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1:53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关于发布《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协调专用网与公用网的关系,促进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了《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望各邮电管理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和规程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
二、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登记表(略)

附件: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保证专用网与公用网的通信畅通,充分发挥公用网和专用网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的专用网是指区域性专用电话网。
区域性专用网定义是:一个单位自建的,供本单位以指挥调度为主内部使用的,具有两个(含两个)交换点以上内部相联的在一个或若干个相邻地市行政区内组成的电话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区域性专用网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用网的设立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是指相互实现全自动接续,即采用DID+DOD1的方式联网。
第五条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后,在网路结构上是公用网的组成部分,专用网单位应依据邮电部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业务及网路运行管理。

第二章 联网原则
第六条 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挥社会多方面积极性、互惠互利、协调发展,提倡专用网以全自动方式与公用网联网。
第七条 根据自动电话网的技术体制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专用网与公用网的联接方式。在市或县行政区内的专用网可以汇接为一点进网;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几点进网,根据业务量或通信安全的需要可以对公用网的几个局向相联。
第八条 专用网的交换点应在其所在的公用本地电话网范围内与公用网相联。若条件不具备,可以打破本地电话网范围的限制,就近与邻近的公用本地电话网相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相联的要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协商,经电信总局审查后报部电信政务司批准

第九条 专用网单位内部的专用长途电路不得旁路公众长途业务,专用网单位要做好专用长途电路与公用网的隔离工作并接受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用网所使用的交换、传输、终端等设备均应符合邮电部的有关技术规范,必须是经邮电部批准进网的设备。联网开通前当地邮电通信企业应参加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运行。
第十一条 联网所需中继线数量按话务量大小、呼损标准的原则来配备。当中继线的业务负荷超出规定的要求时,双方应及时调整中继线的数量。
采用DID方式联网占用本地电话网编号应本着合理节约使用编号资源的原则,按专网交换机容量核配并随专网交换机的扩容予以增配。
第十二条 联网的有关费用
(一)占用市话网编号费按照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每月占用编号费按交换机容量(不含其所带的用户交换机)计收。
(二)出、入中继线路和相应的接口设备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免收初装费。
(三)进入专用网的入中继线免收月租费,出中继线仍按现行标准收费。
(四)专用网与公用网长途交换机相联的长市中继线由专网单位负责建设的免收月租费。
(五)专用网单位在市话营业区外,中继线是自建自维并拥有产权的不收区外线路月租费,专用网单位对所联的市话营业区的通话按市话通话费标准计费。
(六)长、市话通话费按现行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鼓励各专用网单位与邮电通信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的合作,共同促进本地区通信的发展。

第三章 联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要求与公用网联网的专用网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登记表。
第十五条 当地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本着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号码资源的原则,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需要,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料组织审核,在两个月内将审核意见上报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经邮电管理局审批后,申请单位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签订联网协议,并办理公证。联网协议应上报邮电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联网涉及到一个部门在本省、自治区内不同地市的单位时,可由邮电管理局与专用网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联网原则方案。
第十八条 专用网单位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达不成一致原则意见,双方对协议有分歧,由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必要时,可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进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协调应遵循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倡导科学合理组网,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在保证通信畅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有关方面的实际情况,照顾双方的利益,公正、合理地解决联网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专用网单位在联网后若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扩容,在实施以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已核定使用的号码范围内进行网路改造、设备更新或扩容,应由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组织会审。
(二)使用的号码超过已核定的范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联网协议
第二十一条 联网双方签订的协议要符合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体现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协议一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当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协议。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专用网的服务范围。
(二)联网的规模、编号安排、网路结构方式、专用长途电路与公用网的隔离、中继线配备及技术标准等。
(三)联网投资的分摊、计费方式及费用结算。
(四)维护管理责任的划分。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五章 联网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网单位要执行邮电部的有关技术、业务管理规定,服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的技术业务指导,定期报送有关业务报表和设备运行数据等资料。
邮电通信企业要及时地将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的有关技术、业务规定及文件发给专用网单位,以便共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用网单位要按照国家、邮电部和省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向邮电通信企业缴纳通信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专用网单位要做好专用网内的维护运行管理,保证网内的通信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做好与邮电通信企业对中继电路的调整、测试、排障工作的配合。
邮电通信企业作为联网的业务领导局要为专用网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通信质量,主动做好对中继设备的定期检测,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机线障碍。因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中断中继线时,要事先通知专用网单位。对专用网单位内部通信出现故障时,要主动、尽力协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专用网单位在其网上新增或改造用户小交换机及启用自用的其它业务须向当地的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与专用网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双方的技术、业务对口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换意见,及时处理通信上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专用网的服务范围,要体现专网专用的原则,不能对本单位以外的用户放装电话,邮电通信企业向专用网服务区域内客户提供各类通信服务时,专用网单位要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邮电通信企业在该区域内建设通信设施时,要提前做好协调工作,并遵守该区域的市政规划。
第三十条 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业务政策执行情况及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专用网单位和邮电通信企业均应服从通信行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大型工矿企业、党政军等部门自建的1000门以上的单台交换机要求全自动入网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邮电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7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
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
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
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
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
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
施。



1999年5月15日
简要阐述社区警务制度资源问题的对策

刘成江


  针对制度开发中的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必要从以下诸方面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确立科学合理的制度衡量标准,抓住推进社区警务战略的机遇,建立和完善各社区警务制度,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衡量标准。要从制度的设计、执行、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加以保证,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关键是看,制度是否发挥其最大的资源效应,因此,在制度资源开发过程中,不能片面孤立的只从制度上去思考、设计,应当把社区警务制度资源和社区警务其他资源充分的有机结合,以制度资源保障民力、财力、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开发,同时,社区警务的制度资源是生存在社区这片土壤里,社区警务制度也离不开社区的其他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区的资源效应,只有在社区和社区警务形成良性互动,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才能构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社区警务制度。
  二、保障制度资源供需平衡,通过对制度设计的主体加以调整,保障制度资源效应达到供需平衡。这就需要把社区民众等所有主体参与进来,与政府、警察通过平等协商、合作行动, 在形成结构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和社区广泛认同规则的基础上, 构建具有有效制度保障的社区“权力——责任”或“权利———义务”共同体,以实现社区警务制度供求平衡与整合 。要使社区警务制度的供给达到均衡、和谐,首先, 要全面清理和修订与和谐社区建设与持续发展不相适应的治安管理制度和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 为消除体制性障碍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其次, 要加快治安治理的科学理念、宏观构思的制度化进程,特别是地方政府、属地警察和社区公众同构共建社区治安治理体系理念和宏观构思的制度化以及社区自治的理念和宏观构思的制度化进程, 尽快完成由理念、宏观构思向具体制度安排的转化。第三, 要正视现阶段治安管理制度安排存在的根本问题———警察的治安管理制度供给权力过大与警察推行其供给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对社区治安的实际控制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在社区警务制度安排方面, 政府和警察不应热衷于扮演制度的唯一供给者, 而应致力于为社区公众特别是不同群体和集团创造多重博弈的适度的自由选择空间, 促进社区治安治理体系中的不同群体的制度创新,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社区治安治理体系中不同成员间互动(协调与合作) 的交易成本,富有实效地实现社区治安管理制度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 。
  三、把制度的可操作性作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将制度的操作性作为当前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既注重自身的实践总结,坚持实践出真知的原则,在实践中找答案,也要善于借鉴外单位、外地、乃至国外制度管理的成功经验,更要吸取基层干部群众在制度执行上的首创精神和可贵探索,尽快从理论上攻破这一难题,使内容翔实、结构系统化的制度配备一套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和检测效果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资源优势。一是加大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贯彻力度,清理不适应社区警务战略的传统制度,保障各种制度积极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对于外国和其他各地的一些警务制度,要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加以引进和摒弃,充分发挥社区制度资源的最大效益。二是要求社区民警进一步转变传统警务理念,深入社区贴近群众,密切警民关系,同时要求一切基层公安工作都要围绕社区、立足社区、在社区中显示生命力。现代社区警务战略的目的是有效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事故,本质在于真心实意为社区民众服务,保障民众安居乐业,促进社区经济、文化、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区警务,必须将现代社区警务理论与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社区警务法治化、规范化、人本化和社会化,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所在。
  四、完善社区警务监督机制,社区警务制度的监督机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因而监督机制必须能保证其有效的运行。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运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运行的监督机制;二是人大、其他政法机关、舆论及社区群众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广泛的监督主体中,只有社区民众的利益和社区警务制度直接相关,社区警务制度的需求方是社区民众,因此,也只有把监督机制的主体扩大到社区民众,让社区民众参与到保障自己权益的链条中去,才能保障社区警务制度的监督机制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制度建构上,可以推行新的政绩考核制度,建立警民互动的评议制度,让社区居民为警务人员打分,把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及其效果如何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之一。
加快社区警务制度资源的制度创新
  一、建立社区警务治安预警机制,在社区警务中构建治安预警机制, 应根据社区警务的特点充分发挥治安预警机制的功能, 同时借鉴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制度的经验夯实治安预警机制的法律基础, 建立以警情通报制度为核心的信息通报、披露体系, 并完善与治安预警相关的机制, 进一步扩大其在公安工作中的适用范围 。
  1、是确立和发挥治安预警机制在社区警务中的功能,根据社区警务的特点, 确立和发挥治安预警机制的功能: 一是预测、决策功能。在社区治安管理中,预测未来治安发展趋势十分重要, 若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科学把握社区治安发展变化的规律, 就不能有效地对影响社会治安的警情和危机、紧急、突发事件做出充分准备。同时,正确的预警能及时把握社区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诱因, 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疏导, 化解可能激化的各类矛盾, 将治安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形成影响的事件, 则妥善处置,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初始状态, 并做好善后工作;二是调整、检验功能。借助预警本身的反馈作用, 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调控机制, 实现对治安的有效调节和控制。同时,预警可以检验治安管理工作决策是否正确,及时发现管理方式、决策手段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修正。对新出现的影响治安的问题进行分析, 做出进一步决策, 使管理手段和处置过程更具科学性; 三是通报、指导功能。对社区治安问题出现的规律性、经验性因素及时总结、提炼、筛选并予以通报, 使警情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指导社区公众自防、自助、自救, 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减少被害因素。
  2、是建立和完善以警情通报制度为中心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公开是治安预警机制存在的基石。及时披露信息, 通过顺畅渠道提供权威可靠的防范知识, 对于消除不安定因素、降低治安危机带来的危害可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权威部门公开政府信息, 并给民众提供详细指南。如同自然灾害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报等, 治安预警的目的之一就是使社区居民提前掌握可能出现危机的信息, 做好防范准备, 避免遭受损失。因而, 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受到妥善保护。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规定信息通报、披露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由公安部在该法的基础上规定警情信息的通报、披露措施,具体规定警情通报制度。
  3、是构建治安预警化解机制。影响社会治安的危机事件一旦在社区产生, 如果控制不及时不得力, 就会形成连锁反应, 造成比事件本身更严重的后果。根据处置各类危机尤其是突发治安事的经验和教训, 制定科学合理的早期应急处置方案是能否成功处置的关键所在 。其一,通过建立完备的维护稳定的预测系统, 对社会稳定形势状态和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势进行宏观和微观预测,为决策机关制定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其二,通过建立完整的社会稳定信息系统, 严密掌握社会动向, 及时发现社区内那些带有苗性、倾向性和群体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为把尚未形成气候的事件苗头迅速控制在初始阶段提供预警保障; 其三,通过建立完善的教育疏导与处置系统, 及时把握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诱因, 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疏导, 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类矛盾, 将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成的影响治安稳定的警情和危机、紧急、突发事件, 则果断决策,妥善处置, 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二、规范警务配置和运作,建立高效的工作体制
  第一、建立社区信息工作体制。一是收集各类信息,主要包括与本社区有关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人口结构,治安状况,发案信息,灾害事故苗头等;二是加强信息反馈,通过社区警务公开栏《信息通报》等形式,把有关治安信息向民众发布,实行公安机关与民众良性互动。第二,建立社区巡逻控制机制,强调社区民警的巡逻,巡查,巡访为主要值勤方式,延长在社区的工作时间,提高“见警率”,使群众时刻感受到警察就在身边,从而增加安全感。要以社区警务室为基础平台,实行社区民警、巡警、治安警,刑警“多警合一”,建立起社区值守巡逻接警制,把派出所日常值班备勤与社区巡逻结合起来。同时,把握社区刑事案件发案规律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实行弹性工作制,提高勤务活动的针对性。此外,还要开展社区派出所防访制和警务联勤制,以缓解社区民警警务不足的问题。第三,建立社区治安警民共建机制。一是要规范设立社区警务室,努力做到硬件,软件达到一流水平;二是发动群众开展邻里守望,以落实“三张网”建设为目标,搞好社区安全防范;三是建立社区治安咨询协商机制,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人务资源共商治安防范的对策;四是定期召开社区会议,与民众互通情况,研究随时出现的问题,确定下一步警务工作的重点;五是社区民警要主动出击,以解决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出发点,做好社区安全服务,融洽警民关系。第四,建立社区警务保障机制。一是要加强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好社区警务的用房,经费,装备等问题。二是要充实社区民警警务力量,调整警务配置,每个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警力,这样才能确保有足够的警力,足够的精力从事社区警务工作。三是要保证在社区工作的民警稳定。四是要切实提高社区民警素质,倡导“一警多能”,使广大社区民警通晓法律,精通公安业务,同时又了解掌握必要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这样才能在整体实施“新型”社区警务过程中真正取点实效。
  三、着力分流和联动,完善“110”接处警运行机制
  在“110”报警分流方而:一是减少中间环节,在公安内部分流。目前各地安机关大都是建立以市级公安局指挥中心为龙头的“110”接警机制。由于全市范围大、接警员对全市的辖区分布、地名、街道巷等不熟悉,报警人报警后,警力不能迅速到达报警现场、影响了接警效率;同时,由于市级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需转至区级公安分局,再由分局转及派出所、增加了中间环节,延长了出警时间。因此。可以以区级公安分局指挥室为中心,建立“110”接处警网络。即区内群众拨打“110”后,由区级公安分局指挥接警,然后通知出警单位出警。这样就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出警速度,内部分流后,市级指挥中心主要负责重大报警的处警组织、指挥和协调。二是区分不同性质,将报警类型分流。可以仿效其他国家如德国的接处警方式,将“110”报警服务一分为二,设立一般报警电话和紧急报警电话,将两类报警的内容告之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需要报警时,根据警情内容拨打相应的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可将两类报警的接处警工作要求进行区分,对紧急报警提出较调高的要求。三是根据不同职能。实现公安与政府分流。政府设立求助热线。受理一般性群众求助,宣传群众“有危难找警察”、“有困难找政府”。在“110”接处警联动中,可以建立区、街级社会联动体系,充分发挥民调组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受理和处置一般性民事纠纷。一般性群众求助,缓解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的压力,使派出所全身心地处置刑事警情和治安警情。 在接警方式上,要努力改善交通、通讯装备条件,实现运动中接处警,缩短出警时间,增强快速应能力,提高驾驭社会面治安的水平。
  四、讲究深化和创新,建立新型群防群治机制
  首先树立“群防群治”的社区治安治理新理念,创新民意社区治安治理主体设置制度,架构科学的社区治安治理主体结构。派出所由原来的社区治安大包大揽角色转换为社区治安治理执法、指导、裁判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警察职责结构、优化警察机构、管好必须由警察管理而且只有警察才能管理好的社区治安问题,将警察“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交给“应该管、能管好、管得了”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公众在治安领域中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扩大社区组织的治安自治功能。探索和开辟以“民本”思想为指导的“无增长改善警力”的路径,帮助社区居民自愿组建安保队和低保关照队,与专业巡逻民警队、警民巡逻队相结合,共同组成辖区的网络式巡逻体系。近几年来,民意街派出所先后组建了10支“社区安保服务队”,组织了750名低保人员从事门栋关照、社区巡逻等治安治理工作。目前,该辖区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已超过7000人,占辖区居民总数的17.5%。 依靠群众在民意街社区推行了封闭型、半封闭型和敞开型三种防范模式,使之覆盖率达到91%,并创建“无盗门栋”、“无盗楼栋”、“无盗小院”、“无盗小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全方位的社区治安防控,派出所针对少数居民生活比较贫困、防盗锁具陈旧、安全系数低等问题,拿出上级颁发的10万元奖金,为居民统一购买、更换了2000把铁锁,修建了170个院落铁门,在民警与社区公众之间“装上了连心锁、满意门,架起了警民连心桥”。
  其次,派出所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制定并推行了“治保主任三权管理制度”(任免建议权、业务指导权和考核奖惩权)。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和支持下,明确了派出所对辖区8个社区治保工作的管理权限,对治保主任实行结构工资制,将治保主任月工资的60%作为浮动工资,按月对各社区治保主任工作进行考核,由派出所按考核结果发放浮动工资。同时按照每名治保主任每月50元的标准设立治保工作专项奖励基金,对完成任务的治保主任单独予以奖励 。
  第三,创新社区治安治理激励机制。在社区治安自治力量激励方面,除落实“治保主任三权管理制度”外,对于安保队员亦实行个案奖励制度。凡安保队员抓获一名够行政拘留处理的违法人员奖励150元,抓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奖励300元。在派出所民警激励方面,派出所根据各责任区治安复杂程度,将辖区的13个责任区划分为4个层次进行招标,把最有工作责任心、最愿意从事安全防范基础工作的民警配置到责任区的工作岗位上,实行递增式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任务指标分别量化记分,将民警每月500元的补贴工资作为考核基金,实行月考核、年考核积累,每月月底前将民警的得分予以公布,接受民警监督。年底依据全年得分情况排出名次,作为对民警考核奖励的依据。从2002年4月正式推行招标工作后,13名责任区民警中奖金最高的达到5000余元,最少的倒扣260元。
  第四,大胆探索和创新警务运行机制,构建以“一融入即责任区民警担任社区治安指导员,全程融入社区各项工作)、二监督(即责任区民警监督治保主任业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监督责任区民警)、三权力(即落实派出所对治保主任的三权管理)”和招投标竞岗机制、警情研判机制、人机结合机制等为重心的防范工作机制、治安管理机制、治保工作机制、民警勤务机制、服务工作机制和警务监督机制等六大社区警务运行机制,优化了社区警力资源配置,增强了警务工作实效,提升了社区治安治理体系的整体防控能力。
  五、建立社区警务工作创新试点机制
  1、建立居家式社区警务室。社区警务室是实施社区警务的载体,是家门口的派出所。通过建设居家式警务室更利于民警扎根于群众之中,更便于与群众朝夕相处并赢得信任。居家式警务室,就是按照每名民警所管辖的一定人口标准数,在社区选适当位置建设,民警可以携带家属入住,24 小时工作、生活的警务室。作为一种警务室新模式,居家式警是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实现警务前移和警力下沉、夯实基层基础的创新性举措 。居家式警务室的优势,一解决了社区警务全面覆盖、无缝衔接的问题。原来,社区民警下班了就离开了警务室,居家式警务室民警则实行弹性工作制,24 小时值班备勤,全天候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服务。二是拉近了警民关系。由于和群众天天生活在一起,确实便于联系群众,方便群众。居家式警务室更具有亲和力,吸引社区居民感觉像自家邻居一样出入方便,没有顾虑。三是居家式警务室便于了解社情民意,防控违法犯罪。民警通过拉家常可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无疑会对治安防控起到积极的作用。四是居家式警务室还解决了民警的生活实际问题,如民警的住房困难,民警因工作繁忙不能照顾家庭等。五是家属协助工作,成为民警的好帮手,解决了社区警力不足的问题。居家式警务室适合设在那些规模较小、治安平稳、居民相对集中的社区,对偏远的农村地区更加适合,因此推广居家式警务室非常有意义。
  2、是建立以民警名字命名的警务室。这也是新社区警务战略确定的新警务室模式,即为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民警的责任感、荣誉感,对作出出贡献的民警,经地( 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用民警的姓名命名的警务室。社区警务室推行实名制,拉进了警民之间的距离,能够使社区民警把根扎在社区,把工作开展到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更加直接地了解民警,找民警解决困难更加方便、直接。让民警更加直接地面对群众,使警民一家亲的传统得以永久续 。警务室实名制,能够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树立公安机关形象有了更直接的标准,改进作风有了更接的参照,这对于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争一流的强势氛围,对于丰富公安机关形象建设的内涵,对于全面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警务室实名制,还能加强群众对民警的监督,增强民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亲和力。警务室实名制使基层民警既有荣誉感,又有责任感,自觉将警务室作为自己生命的一部分长期维护,激发民警的积极性,增强民警开展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变“ 要我做”为“ 我要做”,把警务室当成自己第二个家,更细心地为辖区居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无愧于群众的信任和嘱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