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各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农业部、人事部颁发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1992〕农〔人〕第1号),现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含乡镇农技、畜牧畜医、农机、经营管理、水产等五站,以下简称为乡镇农业五站)定编后,补充人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稳定现有队伍,有利于农业事业发展为原则,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
二、乡镇农业五站现有人员中已经纳入国家计划的人员(包括国家固定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制工人和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作为国家职工纳入编内管理。对确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应作适当调整。
三、乡镇农业五站的缺编人员,主要通过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在岗农民技术员及集体职工中择优聘用和从社会上聘用等进行补充。鉴于现有在岗人员较多,除水产专业可从社会上专业对口人员中适当聘用外,其他专业站暂不从社会上聘用。不得配备非专业人员。
四、乡镇农业五站补充人员所需劳动工资和干部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中安排。各地在计划指标安排上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人事计划报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五、从乡镇农业五站现有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中以及从社会上聘用干部,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招聘工作由县(市)人事部门会同农业
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六、鉴于目前乡镇农业五站中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的具体情况,对聘用对象的资格条件暂定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农业事业;
2.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
3.在乡镇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
4.身体健康,适合继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七、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考试的内容应以专业基础知识和实际技术水平为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以考核为主。
1.在乡镇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者;
2.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获得专业结业证书者;
3.具有助理(含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农民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者。
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一般应比照当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聘用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能改行做其他工作。
九、未被聘用的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要区别情况,妥善安置。若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可继续在岗工作,其待遇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为做好乡镇农业五站补充人员工作,各级人事、农业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领导,坚决制止不正之风,要组织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部门会同各农业主管部门,可按上述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2年6月30日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2006年3月2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特约检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约检察员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约检察员的职责任务:
(一)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二)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和检察人员守法情况实行监督;
(三)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四)经省检察院领导指派,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
(五)参与有关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研究;
(六)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第三条特约检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读检察机关有关文件;
(二)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会议;
(三)经省检察院领导批准,可以约请有关检察人员进行专题座谈、专题调查;
(四)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五)有权了解对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以及申诉材料的查处结果;
(六)对参与审查、复查和调查的案件发表意见,在意见不被采纳时,可向检察长反映。
第四条特约检察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
(三)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保密制度,不泄露机密;
(四)接受检察业务培训,努力学习检察工作和相关的法律。
第五条特约检察员的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和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
(二)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
(三)特约检察员参与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在省检察院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不得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党派组织、发展党派成员或从事党派活动;
(五)对违反法律、纪律和规定的特约检察员,予以解聘,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特约检察员的阅文范围: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及各内设机构下发的有关文件和业务资料;
(二)省检察院及各内设机构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的《检察信息》《情况反映》和省检察院编辑的《阅检信息》等;
(四)省检察院领导确定特约检察员阅读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特约检察员参加会议的范围:
(一)审查、复查和调查有关案件的工作会议;
(二)专题调查研究的各种讨论会;
(三)全省检察长座谈会、工作会议和有关部门业务工作会;
(四)省检察院召开的特约检察员座谈会;
(五)省检察院领导确定特约检察员参加的其他会议。
第八条特约检察员反映或转递的文件、材料处理:
(一)群众指名寄给特约检察员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后转交特约检察员本人;
(二)特约检察员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办公室转呈省检察院领导批办并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处理情况和结果,由办公室向特约检察员反馈;
(三)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办公室转交的特约检察员反映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其他原因的,应及时与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九条特约检察员组织关系及因公出差的待遇:
(一)特约检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办案等工作时,由检察机关给予与检察人员相同的补贴。
第十条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聘请工作由政治部具体负责,并认真依照程序、条件、期限进行。
第十一条特约检察员的聘请程序:
(一)省检察院向省委统战部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由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根据省检察院的要求提出受聘人选;
(二)对受聘人选,由省委统战部与省检察院共同协商认可,再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确定;
(三)以省检察院名义向被确定聘请的人选单位发聘请通知书,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以省检察院名义向特约检察员颁发《特约检察员证书》。
第十二条特约检察员的聘请条件:
(一)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同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秉公办事;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愿意参与检察工作,且年龄适合;
(五)宗教界人士和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不在聘请范围。
第十三条特约检察员的聘请期限:
(一)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聘请期限为五年;
(二)特约检察员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解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特约检察员在聘任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由省检察院商请省委统战部予以解聘并通知本人,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省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特约检察员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事项:
(一)确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特约检察员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二)提出特约检察员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特约检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三)每季度或半年向特约检察员通报检察工作主要情况;
(四)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会议和专题调研活动;
(五)组织特约检察员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必要时,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六)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接待群众信访活动;
(七)听取并反映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特约检察员转递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有关事宜,并负责向特约检察员反馈结果;
(八)联系有关部门对特约检察员进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定期阅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有关文件资料;
(九)协调帮助特约检察员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十)加强对设区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的指导,了解全省特约检察员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推进和完善特约检察员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