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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6:26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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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中国投资银行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第3.01款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投资银行;
  (C)根据上述条件,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投资银行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述语则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的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
  (B)“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它是按照章程而成立的一个国营企业;
  (C)“中技公司”系指已建立的隶属于借款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D)“开发战略说明”系指在一九八六年七月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开发战略说明》;
  (E)“贷款办法”系指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经借款人的财政部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办法》;
  (F)“业务方针说明”系指一九八六年七月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业务方针说明》;
  (G)“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投资银行;
  (H)“合格企业”系指投资银行拟对其发放或业已发放分贷款的一个企业;
  (I)“合格项目”系指一个合格企业利用一部分贷款的资金而实施的一个特定开发项目;
  (J)“分贷款”系指投资银行使用本贷款的资金已发放或拟发放给一个合格企业用于一个合格项目的贷款;
  (K)“子公司”系指其大部分已发行的有股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财产已为投资银行或由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有效控制,或由投资银行与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有效控制的任何一家公司;
  (L)“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借款人与投资银行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2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M)“补充规定”系指在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补充规定》;
  (N)“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银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该制度详载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施行规定》。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壹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的征收将根据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减去不断提取款额后剩下的部分),具体如下: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15000000美元征收;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45000000美元征收;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85000000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发生取消贷款,首先从未征收承诺费的贷款额中减掉取消贷款额;如果取消贷款额超过未征收承诺费的贷款额,则从未征收承诺费的贷款额中减去超过的部分。
  第2.04款 如果根据贷款规则第5.02款要求亚行承诺特别承付款项,则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该特别承付款项的本金,向亚行按时交付费用。
  第2.05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收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6款 (a)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适用于每笔分贷款的该分期还款时间表应:(1)不超过十五年,包括不超过三年的宽限期在内,从按项目协议书第2.02款(a)或(b)段的规定而批准或授权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该笔分贷款之日起计算;(2)规定出每半年大致相等的本金加利息的合计偿付额。

  第三条 项目的说明;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本项目系指投资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些特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由投资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发展生产。所有这类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章程、补充规定、业务方针说明、开发战略说明和贷款办法的规定。
  第3.02款 借款人应同投资银行签订一项附属贷款协议书。除了别的内容外,该协议书必须包括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投资银行、本项目的执行以及借款人的相应权利等。该附属贷款协议书在形式、条款和条件上应为亚行所接受,并不妨碍和限制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
  第3.03款 (a)可以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本贷款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提款的合格项目所需货物及劳务的合理的外币费用,但应符合项目协议书的规定。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本贷款中所提取的每一笔款项,只能供向申请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合格企业发放分贷款之用,并应将申请提取的贷款款项,悉数用于支付该合格企业为实施其合格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的外币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的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必须按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条款进行采购。
  第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终止日为从生效日(或借款人与亚行可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起满四年的那一天。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投资银行按照健全的金融、管理、财务和营业实践及开发战略,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规定适用于借款人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
  (1)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2)本项目的情况;
  (3)合格企业、合格项目及分贷款的情况;
  (4)投资银行的行政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
  (5)借款人的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6)与本贷款的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3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任何合格企业,任何合格项目,用本贷款采购的货物以及投资银行保存的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4款 借款人应采取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资金、设施、劳务和其它资源,使投资银行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5款 (a)借款人应遵循附属贷款协议书中的规定行使其权利,藉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事先征得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还;
  (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如果由于宪法方面或其它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所属任何政治部门或行政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作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借款人应及时地和无条件地用符合亚行要求的其它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保证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收费。
  (b)本款(a)项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
  (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
  (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项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些政治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发放给投资银行的任何一笔贷款的任何一部分本金,其原定偿还期为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根据这笔贷款的合同或为这笔贷款而立的担保书的规定,由于任何违约的原因,需在偿还期前提前偿还。
  (c)章程、补充规定或贷款办法或任何规定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修改、撤销或放弃,依银行的合理意见,也将或可能对投资银行执行本项目或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补充规定提前偿还的下列情况: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核准本贷款协定;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签署,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a)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以借款人和投资银行的名义签署并送达,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俟贷款协定生效该协议书即可生效。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投资银行为其代理人,以便投资银行可按本贷款协定第2.06、第3.03和第3.04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投资银行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与投资银行的权利,经借款人事先通知亚行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
  23103 ADB PH (RCA)
  40571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陈慕华                藤冈真佐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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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侦查工作的现状特点及对策

徐凤林


  经济侦查工作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侦大队是一支特殊的警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一支特种尖兵。几年来,经侦大队先后侦破一批经济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折款千万元,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百万元,打掉了数个非法吸储公众存款团,有效遏制了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保障了全市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现状特点

  1、加强经侦队伍建设,干警素质明显提高。一是围绕“苦干实干,促进全市经济总量翻番”这一主题,把对民警的理想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开展了三项教育、三项治理等活动,使民警的宗旨意识、全局观念、服务观念进一步增强。二是积极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组织民警到外地培训学习,聘请财贸、税务、金融等方面专家授课,民警间交流学习等形式,提高了民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了独立办案能力。三是建立了《侦查办案工作规范》、《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内务管理工作规范》、《队伍管理工作规范》等四项工作规范。制定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办理经济案件十不准及侦查破案考核办法,实行民警等级化管理,使广大民警明确了职责,规范了行为,业务管理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的轨道。四是推行警务公开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向各企事业单位发送征求意见信,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2、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经济环境明显改善。一是深挖犯罪线索,组建了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接报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案件。采取向社会发放宣传材料、制做宣传画廊、印发警企联系卡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意义、受案范围和职能权限。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拓宽线索渠道,增强经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强化侦查破案。对接报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破案责任制,限期立案查结,并及时退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三是全力追捕逃犯。对各类经济案件逃犯逐一建档,采取架网守侯、外出追捕、悬赏缉拿、家属规劝等措施进行缉拿。积极发动基层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及逃犯关系人提供线索,摸请逃犯去向,抓捕归案。四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实行了分管局长、法制部门、大队长三级把关制,将办案质量纳入考核,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

  3、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经济秩序明显好转。一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经济整顿。先后配合工商、药监、金融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和制贩假药等专项整顿活动,促进了我市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二是治理整顿企业营销秩序。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对财会及营销秩序混乱、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集中整顿。组织召开营销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敦促有侵占挪用行为的人投案自首、积极退赔。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立案查处和打击。

  4、防范措施不断加强,防控能力明显提高。一是建立警企联系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争求对打击犯罪、服务企业方面的意见。通过印制警企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和受案范围,方便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为企业提供服务。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将经济犯罪新动态、新情况、典型案例和预防措施等通报给企业,起到里警示作用,提高了企业的防范能力。三是为企业教育培训营销人员。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分期分批地对企业营销、财会人员讲解各种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手段和防范对策措施,并印制宣传材料,分发给单位和有关人员,进一步增强其防范意识,为广大营销人员敲响了警钟。四是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在侦查办案和整顿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本着“打防并举,重在治本”的原则,注意发现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其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营销管理,使财会、经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 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宣传不够,社会对经济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经济侦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经费及警力不足。经济侦查大队现有警力承担着全市金融、涉税、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经济犯罪分子逃匿速度快,涉案范围广,经常要跨省、跨地区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力、经费紧张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三是民警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经侦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斗争的需要,对一些深层次、多领域的经济犯罪难以开展有效的打击,

三 对策

  对策一,提高认识,在实施精确打击上求突破。要大力提高对经侦工作专业性、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为己任,努力增强做好经侦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打击与发展的关系、执法与软环境建设的关系、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自身工作与外部配合的关系、内部努力与外部环境结合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充分发挥经侦工作的打击职能,以实施精确打击,稳定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为目标,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集中优势警力攻克大要案件。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制定打击对策,研究打击方法,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以及国有企业的严重经济犯罪。要把追缴经济损失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对重要逃犯的追捕力度,特别是对逃往省外的案犯,要想方设法缉拿归案。

  对策二,加强协作,在严密防控网络建设上求突破。要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强化协作措施,建立横向协作网络,提高协作效能。要加强公、检、法机关的协作与沟通,达成对法律适用的共识,避免在查办案过程中走弯路。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建立起与金融、税务、工商、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获取线索,扩大案源,有力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要在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和联络,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案源共享、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网络体系。

  对策三,强化教育,在提高干警执法形象上求突破。要大力加强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增强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要从巩固“三基工程”建设成果入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遵守人民警察“五条禁令”,践行中国公安“廉正宣言”,秉公办案,廉洁执法,做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着。要调整干警队伍,选调懂金融、财会、法律、计算机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使经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知识话化。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加大警务运行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经侦执法活动,全面提高经侦部门的工作效率,努力实现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和保障标准化的目标。

  对策四,抓好预防,在服务经济发展上求突破。要切实提高经侦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水平,承担起促进经济总量翻番的历史重任。要抓好教育引导,提高预防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运用培训班、警示图片展、编发法制教材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时刻警惕经济犯罪。要抓好薄弱部位,增强预防经济犯罪工作的实效性。要抓住经济运行中容易产生经济犯罪活动的薄弱部位和环节,开展警企共建活动,着重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中抓好预防工作,在金融证券、建设工程等八个行业和领域中抓好预防工作,不断增强防范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着力形成内部防范机制,努力铲除经济犯罪活动滋生曼延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府发〔2008〕29号

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元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法定事由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办事公开内容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与其相关的内容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等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