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使声像档案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唱片、磁盘、光盘以及文字说明等声像材料。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像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声像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县级市、区档案局是声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完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声像记录是声像档案收集的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及省级机关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本市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六)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模范人物在本市的重大活动;
(七)重要涉外活动;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要面貌、成就及荣誉成果;
(九)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容市貌发生的变化(建筑物拆建,街道、道路改建等);
(十)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十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
(十二)其它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声像记录。
第八条 多个单位联合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15日前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录制。
第九条 个人在职务活动中收集、制作的声像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 声像记录载体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是原版,原版与正版相符;
(二)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无磨损痕迹,内容真实;
(三)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制作者等文字说明;
(四)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或数字化存档,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录音、录像应刻录成光盘。
第十一条 归档声像材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标准:
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底片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同类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卷内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底片每卷芯页5页为宜。
录音录像带、影音光盘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存档以盒、盘为单位,在规定位置贴标签,并按不同载体形式分别填写编号、档号、内容、日期、规格、制式等,同时编制分类目录。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应按以下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
(一)单位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制作整理的声像档案,应随时向所在单位档案室移交;
(二) 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声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项规定内容的声像档案,应由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新闻记者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应在活动结束3日内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室1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电台、电视台播放过的录音、录像带、影视片等应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在原单位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
除前款第五项所列的声像档案外,向档案馆(室)移交的声像档案,应为原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声像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声像档案及时委托综合档案馆代管。
非国有企业、民间组织、个人所有的声像档案,可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协议寄存或出售。
第十四条 移交进档案馆(室)的声像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寄存或代管声像档案时应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档案馆(室)接收声像档案应做好检查验收,编制馆(室)藏目录,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保管声像档案应设置专用库房和装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磁、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声像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存放底片的温度应为13℃-15℃,相对湿度为35%-45%。库房内昼夜温差不大于±3℃,湿度变化不大于±5%。磁性载体档案与磁场源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6mm。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保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照片档案每隔2年进行一次抽样检查,5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录音带、录像带每隔1年倒带一次,每4年转存一次;影音光盘每隔5年试放一次。
第十八条 保存声像档案应配备必要的检测、管理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电视机、倒带机、计算机、光盘刻录机等。
第十九条 声像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下外借的,应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并制作复制件外借,借阅期限不得超过3天。归还时,档案人员应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档案馆(室)保管的声像档案,未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声像档案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据为个人所有的;
(二)不按规定收集和移交声像档案的;
(三)库房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修改、复制声像档案的;
(六)擅自对外公布声像档案的;
(七)利用声像档案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销毁声像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市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农村经纪人是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经纪人队伍日益壮大,作用不断增强,繁荣了农村经济,促进了农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规模小、组织松散、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
农村经纪人是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能动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有利于密切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有利于加快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有利于传递市场信息,带动农户面向市场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有利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形成产销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践证明,农村经纪人已成为沟通产销的重要牵线人和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带头人。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竞争力增强的重要途径。
农村经纪人是农业部门与广大农户之间的桥梁。与普通农户相比,农村经纪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形势和具体政策更加了解,反应更为灵敏。农村经纪人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成为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有效载体。通过抓经纪人队伍建设,农业部门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而且可以有效地宣传和落实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以点带面,推动其它农户和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农业部门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农村经纪人是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小康的重要推动力量。农村经纪人多数是农村的致富能人,他们在通过自身合法经营、增收致富的同时,还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是处理好农村先富与共同富裕关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二、明确目标,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总体目标,针对当前农村经纪人队伍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经纪人经营规模化、活动组织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市场多元化、服务信息化。
经营规模化,就是要鼓励经纪人树立信心,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努力把经纪活动做强、做大,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活动组织化,就是要改变农村经纪人在发展初期的“单打一”模式,鼓励由个体营销逐步走上联合、合作之路,靠分工协作的集体力量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手段现代化,就是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善装备水平,利用先进、实用的交通、运输、通讯和交易工具,提高经营和服务效率。
功能综合化,就是从单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向生产、加工、保鲜、贮藏、运销等一体化经营转变,把服务内容扩展到技术支持、生产指导、产后处理、项目咨询等诸多方面,由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发展。
市场多元化,就是要积极开拓新市场,扩大农产品的流通范围,逐步由以本地营销为主转向本地与外地、国内与国际营销并重,实现销售市场多元化。
服务信息化,就是要由注重农副产品的现货收购经销向注重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方向发展,发挥好信息在引导商流和物流中的特殊作用,使经纪人成为农村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三、分类指导,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经纪人
我国农村经纪人数量多、分布广,形式多种多样。要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经纪人自身的特点,分类指导,因势利导,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壮大。
依托批发市场,发展运销经纪人。批发市场是农副产品的重要集散地,市场形成的商流、物流和信息流联系着众多的农产品经营者,是经纪人活动的重要场所。要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积极发展农村经纪人。批发市场要加强对场内经纪人的引导、组织与服务,密切与外地经纪人的联系,使市场成为经纪人之家,成为培育和壮大经纪人队伍的有效载体。
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贮藏加工经纪人。针对我国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低、加工能力弱的现状,适应市场需要和消费变化,积极发展农副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在储藏加工经纪人的连接和带动下,加快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业效益。
结合科教兴农,发展农业科技经纪人。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要重视培育一大批农民用得起、农村留得住的农业科技经纪人,发挥他们的科技带头作用,向广大农民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结合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发展信息经纪人。在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发展信息经纪人,发挥他们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对外联系面广的优势,做好市场信息收集、传播工作,使之成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帮助农民克服盲目性,增强预见性。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联系、引导和服务
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法律等部门对农村经纪人进行市场经济、法规政策、经营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农村经纪人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要促进农村经纪人牢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他们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依靠群众的监督,对经纪活动中出现的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予以打击,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经纪人走上自律发展的轨道。
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和质量服务。推进乡镇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建设,开通面向农村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起便捷、全面的信息通道,使他们能够及时发布或收集信息,增强市场反应能力。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网上订货和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工作,为农村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提供权威可信的质量鉴定和仲裁服务,避免和减少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引导农村经纪人组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加强经纪人间的联系、协作与行业自律,使农村经纪人队伍向组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农业部门要支持经纪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开展同业交流与协调工作,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经纪人协会工作,不能搞包办代替,也不能干预协会正常工作,要尊重协会“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民间组织地位,支持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农村经纪人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要加强对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农村经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工作重点在基层,县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经纪人的联系与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共同努力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
农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