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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14:29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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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不变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金融统计月报、旬报的按时报出,现就实行新工时制后,金融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工时制后,金融统计报表(月报、旬报)上报的时间,如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按原规定时间加班上报,各单位会计、科技、统计人员由此引起的加班,应按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如确难以安排补休的,可发给加班工资;如逢国务
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顺延。
二、新工时制的实行,将给正常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各单位要对会计、科技、统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会计、科技、统计工作人员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会计部门要保证按时提供会计报表、软盘等资料,科技、统计部门要按时进行统计汇总,及时上报。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知所属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负责通知辖内其他金融机构。



19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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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74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共18项,其中取消16项,调整2项(见目录),现予以公布。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置方式
实施部门

1
消防水池顶部修建建(构)筑物或固定设施审批
取消
市公安局

2
消火栓、消防水池拆迁许可
取消

3
船民证
取消

4
殡仪服务上岗证
取消
市民政局

5
企业招工审批
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6
水路客运远程联网售票点申领定点销售标牌及许可
取消
市交委

7
船舶修造企业资质许可
取消

8
市外来渝放映审批
取消
市文化局

9
生产、销售灭鼠药品检测及许可
取消市爱卫办的审批,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市爱卫办

10
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证
取消
市审计局

11
机动车达标车型名录申报及许可
取消
市环保局

12
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资质认证
取消

13
机动车排气污染净化装置达标审查
取消

14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调整,改为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市气象局

15
市外安全性评价机构来渝开展业务资质验证和登记
取消
市地震局

16
种畜禽场建场审批
取消
市农业局

17
畜禽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的鉴定命名批准
调整,改为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18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取消
市卫生局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焦作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 督查科得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工商局等;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
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 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督查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政文〔2001〕32号 20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