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5:12:06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02-7-13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国际友人的热情支持下,经过不懈的努力,2001年7月13日,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承办权,为北京乃至全国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强大动力。从现在起,北京市将进入一个以筹办奥运为特色的加速发展时期,对顺利完成"十五"计划,实现首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实现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奥运会的承诺,指导和统筹奥运会的各项筹办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战略构想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办好奥运会的指示精神,"新北京、新奥运"为主题,突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坚持勤俭节约,全面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和社会进步,为中国及世界体育留下独特的遗产,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做出应有的贡献。

  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坚持"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绿色奥运。把环境保护作为奥运设施规划和建设的首要条件,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标准和系统的保障制度;广泛采用环保技术和手段,大规模多方位地推进环境治理、城乡绿化美化和环保产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积极参与各项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大幅度提高首都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城市。

  科技奥运。紧密结合科技最新进展,集成全国科技创新成果,举办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提高北京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在人民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展示高新技术成果和创新实力的窗口。

  人文奥运。普及奥林匹克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展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市民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加深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信任与友谊;突出"以人为本",以运动员为中心,努力建设与奥运会相适应的自然、人文环境,提供优质服务;遵循奥林匹克宗旨,以举办奥运会为主线,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活动,丰富全体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以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为基础,推进文化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

  (二)战略目标

  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通过13亿人民的积极参与,让奥林匹克精神得到最广泛的弘扬和传播;体育设施符合奥运会的各项技术标准,主体育场及重要场馆建成代表当代一流水平的体育建筑精品;竞赛组织工作科学严谨,高效有序,公平公正,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条件;各项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快捷;在先进可靠的基础上,有若干项最新高科技成果在奥运史上首次采用;文化活动体现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无穷魅力,成为东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广阔舞台;安全保卫布署严密,防范有力,氛围宽松,做到祥和安宁,万无一失;组织管理和市场运作注重创新,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促进全国以及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奥运会对全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快发展。力求首都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变化,到2008年,全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0美元以上,经济现代化、城市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构建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使北京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塑造首都改革创新和全方位开放的新形象。以奥运项目为载体,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实行公平准入、公平竞争,基本形成与国际规范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培养和使用高素质人才,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博采中外各家所长;在政府工作中,坚持开放、公正、高效、廉洁,增强务实精神,提高办事效率,力求奥运筹备工作和项目运作成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典范。

  努力实现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科研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竞赛组织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在科学选才和科学训练方面的优秀研究员和教练员,培养出一批竞技运动的新尖子人才;争取参加2008年奥运会所有大项和更多小项的比赛,力争金牌总数有新的突破,综合实力有明显增强;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加快体育社会化,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战略方针

  第一,把举办奥运会与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结合起来。让全国各地共享奥运机遇,促进各省市共同发展;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办好奥运会;积极主动争取国家各部委的帮助,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供支持。

  第二,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按照北京市"十五"计划和"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创造雄厚的物质条件。在筹办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注重体育设施的赛后利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把举办奥运会与扩大开放结合起来。向全国和全世界敞开胸怀,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各种成功经验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和现代尺度的要求开展工作,通过举办奥运会全面提高北京的开放水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象。

  第四,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克服社会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改善中外语言交流环境,提高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各窗口行业文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举办奥运会创造团结、稳定、向上、祥和的文明环境。

  第五,把举办奥运会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举办奥运会,促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让筹备奥运会的过程成为切实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

  (四)战略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2001年12月~2003年6月。制定并实施《奥运行动规划》;组建奥运会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奥运场馆、设施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准备;环保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一批文化、旅游设施开始建设;市场开发工作启动运行。

  全面建设阶段:2003年7月~2006年6月。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奥运场馆建设和其它相关设施建设全面展开。到2006年6月,基本完成奥运场馆及设施的工程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完善运行阶段:2006年7月~2008年奥运会开幕。各项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全部场馆和设施达到奥运会要求;对所有建设项目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调整、测试和试运行,确保正常使用;组织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各项服务工作全部就绪。

  二、奥运比赛场馆及相关设施建设

  遵循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北京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吸取其它奥运会举办城市场馆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承诺的基础上,精心规划和建设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及相关设施。


  (一)原则、内容和布局

  基本原则:第一,场馆的规划设计,既要有利于奥运体育比赛,又要充分考虑赛后利用。在满足比赛期间国际奥委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奥运场馆的社会效益,使之与广大市民日常健身的需要相结合,并便于赛后开展文化、体育、会展、商贸、旅游、娱乐等活动。第二,坚持勤俭节约,力戒奢华浪费。所有场馆设施建设的规模、位置、数量逐一进行论证,能够利用现有场馆进行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能搞临时性场馆的就不搞永久性场馆。第三,创出体育建筑精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探索建筑技术、艺术与环保的有机结合,为首都留下独特的奥运遗产。

  建设内容:奥运会比赛计划使用场馆37个,其中北京地区32个,京外地区5个。在北京32个比赛场馆中,新建19个(含6个临时赛场),改扩建13个。此外,还要改造59个训练场馆及配套建设残奥会专用设施。京外地区的5个场馆项目中,青岛国际帆船中心、天津体育场、秦皇岛体育场为新建项目;沈阳五里河体育场、上海体育场为改造项目。

  布局方案:呈"一个主中心加三个区域"的分布格局。"奥林匹克公园"是举办奥运会的"主中心区",内有13个场馆;"西部社区"有9个场馆,其中新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赛后将成为市区西南部群众文体活动场所;"大学区"安排首都体育馆等4个场馆,赛后成为大学及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北部风景旅游区",安排北京乡村赛马场等2个场馆,便于赛后发展郊区旅游业。此外,在其他地区,改扩建工人体育场等4个场馆,为相邻地区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二)奥林匹克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奥林匹克公园地处城市中轴线北端,面积1135公顷,包括680公顷的森林公园,405公顷奥运中心区。奥林匹克公园依托亚运会场馆和各项配套设施,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政基础条件较好,商业、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备。奥林匹克公园的规划将着眼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和市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之成为一个集体育竞赛、会议展览、文化娱乐和休闲购物于一体,空间开敞、绿地环绕、环境优美,能够提供多功能服务的市民公共活动中心。

  奥林匹克公园内具有代表性的新建场馆有:

  国家体育场:可容纳8万人,是举行开(闭)幕式、田径比赛、足球决赛等活动和赛事的场地。

  国家体育馆:可容纳1.8万人,是体操比赛、手球和排球决赛的场地,可设计为多功能公共场所。

  国家游泳中心:可容纳1.7万人,是游泳项目的主赛场,奥运会后可成为公共运动场所。

  在奥林匹克公园内,还将建设一些相关设施:

  奥运村:运动员公寓36万平方米。奥运会期间供各国运动员、教练员和随队体育官员居住,村内配套设施齐全。赛后可向社会出售。

  规划一批建筑,在奥运会期间能用作乒乓球、羽毛球、击剑、摔跤比赛场馆和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电视中心使用,会后将成为会展中心和文化设施,如首都青少年宫、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同时,还将规划建设酒店、会议、商业、办公等其它配套服务设施。

  (三)场馆的设计理念

  满足比赛要求,实用而不奢华。符合2008年国际奥林匹克夏季运动联合会的要求;符合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残疾人奥运会的特殊使用要求,注重质量、节省投资。

  广泛应用高科技,体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远程音像传输技术以及图像显示技术,为奥运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广泛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材料,广泛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节能技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安全舒适并有利于赛后利用。场馆设计要以人为本,为所有与会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空间环境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要求;场馆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之间紧密结合,各种功能综合配套;建筑空间实现可变性和功能的多样化,为赛后利用和市场运作创造良好条件。精心编制交通规划,确保任何情况下,交通服务便利、快捷。

  (四)充分考虑残奥会的特殊要求

  筹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形成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社会氛围的有利时机。奥运会场馆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残疾运动员和残疾人观众的特殊要求,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创造条件。

  残奥会将使用奥运会的18个比赛场馆。这些场馆,将充分考虑残疾人奥运会的需要,实施无障碍设计。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配备光电、声响等设备,方便他们参加各类比赛。奥运村的所有相关设施也将采用无障碍设计。

  三、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环境污染防治

  以防治大气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增加优质清洁能源、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措施,实现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显著改善
。到2008年,市区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指标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的要求,颗粒物浓度达到发达国家大城市水平,满足承办奥运会的需要。

  防治煤烟型污染。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大力引进和发展天然气、电力等优质清洁能源;建设陕北天然气进京第二条长输管线及配套设施;改善电力供应结构,新增用电负荷主要依靠引进外部电源供应,加强城市中心区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建设北京第三热电厂、高井电厂改用燃气项目,新建、扩建草桥等8座燃气热电厂,实现冷热电联供;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大力开展节能工作。到2008年,全市天然气年供应能力达到50亿立方米;煤炭及焦炭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降低到20%以下;市区热力供热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左右。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污染。2003年起新车的污染物排放开始执行相当于欧洲2号的标准,2008年之前,新车的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当于欧洲3号的标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和检测制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加强环保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在公交车和出租车中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适用技术;积极推广电动汽车等新型汽车技术。

  防治城市地区扬尘污染。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强化扬尘污染控制,达到环保要求;2003年1月起,凡在四环路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一律实行密闭运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2005年基本消灭全市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市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和洒水率达到100%。

  防治工业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各项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在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加强冶金、化工、电力、水泥等行业生产污染控制;加大市区企业搬迁调整力度,2008年之前完成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00家左右污染企业的调整搬迁,首钢完成减产200万吨钢和结构调整目标。

  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与上游地区的协作,共同实现《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目标,实行严格的水源保护措施,保证密云、官厅水库上游来水和水库蓄水的水质,基本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源功能;结合调整经济结构、节约用水、农业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等工作,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源。

  防治水污染。建成卢沟桥、清河、小红门等污水处理厂,形成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到2008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实施市区城市水系和温榆河等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加快建设主要河道污水截流管线,结合旧城改造对排水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减量化;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处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郊区城镇、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和消纳场所建设;建成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焦家坡垃圾填埋厂等工程。到2005年,市区和卫星城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严格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理处置。

  防治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加强城市交通、施工工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道路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控制夜间进城的大型货车和农用机动车的行驶路段和速度;强化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和放射性源、放射性废物的申报登记和新建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探索并加强光污染防治。到2008年,城市建成区噪声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环境继续符合国家标准。

  大力推广应用环保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烧、热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集热、燃料电池、纳米材料等技术;加强环境科研、监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对现有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降低产品单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生态环境建设

  在防治环境污染、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上,以造林绿化、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生态农业为重点,加快构筑良好的首都生态基础。到2008年,实现青山、碧水、绿地、蓝天和建成生态城市的目标。

  建设首都绿色生态屏障。2007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0%,基本完成山区、平原地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到2005年,山区绿化完成10万公顷,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绿色通道建设完成2.3万公顷,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完成1.25万公顷。

  推进城市绿化美化。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高标准完成市区255条主要大街的绿化改造,广泛进行立体绿化;增加市区水面,营造水面景观;建设好市区中心大面积公共绿地(公园),建成50块1万平方米以上以乔木为主的大型绿地;完善郊区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绿化体系。2007年,全市城市绿化覆盖率力争达到45%。

  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2005年之前基本消除本地沙尘危害,完成"三河两滩"五大风沙危害区(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延庆康庄、昌平南口)的治理;2007年基本完成潜在沙化土地的治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首都生态圈建设和防沙治沙工作。

  合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保存地表和地下水库的清洁水源,最大限度地利用降水和再生水源;建设清河、吴家村、酒仙桥等7座中水处理厂,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回用率达到50%;开展居住小区和单位中水回用;完善开采地下水计划,重点控制工农业取用地下水的数量,逐步提高地下水水位;做好汛期雨洪的拦截及回灌工作,补充、涵养地下水源;提高公民水资源忧患意识,进一步理顺水价体系,积极应用节水技术和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对水、土地、森林、草场、矿产、水产渔业、生物物种和旅游等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系统脆弱地区划定禁采区、禁垦区和禁伐区;重视保护现有湿地生态系统,在适宜地区建设人工湿地;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和基因资源。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抓好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发展高效型生态农业;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采取新型农田耕作技术,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制订完成畜禽养殖业搬迁调整和污染防治计划;发展有机食品,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全面整治城市环境。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形象的环境脏乱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建设和完善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收容设施,实施架空线入地,搞好城市建筑物的美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加快环境优美街道、社区建设。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达到市区水平。

  提升市民生态文明素养,倡导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倡导利于环境的消费习惯,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商店、绿色校园、绿色企业、绿色单位创建活动;提倡家庭和单位使用再生物品,安装节水、节能设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使用不破坏臭氧层的设备等;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求公交和出租车司机经常保养车辆,确保车容整洁,排放达标。

  (三)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

  以方便快捷、安全有序、经济环保为目标,全面推进北京交通建设与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扩建等工程建设,形成以公共交通网络为主体、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对外交通发达的现代化交通体系,为保障和促进北京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提供充分的交通条件,为奥运会提供一流的城市交通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作为重点,建设北京城市轻轨、地铁八通线、地铁五号线、地铁四号线、地铁奥运支线、东直门至首都机场快速轨道交通等工程。到2008年,力争全市新增轨道交通线路148.5公里,总里程达到202公里,地铁在城市客运出行量中的比例达到10%左右。

  公路。建设完成五环路、六环路、京密路等高速公路和一批一级、二级公路项目,到2008年,全市高速公路达到718公里,公路通车里程1470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87.3公里/平方公里。

  城市道路。加强城市路网建设,加快完善由环路、通道线、联络线组成的快速干道系统;结合旧城改建,增大城区路网密度。到2007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318公里。

  民航。以建成具有国际和国内枢纽双重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机场为目标,扩建首都国际机场,满足奥运会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公共交通。继续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增加公交专用道,完善公交运营线路;新建、改扩建东直门、西直门、动物园、望京、四惠桥等公交枢纽,形成一个以市区为中心,辐射城市边缘及居民小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公交网络。

  停车设施。加快停车场建设,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在重点地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优先在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大型公交枢纽站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位。

  交通管理。在市中心区采取限制性的交通措施;建立健全交通法规,加强机动车管理和停车管理,改善交通执法环境、提高市民守法意识;重点建设智能化交通指挥调度系统、现代化交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和系统化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初步实现市区交通管理现代化。

  (四)信息通信建设

  在大力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数字北京"的同时,重点实施"数字奥运"计划,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营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到2008年,基本实现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都能够安全、方便、快捷、高效地获取可支付得起的、丰富的、无语言障碍的、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保证北京奥运会的出色承办,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的信息化水平和成就。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和建设基础通信管线,合理利用传输通道空间资源,保证各类奥运会通信网络光(电)缆线的铺设;规划和建设奥运信息标志性建筑,承担奥运会的多功能应用;加强无线电频率的统筹规划,为奥运会做好频率准备;加快构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频谱管理、无线电信号监测、干扰分析和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综合治理,净化空中电磁环境,确保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可靠运转和使用;加快建设各类先进的通信设施,提供可靠、灵活、可扩展、可重新利用、能适应新技术发展的宽带数字化通信系统,提供与世界各国通信水平相适应的服务能力,高质量地满足奥运会的需求。

  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配备应用世界领先的奥运会及残奥会信息系统、计时计分系统、成绩处理系统所需要的硬件软件设备;重点开发完成奥运会有关的管理软件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为奥运会提供票务、旅游、纪念品、购物、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努力解决奥运会的"语言障?quot;,帮助奥运参与者互相沟通;利用智能卡技术,为与会人员在注册、安全识别、支付等过程中提供安全、方便的服务;建设卡基支付网络和良好的卡基支付环境;提高奥运场馆设施智能化水平,提供多种个性化信息服务。

  关键信息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重点突破高性能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信息技术;推广先进成熟技术的应用,加强关键技术基础性项目建设;推进大型体育信息系统、数字化体育设备、数字媒体设备、智能卡及其相关设备等的产业化。

  四、社会环境建设

  (一)文化环境建设

  文化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展示我国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和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使东方神韵与现代奥运完美结合,为奥林匹克精神输入新的
内涵。

  举办一系列奥林匹克文化主题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和奥林匹克圣火传递活动;创办"北京奥林匹克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展示人们对奥林匹克的热爱;与奥运会结合起来,继续办好北京国际音乐节、新年音乐会等标志性文化活动。

  建设和改造一批现代化文化设施。建设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二期、中国美术馆二期、中国科技馆三期、首都博物馆、中央电视台新址、北京电视台新址等重点文化设施,充分展示我国文化中心的最新形象;提高奥运场馆的文化品位,部分场馆赛后将作为文化活动场所;在奥林匹克公园建设市民广场及青少年活动场所,充实其文化功能。

  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重点保护旧皇城、传统城市中轴线、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城市水系和古城基本格局,体现古都基本风貌;搞好中轴线、旧皇城、朝阜路、国子监街、什刹海地区的古建修缮,有步骤地进行圆明园遗址、明北京城墙遗迹等文物古迹的修缮整治;保护和利用好长城、故宫等著名的世界级人类文化遗产;在旧城改造中,把原有各种地名的历史、内涵、事件等采取原址保留、部分保留或雕塑、石刻等手段记录下来。

  创造良好的文化旅游环境。全面整合北京文化旅游资源,搞好旅游街区、旅游景点的整体规划,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精品线路;设计和开发具有浓郁北京人文特色、体现奥运理念的旅游文化商品,扩大北京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加强特色商业街建设,为旅游者和运动员提供良好的购物场所和环境。

  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国内外新闻媒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和一流的服务,以确保记者快速、高效、准确、成功地报道奥运会。

  增进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北京市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增进全体市民的民族团结意识,调动各民族参与奥运会的积极性,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全国各民族的节日。在奥运会举办期间,要尊重各民族和各国运动员的宗教习俗,细致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分布和建设。

  (二)安全卫生环境建设

  全力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以良好的社会秩序、可靠的交通和消防保障体系、安全的医疗卫生体系和严密细致的保障措施,确保奥运会的安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和"科技创安"工程,加强基层治安防范组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打击、防范和控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防恐怖能力。

  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奥运会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做好奥运会体育场馆、住地和相关场所的安全保卫。借鉴以往奥运会经验,落实防范恐怖活动措施。依法建设各类消防安全设施,合理设置消防力量,预防各类火灾发生;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首都警务队伍的建设,树立中国警察的良好形象。

  加强医疗条件建设。改善为奥运会服务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条件,适应残奥会的要求,按照无障碍设施标准改造和建设医疗建筑;加强医疗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急救网络;针对奥运会期间医疗卫生承担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强化公共卫生。强化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高度警惕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传染病的传入;健全疾病监测网络,深入做好预防工作;强化以食品卫生为主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完善动物疾病监测、防治、检疫和监督体系,加强马匹检疫,保障动物产品、奥运会比赛动物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食用动物产品中毒事件。

  加大反兴奋剂力度。完善兴奋剂检测手段,开发新技术,提高兴奋剂检测能力,满足奥运会对兴奋剂检测的需要;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紧密合作,具备一流的反兴奋剂技术、设施和人才。

  (三)法制环境建设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主办城市合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意识,为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认真贯彻国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创造良好氛围。

  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广泛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法律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政府工作中,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关于筹备奥运会的有关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建立行政权利的制约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奥运腐败行为的发生。

  深化法制教育。在"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承办奥运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市民素质建设

  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参与奥林匹克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办成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提高全体市民的综合素质,积极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参与奥运会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奥运、参与奥运,为办好奥运献计出力,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愿,鼓励和保护广大民众心系奥运的热情,在遵循国际奥委会《主办城市合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系列以奥运为主题的活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

  广泛开展奥林匹克教育活动。编撰有关丛书,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普及奥林匹克知识,传播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小学开展"奥运教育读本"活动,并把奥林匹克教育同学校运动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区在奥运教育中的作用,把奥林匹克教育活动与全民健身运动结合起来,提高市民的奥运意识和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积极性。

  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市民的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市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quot;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为举办奥运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文明环境。

  建设良好的语言环境。进一步开展"市民讲英语"活动,加强窗口行业,特别是涉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培训;加大媒体外语普及力度,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要增设外语节目和栏目;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文字、图形导向标识。

  组织奥运志愿者。制定和实施2008奥运会志愿者活动计划,鼓励广大青少年及海内外人士积极加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和培训一支以大中学生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熟悉外语、热情奉献的为数众多的志愿者队伍。从2002年起,逐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志愿者信息服务系统。

  五、战略保障措施

  (一)大力发展首都经济,以发展助奥运

  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举办奥运会的最基本条件。要牢牢把握"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的原则,充分发挥"奥运经济"的作用,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力以赴搞好首都经济建
设,开创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新局面,为办好奥运会营造一个繁荣的经济大环境。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五大行业,建设软件、微电子、电子及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着力开发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高新技术产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为科技奥运创造条件。同时,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水平。到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全市工业的比重超过40%。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是首都经济的主体,对服务奥运会有着直接的作用。要加强首都优势资源的开发,加快发展突出体现首都资源优势和特点的信息服务及中介服务业、旅游及会展业、科技教育业、文化体育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金融业、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运输邮政业,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到2008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左右。

  大力调整产业布局。把工业布局的调整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搬迁调整力度,到2008年,全面完成四环路以内污染企业的搬迁或淘汰任务。城市四环路以内,除保留少部分清洁型高新技术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都市型工业企业和大企业大集团的总部及研发、销售中心外,主要发展各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金融保险、商品流通、邮政电信、文化体育等服务业。

  加快重点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商务中心区,与奥林匹克公园共同构成北京市的三大重点功能区。同时,加强金融街,王府井、西单及前门-大栅栏-琉璃厂等重点商业中心区,现代化口岸及物流基地等重点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以科技助奥运

  从奥运需求出发,加强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在奥运会各环节的应用。

  依靠全国科技力量,推动科技奥运建设。以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牵头的九部市共同实施的"奥运科技(2008)行动计划"为核心,将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中进行攻关,集成全国科技成果,率先在北京奥运会中推广使用;同时,"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向科技奥运重点倾斜,大大加强对奥运科技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抓好重点项目,强化科技项目与工程项目的结合。在交通、洁净能源、环保、场馆设施、信息通信、安全保卫、运动科技、兴奋剂检测以及奥运会开(闭)幕式等方面,推进3S技术(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智能交通、洁净煤燃烧、微小卫星、纳米材料、生物芯片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使2008年奥运会成为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以科技奥运为契机,大力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发展,向世界展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吸收先进适用技术成果。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国际间科技项目合作,借鉴或应用奥运会举办国成功的先进技术,紧密结合全球科技最新发展,在引进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将国际上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奥运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民主决策

  筹办奥运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和热情,把筹办奥运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重点工作。

  树立全局意识。全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完成筹办奥运会的各项任务。

  民主科学决策。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科学规律办事,对重大项目要做到广纳忠言、反复论证、缜密测算、科学决策。同时,积极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外的专业机构参与筹办奥运会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避免走弯路。

  严格按规划落实各项工作。在"奥运行动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严密的年度计划和各单项工程的工作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落实各项任务,把各项任务严格控制在计划进度之中。要特别处理好质量、进度、成本三者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建设和准备工作。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加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要坚持以市场化筹资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市场筹资的新渠道。同时,要从组织、制度、程序等多方面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投融资环境,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鼓励非政府投资的介入;继续理顺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实施并不断完善政府对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回报补偿机制;切实贯彻执行《招投标法》,项目法人的选择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所有重要环节要公开面向国内外招标;借鉴历史上其它主办奥运会城市的成功筹资经验,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做好本届奥运会的市场化融资工作。

  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按照先后次序和轻重缓急合理调剂、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资金;积极协调各投融资主体,优化各种形式的融资安排结构,分散风险;加强项目监理,严格审核、科学合理确定概预算规模;提高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在满足设施功能需要的同时,依托新技术和新材料,尽量降低建筑成本。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为奥运会提供可靠人才保障

  要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必须选拔、培养和使用一大批高素质、国际化、复合型人才。要充分发挥北京人才密集、国际交往活跃的优势,同时,发掘利用国内智力资源,引进吸收国外智力资源,为奥运会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加强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了解国际城市管理和经济管理规则、具有国际化眼光、能够直接与外国专家和专业机构交流的行政管理人才,熟悉国际体育和奥运事务、国际法事务、国际商务、国际金融和保险事务、国际电子信息技术、国际环保产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各级政府官员、企业领导人要加紧学习市场经济运行、国际商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

  完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积极吸引、合理使用人才。在收入、人事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合理的有吸引力的分配形式,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创造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鼓励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聘请海外学者、专家来京服务;选派科技、行政和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加快培育首都人才市场,推动人才中介产业化。

  (六)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奥运会筹办廉洁高效

  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全程介入,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体制、制度、机制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立奥运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立监督审计机构。监督审计机构由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组成,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重点是筹备和举办奥运会过程中有关资金、物资、人员以及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同时,成立奥运项目招投标监督机构,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杜绝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加强对组委会资金使用的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集中支付、财会集中核算等财务管理制度。奥组委大宗物品采购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通过招投标进行统一采购。组委会监督审计部门对组委会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加强对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每个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完善监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筹办工作的透明度,所有奥运项目都对社会公布,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投资、工程进度等。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我们相信,通过执行"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团结一心、埋头苦干、艰苦奋斗、求实创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参与下,21世纪的中国北京,一定能够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我们将为此而努力奋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6年1月23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财政大臣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沙特阿拉伯王国:
1. 扎卡特税;
2. 所得税,包括天然气投资税。
(以下简称“沙特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沙特阿拉伯王国”一语是指沙特阿拉伯王国领土,包括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沙特阿拉伯王国在其领水外对水域、海床、底土和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按照上下文,是指沙特阿拉伯王国或者中国;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民”一语是指:
1. 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 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九)“主管当局”一语:
1.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方面是指财政大臣或其授权的代表所代表的财政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并且该含义优于该国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同时也包括该国、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而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仅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以及
(六)矿场、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这种性质的活动以在该国内(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四、虽有本条上述规定, “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 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 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债权所得,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专利或其他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取得的债权所得,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所取得的利润仅应在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二、船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船舶上的,应以船舶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没有母港的,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所在国。
三、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联属企业

一、当: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该部分利润在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情况下,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这时,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该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所属机构或其直接或间接完全拥有的其他实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仅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四、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五、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债权所得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债权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债权所得也可以在该债权所得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债权所得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债权所得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完全为其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债权所得;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债权所得,该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完全为其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本条“债权所得”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债权所得。
五、如果债权所得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债权所得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债权所得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债权所得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债权所得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债权所得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债权所得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债权所得,上述债权所得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由于支付债权所得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债权所得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 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三)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活动取得的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的、或由设立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报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超过三万美元或等值的中国或沙特货币。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同时
(二)该项报酬是由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并且
(三)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该项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其他类似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 三年内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内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什么地方,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产

  一、以第六条所述的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以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附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三、以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以及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他所有财产项目,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如下:
  中国居民从沙特阿拉伯王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应作为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税种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沙特阿拉伯王国税收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或财产按照沙特阿拉伯王国税法和法规计算的沙特税收数额。
  二、执行本条规定时,按照缔约国一方为促进投资的法律规定减免的税收应视为已经缴纳。本款规定自本协定生效年度起十年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商程序

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对上述条款达成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任何情报,应与按该国国内法律取得的情报同样保密处理, 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公开有关情报。
二、在任何情况下,第一款的规定都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报。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 生效

  一、缔约国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将自上述通知的最后一方发出之月的次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本协定的规定将适用于:
  (一)对于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本协定生效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支付的数额;
(二)对于所得和财产的其他税收,适用于本协定生效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的税收。

第二十九条 终止

  一、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二、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终止有效:
  (一)对于源泉扣缴的税收,本协定终止通知发出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支付的数额;
  (二)对于其他税收,本协定终止通知发出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的税收。
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财政大臣
谢旭人 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





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七条
第(一):“营业利润”一语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制造、贸易、银行、保险以及提供服务取得的所得。但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对于保险活动,缔约国双方应适用各自的国内法律。
  二、关于第二十四条
  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应影响对沙特国民征收扎卡特税的有关规定。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财政大臣
谢旭人 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18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1997年1月18日水利部水管[1997]30号发布)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自1980年水库养鱼归口水利部门管理以来,以水库为主体的水利渔业取得了长
足发展,渔产量连年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已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一大支
柱产业。目前,我国已建成了一批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良苗种和商品鱼生产基地
;水库网箱养鱼、库汊养鱼和施肥养鱼等高产技术得到进一步推广;名特优新品种
的养殖在全国各地得以发展;水利渔业的标准化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水利渔业的发
展已经具备了再上新台阶的良好基础。
水利渔业是发展水利经济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加大改革力度
,狠抓两个转变,大力发展水利渔业,不断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的经济实力。现就加
快发展水利渔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利用水库等水面的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渔业生产,是国家赋予我部的行业任务。
目前全国水库养殖面积已达200万公顷,约占全国淡水可养鱼面积的40%,在内陆渔
业和水利经济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利用水利系统管护范围内以水库为主的各类水
面发展渔业,对于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丰富市场需求,扩大出口创汇,增加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收入,加快水利行业脱贫、职工致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水利
部门的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渔业摆上应有位置。
“九五”期间全国水利系统渔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年总产量达到
100万吨,实现产值70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
完成目标任务。
二、抓紧制订各地水利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
要求和水利行业的特点,结合水利部门拥有的水面资源条件,积极组织制订水利渔
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目标规划。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制订《全国水利渔业
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今后十五年全国水利渔业生产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职能。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管理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设立渔业管理机构,配备
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发挥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各流域机构也要对已有
的渔业管理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协
助部里抓好流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掌握本地区
水库渔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进
一步调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渔业的积极性。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主经营水
面,继续经营好已经开发利用的水面,提高经济效益。对尚未开发利用的水面和滩
涂,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尝试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
加快开发利用步伐。
四、广泛开辟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管好、用好80年代初切块下达的用于发展水库养鱼的专项资金,对被挪用或
砍掉的资金要积极做工作,尽快恢复原来标准和用途,并根据本地区渔业发展的任
务和要求,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加强渔业行业管理工作;要从水利基本建设经费和技
改经费中切出一定比例用于渔业配套设施和商品鱼基地的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
大力提倡和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胆吸收和使用各种渠道的资金,敢于负债经营

五、树立科技兴渔观念,提高渔业生产科技含量。
水利渔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
牢固树立科技兴渔观念,不断增加渔业的科技投人,在科研、推广和培训经费的安
排上要和其它水利技术同等对待。水利系统的渔业科技工作者应该结合水利工程特
点,研究解决渔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建立起适合水利工程管理和调度应用、适合
水库等水域生态特征、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技术理论。要在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上下功夫,将新的科技成果尽快地应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
生产单位要充分依靠科技人员,积极引进和使用新技术、新品种,特别是引进
适销对路、经济价值高的养殖品种,不断提高渔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要抓好职工的岗位培训工作,力争在“九五”期间培养一批有一定专业技术、
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现有的渔业管理和经营队伍。
六、改革生产经营方式,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在养殖技术上由粗放经营向精养方式转变;在品种结构上由常规品种养殖向名
特优新品种转变;在经营方式上由单纯生产型向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转
变。要特别注重抓好鱼产品的加工、保鲜和销售工作。努力改革内部经营机制,有
条件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为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需要的渔业经营体系。
七、加强水利工程渔业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今后新建水利工程,凡具有渔业功能的,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渔业效益的
发挥,并按照部颁标准《水库渔业设施配套规范》(SL95—94)要求建设相应的渔
业设施,其经费应统一纳入工程基本建设预算中。对于渔业设施不配套的已建工程
,应积极、主动地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完善渔业设施配套。
八、要重视和加强渔业统计工作。
统计报表是行业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订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宏观调控职能
的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级水利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及
时地做好统计工作。
发展水利渔业是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壮大水利经济、加快水利管理单
位脱贫致富步伐的一项大有可为的事业,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通知要
求,把渔业作为行业任务来抓,确定目标,落实措施,深化改革,增加投入,努力
促进水利系统渔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