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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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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4〕155号 2004年4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推进“五个统筹”,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政府宏观导向原则。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自治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与自治区政府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自治区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
  (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阶段,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六)跟踪问效的原则。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由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取消建议,报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属于自治区本级事权范围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补助性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和按相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准备安排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方式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对社会关注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代表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由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听证代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听证会形成的听证结果作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一)除按规定预留的资金外,自治区本级年初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都要细化到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未落实到项目的,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二)根据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确定单个项目的最低投资限额,低于限额的项目一律不予投资。
  (三)对于能够当年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一次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上不超过规定期限。除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要求盟市、旗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四)为满足与国家安排项目配套及不可预见支出的需要,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其中1—3%用于项目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其余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支出,专款专用。项目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公示费等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安排使用预留资金时,须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分管主席审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留归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和中央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指标,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凡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和下达时要明确执行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地区和单位。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4月底以前下达;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8月底以前下达;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指标文件下达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其他有关生态、扶贫、救灾及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及时下达。对不能按规定时间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政府统筹安排下达。盟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的2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在国库单一帐户下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民政救灾资金、扶贫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生态环境建设粮食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报帐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报帐制是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发生的费用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财政部门据实报帐并拨付资金的一种方式。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报帐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帐工作。报帐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具体报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报帐材料进行审核后,直接办理国库支付业务。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试点单位,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拨付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范围的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按现行相关制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支出,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款。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帐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资金,应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结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帐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库资金必须满足已下达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需要,确保专款专用。凡因挪用国库资金,造成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形成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致使项目在两年内未付诸实施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部门视情况收回预算指标,或抵顶以后年度预算拨款。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其中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的,要明确出资人代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资产经营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要组织实施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
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部门或地区下一年度该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
收回。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清理后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分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盟市、旗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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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弃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清运、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渣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登记


第六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之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案。
第七条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产生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和处置方案,并与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时,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处置费。
第九条需要用工程渣土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回填地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清运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工程渣土清运至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对产生的工程渣土,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清运单位清运。
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自运能力的,经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自行清运工程渣土资格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清运单位清运工程渣土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清运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从事工程渣土清运业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拥有总载重吨位100吨以上的专用车辆,并符合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五条清运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清运工程渣土。
第十六条工程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采取密闭等措施,清运场地和消纳场地应设置车辆除泥设施,防止遗撒和污染路面。
第十七条工程渣土清运实行双向登记制度,清运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双向登记卡。
清运工程渣土的车辆出场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工程渣土清运管理人员应对出车时间、装载数量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地后,由消纳场地管理人员对装载数量核实后,连同到场时间一并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
第十八条工程渣土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现场清理整洁,经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交回处置证。
第十九条工程渣土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双向登记卡与清运单位结算清运费,清运量以消纳场地实际消纳量为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渣土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工程渣土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清运单位对工程渣土清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和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职业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产生工程渣土未取得处置证而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清运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清运工程渣土的,每辆车处以5000元罚款;
(三)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用工程渣土回填坑、洼地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渣土清运业务或者未取得自行清运工程渣土资格自行清运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车辆沿途遗撒、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按《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所在清运单位停止工程渣土清运业务10天以上60天以下;情节严重的,收缴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程渣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他废弃物的运输过程中漏洒或乱倾倒,造成道路污染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和学生成长进步的要求,就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为实现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服务。

  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的知识分子队伍。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团组织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支持,为实现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服务,团结和教育广大学生沿着“四有”的方向健康成长,奋发成才。

  要从团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把群众性和先进性统一起来,通过进行各种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努力提高团员的先进性。要通过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广大学生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增强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各种错误思潮的识别力和抵制力。要通过进行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方向,提高道德和纪律素质。要把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学生成才的各个环节中去,激励和帮助广大学生勤奋刻苦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为将来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好知识能力的准备,愿意并且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二、改进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大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真正深入到学生的头脑中去,就要加强针对性和预见性,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研究学生思想特点和需求,研究国内外各种思潮对学生思想的影响,改进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不懈地对他们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的教育。要帮助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关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认识到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这两个基本点唇齿相依,缺一不可,懂得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切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青年学生,都应当立志为改变贫穷落后状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奋发进取,建功立业。还要使广大学生懂得,我国的建设、改革、开放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青年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要通过组织生动活泼的读书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中国革命的历史,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现,掌握科学的方法论。要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指导,要争取教师和理论工作者的支持,引导学生对各种学说和思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别,吸取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抵制不良影响。

  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通过谈心、民主讨论、平等对话等,入情入理地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要调动学生内在的积极因素,引导他们通过读书演讲、社会考察等形式,有效地进行自我教育。要遵循认识发展的规律,注意从学生的切身体验入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要照顾青年学生的特点,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活动之中。几年来,高校团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学习英模活动、成才教育活动,在四方活动,举办业余团校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创造了不少有效的形式。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对话是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思想认识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引导大学生政治热情的一个重要渠道。高校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对话活动。可以组织学生就形势政策和他们关心的理论问题与熟悉改革和建设实际的同志对话,就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同学校领导对话,等等。

  三、把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社会实践活动是促进广大学生全面发展,走健康成才道路的有力措施,也是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根据实践论的观点,要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最根本的途径在于引导他们参加社会实践,要把社会实践活动与教育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使之逐步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坚持在实践中引导学生了解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成就,使他们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富有生命力的、实践中的科学社会主义。要注意帮助学生正确分析和看待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识改革开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对改革、开放的适应力和承受力。要帮助学生学习工农,增进与工农群众的感情,提高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自觉性。要引导学生通过参与一定的实际工作,巩固和深化课堂所学的知识,锻炼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按照校内校外相结合、分散活动与集中活动相结合、平时活动与假期活动相结合,讲求实效,就近就便的原则,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广泛组织社会考察、科技服务、义务劳动和军训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争取使更多的同学参加到社会实践中来。要逐步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凡有条件的学校团组织,都要根据互利互惠,双向受益的原则,有选择地与贫困地区、重点开发地区、改革先进单位、部队等长期挂钩,建立社会实践基地。要通过举办汇报会、座谈会、征文活动、成果展览等形式,消化和巩固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

  四、密切联系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高校团组织必须坚持群众性与先进性的辩证统一,协助有关方面有步骤地努力满足学生多方面的正当需求,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把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施展自己才华的热情引导到有利于他们全面发展上来。

  应当主动关心和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为学生多办实事。要建立经常、畅达的民主渠道,随时听取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呼声,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教育学生正确对待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教育改革措施,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要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帮助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增强身体素质。

  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要加强成才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学习动力,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积极性。要努力倡导勤奋学习、严谨求实、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勤俭节约、勤劳朴实的风气,反对一切不文明的和不良的现象,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要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坚持学生会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加强民主建设,在学校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成为学生学习社会主义民主的场所。要关心学生会干部的成长,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注意发挥学生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帮助学生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做到自立自律。

  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展学术和文体活动的学生社团以及学生主办的面向校内的刊物的指导和管理,支持和帮助学生党团骨干在社团中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开展有益于学生的学习、文化生活的课余活动阵地。

  五、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骨干队伍建设

  要继续贯彻“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团支部的建设,改变目前一部分团支部工作薄弱的状况,使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团支部的建设:

  1.加强团支部自身的民主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团员大会直接选举的方式,把优秀的、有威信的学生选拔进团支部班子。团支部要在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从本班实际情况出发,独立设计和开展活动,提高团日活动的水平。在团支部工作中要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集思广益,发挥每个团员的特长和积极性。

  2.健全组织生活,严格团的纪律。团支部要每月定期开展活动,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倡导良好的班风,努力建设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班集体。要加强团章团纪教育,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3.改善和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领导,增强团支部自身的活力。校系两级专职团干部要特别重视从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等方面加强对团支部书记的培养。凡有条件的学校都要通过开办业余党校、团校等方式,轮训学生团干部。要动员和鼓励学生党员积极参加团支部的工作,发挥骨干作用。校、系两级团组织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以主要精力做好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培训学生团干部、开展示范性主题活动、对团支部工作进行评估等工作,推动团支部工作健康活跃地开展。

  目前大学生中团员占90%左右,为了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团的先进性,要加强团的骨干队伍建设。要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主动协助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对学生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要通过骨干队伍的模范作用,激励和带动其他学生前进。

  要改进和加强研究生、青年教师中团的工作。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努力发挥他们在团的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自我教育。同时,通过组织引导,发挥他们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高校专职团干部队伍的建设

  高校团的专职干部应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善于在团的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应当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对学生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应当具有高尚的品格和民主作风,能够成为学生信赖的知心朋友;应当熟悉团的业务,热心青年工作,愿意为学生服务,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应当刻苦耐劳,坚韧不拔,具有献身精神和牺牲精神。建立这样一支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是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

  校、系两级团的专职干部应从研究生和本科生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要重视对专职团干部的培训,为他们创造学习、进修的条件。要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宣发[1984]37号、84教政字015号、(84)中青联字第37),切实解决高校专职团干部的使用、培养和待遇问题。符合条件的高校专职团干部可以评定教师任职资格和聘任教师职务。要在团干部中倡导研究风气,大力开展工作理论研究,提高团干部的理论水平,促进团的工作科学化。

  七、加强对高校团的工作的领导

  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质量如何,能否锻炼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高校团的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高等学校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

建设成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高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团委的领导班子要熟悉高校工作的实际情况。要经常深入到高校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高校团的工作,站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的全局的高度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指导。团的宣传、出版、新闻等部门,要进一步为高校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各地在执行这个文件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并对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及时报团中央,以便今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