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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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满意地看到自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签订以来贸易的增长,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五千万至二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矿砂
铁矿砂 50—75万吨
2.农产品
(1)烟叶 1000吨
(2)紫胶 500吨
3.化工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品
(2)医药产品
(3)南药
(4)染料、颜料和油漆
4.机电产品 4000—6000万美元
(1)发电和输电设备
(2)矿山和建筑机械
(3)钢材及其制品
(4)钢丝绳
(5)泵和压缩机
(6)机械、仪器和工具
(7)电子原件
5.胶合板 600—700万美元
6.珠宝及已经加工的钻石 100—150万美元
7.其他 1000—12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纱 2500—3300万美元
2.农产品和土特产品 1300—1600万美元
(1)杂豆
(2)食用油
(3)松香、香料及土特产品
3.五金矿产品 1250—1750万美元
(1)煤炭
(2)水银、锑
(3)其他矿产品
4.化工产品和石油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
5.淡水养珠 150—200万美元
6.机电产品 800—1150万美元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7.医药原料 250—400万美元
8.其他 450—6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被认为已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务部秘书
吕学俭 普利姆·库玛尔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号)有关精神 , 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为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 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 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应按照退休人员数 和朔州市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逐年予以补助。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朔州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单位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筹缴纳50%,市财政补助50%。确实无力缴费的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从市财政局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 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清 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 金中予以补助。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并具备缴费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四、审核及参保程序
(一)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进行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测算和按时拨付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医疗保 险费征缴、待遇落实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 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医 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其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为其办 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 责办理参保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 顺利进行。
(二)解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或其 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摸清底数,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办理医疗保险 参保手续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 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市县两级国资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我省关于解决政 策性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县区所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切实解决这部 分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0〕92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从2010年3月份开始,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专项现场检查。总体来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实施对提升各公司意外险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各公司管理层对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视程度,规范意外险市场经营行为起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检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部分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问题尤为突出。
为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应当向投保人明示保单生效的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各保险公司应当限期清理回收各类已经发放的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单证,防止单证流失在外引发的各类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