似的案件也是特别的慎重,轻易不敢做出判决。有外来旅游到此的环保专业大学生预言,不用二十年这个范围的居民一定会出现因污染导致的群体怪病,究竟是否有这样的严重?当地环保部门一直没有出具令人信服的权威检验报告来安慰这些受害人群。
依然还是这个木材加工企业,维持其正常生产的代价是大量消耗木材原料,有限的森林植被怎经得起如此消耗?郴州资兴山体滑坡、洪水泛灾的警示就在眼前,以牺牲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区域经济短期快速增长值得吗?
今年五月下旬,《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湖南怀化屋背山林地生态遭严重破坏》为题,报道了该县翠竹成林,环境清幽的怀化屋背山林地,如今非法矿井如“老鼠打洞”,青山千疮百孔,一片萧瑟景象,《政府工作报告》中“既要金山、银山,又要青山绿水”的表白在这里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据该报记者调查,非法锰矿的滥挖乱采、乱洗,已严重破坏了这一带的生态环境。令人宽慰的是,这一状况已经得到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着手重拳治理,但恢复、治理需要投入的资金一定不会是小数,是否能完成预期的治理目标,目前只能拭目以待。
某老板在该县投资电解锰生产企业,在安装、生产开工前,当地群众集体反对该企业落户该地,为的是污染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企业为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往往有意忽视污染物的处理和对周边环境保护。当地党委、政府为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优化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遂调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大批干警制止群众的“不法阻饶行为”,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使该企业顺利落户并投产,且予挂牌特别保护。究竟该企业带给当地老百姓的是福?是祸?相信若干年后自有公论。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湘西南边陲明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注重环境保护,倡导人人植树造林、狠抓落实退耕还林。该县横江桥乡的造林工作做的是有声有色,时任该乡党委书记的杨正求说:“我们现在首先考虑护好林,在护的基础上造好林,一棵成材的活立木砍伐下来后所能利用的价值只是不砍伐这棵树所创造的生态价值的十分之一”。
笔者认为,正确有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环保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环保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机制;改变区域任期内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标准,确立任期内主要领导经济可持续发展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质量考察,改变随意引进淘汰行业、高耗能、低产出产业落户当地;加大对招商引资干部法制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意识。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来解决招商与环境问题,通过解决环境与招商问题来促进发展, 走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之路,才能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稳定的发展。
(作者:陈平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网站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次修正)(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8日江
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积极发展加工业,加速发展渔业生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水利、交通、环保、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渔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渔业人才,努力提高渔业生产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市、县应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在所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各级渔政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渔政检查人员和渔政检查船艇、车辆、通讯、监测等设备器材。 渔政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所管辖的江、湖或主要渔区、
渔场、渔港设派出机构。 上级渔政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机构在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七条 各级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渔业资源,协助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监测监督;
(三)核发渔业有关许可证;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生产纠纷。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渔政检查证件,方可执行公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捕捞者的船舶、渔业证件、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渔政检查证件。被检查者,应服从检查。
第九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和长江水域以及太湖、■(音同隔)湖、骆马湖等省管湖泊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监督管理;其它内陆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捌溆嬲辜喽焦芾恚豢缧姓虻乃颉⑻餐康挠嬉担膳诘挠泄叵丶兑陨先嗣裾讨贫ü芾戆旆ǎ滩怀傻模缮弦患队嬉敌姓鞴懿棵偶捌溆嬲辜喽焦芾怼?
第十条 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渔业水域和历史共用的渔场,作业者应按核定的船只、渔具和捕捞方法作业,不得相互排斥。经核准的作业场所,无正当理由占而不用超过两年的,由核准机构另行安排。 对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所在渔政机构协商调处;
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政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港和渔业通讯的监督管理,维护港航、渔场、通讯秩序和渔船的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通领域水产品的管理和引导,在重要渔区或主要水产品集散地,应设立专门的贸易市场。 渔业生产者应依法纳税,巩固和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增加市场供应和外贸出口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可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渔业公安派出机构。乡(镇)、村民间渔业组织要积极开展渔业科学试验、法制教育和监督管理等群众性活动。群众性护渔组织要在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 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统一规划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发展养殖业。对开发利用荒芜水面、滩涂、低洼沼泽,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发展饵料生产,提高养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应从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养殖水面、滩涂的单位,均须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经确认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使用的养殖水面、滩涂,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也可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承包,从事养殖业。实行承包时,当事人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安排养殖水面、滩涂时,对因保护渔业资源需要而被淘汰作业的专业捕捞单位
和个人,应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产量低于本县同类养殖水域平均亩产量百分之五十的,应限期放养并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本县养殖水域平均亩产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交纳荒芜开发费。 荒芜开发费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取,
用于对荒芜水面、滩涂、低洼沼泽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水面、滩涂或使用已发给养殖使用证的国有水面、滩涂或使用专业捕捞和种植水面、滩涂的,征用或使用单位应依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捕 捞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对建造、购买外海远洋渔船,应从资金、物资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外海和远洋作业的主要渔需物资应优先安排。经批准,远洋渔船生产的水产品可自营出口,减征或免征税收,免缴渔港建设基金和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的捕捞强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近海捕捞时,应按规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执行。建造、更新、买卖、租赁和转让捕捞渔船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报废和淘汰的渔船,不准再用于捕捞。 非渔业生产单位不得从事捕捞业。除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纪猓ㄖ糜嬉挡坏每缦刈饕担环亲ㄒ涤娲透鋈瞬坏媒虢!⒊そ⒑醋饕怠? 内陆和近海水域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所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经批准后,由渔政机构发放并按年审核。 除国家规定外,捕捞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近海控制指标内的渔船、长江八点八千瓦(十二马力)以上和省管湖泊的渔船的各种作业,由省渔政机构核发;其它沿海和内陆水域的渔船及个人的各种作业,由所在市、县级渔政机构核发。
(二)省内跨行政区域的各种作业,作业者凭所在县级以上渔政机构的证明,由作业水域所在县级以上渔政机构核准、签证。
(三)来我省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凭所在县级以上渔政机构的证明,经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渔政机构核发专项或临时捕捞许可证。
(四)因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珍贵水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怀卵亲体、苗种以及在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内进行捕捞的,均须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专项捕捞许可证。
(五)娱乐性游钓和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捕捞许可证在扣未结案和丢失未挂失的,均不得补发。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和最低可捕标准、主要渔具的网目规格、禁渔区和禁渔期,除国家规定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
禁止捕捞长江、内河、湖泊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具体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平山岛、达念山、车牛山三个岛屿周围四海里范围内为海珍品增殖保护区。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该区域内采捕。
在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和个人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鱼货。
在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经济水生动物的幼体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及时回放有价值的幼体,并立即转移渔场或停止作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和限制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用敲■(舟+古)、滩涂拍板、篦封、多层囊网、闸口套网、拦河缯等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
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宣扬、传授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禁止使用鱼鹰捕鱼。对所有捕鱼的鱼鹰必须在1989年12月31日以前淘汰。
(二)禁止在沿海、长江、运河及行洪河道设置鱼簖。在湖泊、内河设置鱼簖和在沿海设置定置渔具(包括乌贼笼),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数量、定时间、定地点、定长度(桩头)、定网目规格。在航道内不得设置碍航渔具。在鱼、虾、蟹洄游通道设置渔具时,应留出水面一半以

上的宽度。

(三)使用密眼网具捕捞毛虾、银鱼、梅齐鱼和专项许可捕捞水生动物幼体以及使用机吸螺泵,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水域内,按核准的网具数量,捕捞规定的品种。
第二十五条 严禁捕捉、买卖、贩运和藏匿白暨豚、中华鲟、白鲟、扬子鳄、江豚、海龟、玳瑁等国家规定的一、二级珍贵水生动物。凡误捕的应立即回放,并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严格限制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怀卵亲体和苗种,对其亲体和苗种的捕捞、收购和调运,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件,出口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养殖业和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利用我省渔港的,应缴纳油港建设基金。上述费用必须主要用于资源保护、增殖放流和渔港建设、设施维修,其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渔业水域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渔业资源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对排放废水、废渣致使渔业水体达不到《渔业水质标准》或《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
到要求的,由所在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其停产。
第二十九条 在主要渔港和经济水生动物主要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必须设置过鱼设施。过鱼设施的技术设计应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渔政机构要协助闸管单位加强对过鱼设施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应有效益。
第三十条 沿海、沿江的闸管单位在每年3月至6月、9月至10月的大潮汛期间,在不影响农田灌溉、排水滤卤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适时开闸,以利鱼、虾、蟹回游。 兼负调蓄、灌溉、滤卤的渔业水体,在无特大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由水利部门会同农业、渔业、盐业部门共
同协商,划定鱼类生长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一条 在渔业水体进行爆破、勘探或兴建锚地、水工程、疏浚港口、航道或在渔业水域附近新建厂矿时,施工或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三十二条 在渔港、渔区、渔场、养殖区、水生动物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以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内,不得从事拆船业。在上述区域已建成的拆船厂,应限期停产或搬迁。
第三十三条 卫生、农业等部门因防疫或消除病虫害需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时,应事先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减少对渔业资源损害的措施。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渔业水域投放有损渔业资源的药物。 浸麻应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渔业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维护国家利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渔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和资源增殖、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渔业安全生产、抢险救灾方面有功的;
(五)检举或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所获取的渔获物和收购、运输或藏匿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以及其他违法所得应予没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以罚款(罚款规定附后)、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或养殖使用证。
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水生动物致死量的零点五至三倍计算;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在一年后、被吊销养殖使用证的在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上述证件。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政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渔政机构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渔政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在申诉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诉,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在渔业活动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三)偷窃、哄抢或故意损坏渔具、渔船、渔获物、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的;
(四)冒充渔政检查人员进行诈骗的。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政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错误的,应撤销处罚决定并向被处罚者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罚 款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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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 法 行 为 ┃罚款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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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捕捞许可证┃内陆水域非机动船只 ┃ 50-150
┃擅自捕捞的 ┃内陆水域机动和海洋非机动船只 ┃ 100-500
┃ ┃海洋水域机动船只 184千瓦以下 ┃ 200-2500
┃ ┃ 184-440千瓦┃ 2500-6000
┃ ┃ 441千瓦以上 ┃ 6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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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按规定的类┃内陆水域非机动船只 ┃ 25-50
┃型、场所、时┃内陆水域机动和海洋非机动船只 ┃ 50-100
┃限、渔具或签┃海洋水域机动船只 184千瓦以下 ┃ 50-750
┃证、年审捕捞┃ 184-440千瓦┃ 750-1800
┃的 ┃ 441千瓦以上 ┃ 1800-3000
┃ ┃外海船只进入内海捕捞的 ┃
┃ ┃ 440千瓦以下 ┃ 3000-7000
┃ ┃ 440千瓦以上 ┃ 7000-20000
┃ ┃未按规定签证、 内陆水域 ┃ 20-50
┃ ┃年审的 海 洋 ┃ 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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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禁渔区、┃内陆水域非机动船只 ┃ 50-500
┃禁渔期、保护┃内陆水域机动和海洋非机动船只 ┃ 500-5000
┃区、禁捕的水┃海洋水域机动船只 44千瓦以下 ┃ 500-5000
┃生动物规定的┃ 44-184千瓦 ┃ 5000-15000
┃或无证收购渔┃ 185-440千瓦┃15000-30000
┃获物的 ┃ 441千瓦以上 ┃30000-50000
┃ ┃违法收购、运输或藏匿有重要经 ┃
┃ ┃济价值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的 ┃ 5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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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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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禁用的渔┃(1)炸鱼毒鱼的 内陆水域 ┃ 50-500
┃具、捕捞方法┃ 海 洋 ┃ 500-50000
┃捕捞的 ┃(2)电力捕捞的 内陆水域 ┃ 200-1000
┃ ┃ 海 洋 ┃ 500-3000
┃ ┃(3)未按规定使用鱼鹰捕鱼的 ┃ 50-200
┃ ┃(4)敲(舟古)作业的 内陆水域 ┃ 1000-10000
┃ ┃ 海 洋 ┃ 5000-50000
┃ ┃(5)使用小于网目规格的 ┃
┃ ┃ 内陆水域 ┃ 50-200
┃ ┃ 海 洋 ┃ 200-1000
┃ ┃(6)滩涂拍板的 ┃ 100-1000
┃ ┃(7)使用篦封、拦河缯的 ┃ 50-200
┃ ┃(8)使用多层囊网、闸口套网的 ┃ 5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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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捕捞中幼鱼超┃ 内陆水域 ┃ 10-50
┃过比例的 ┃ 海 洋 ┃ 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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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出租、涂改、非法转让渔业证件的 ┃ 1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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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偷捕、抢夺水产品或破坏养殖水体、设施,行为 ┃ 50-1000
┃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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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污染渔业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 ┃ 每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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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凡被罚款的,可另处其船长或单位直接负责人 ┃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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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罚单位:用船作业的,按作业单位计算(机动船其主机功率合并计算);
无船作业的,按单人计算。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凡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所获取的渔获物和收购、运输或藏匿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以及其他违法所得应予没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以罚款(罚款规定附后)、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或养殖使用证。”
二、将罚款规定序号3中“违法收购、贩运或藏匿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的”中的“贩运”修改为“运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