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9:09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公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
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认证、检测、检查、鉴定、检定、校准、检验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在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后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在本办法生效以前已经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于本办法生效后6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五条 境内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格式见附录)和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简介(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二)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三)本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认可评审报告、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免评审报告);
(四)境外相关认可机构的法律地位、认可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评审、监督和复审情况;
(六)其他材料(包括本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活动的报告,本机构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在收到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备案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境外认可机构不具备合法地位;
(二)备案机构提交的文件内容不真实;
(三)备案的认可项目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
(四)国家认监委认为不应当予以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境内机构,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境内备案机构提交的备案报告和相关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
备案报告








机构名称:

日 期: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说 明

1.本报告适用于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备案;
2.本报告中带有□的条款为可选项,请在适用的□中打√;
3.本报告应用电脑打印,保证清晰、准确;
4.本报告填写好后,将软硬拷贝按以下地址寄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可监管部(认证机构备案)
实验室部(检查机构、实验室备案)
邮编:100088



1、概况
1.1 备案机构的信息
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邮编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人名称
法人类型: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1.2 备案机构取得我国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情况
□认证机构: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检查机构: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验室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境外认可机构情况
2.1 境外认可机构名称

地址:
email: 传真:
网址: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2.2 国际互认情况
已签署□IAF □PAC □ILAC □APLAC
□其他: 相互承认协议
□未签署任何互认协议

3 备案机构取得境外认可的有关信息
□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依据:□ISO/IEC
□其他(详细说明):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境外认可费用(折合人民币,包括:食宿机票全部费用)
□5万 □5-8万 □8-10万 □10-15万 □15-20万 □20万以上
□检查机构认可
认可依据:□ISO/IEC17020
□其他(详细说明):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境外认可费用(折合人民币,包括:食宿机票全部费用)
□5万 □5-8万 □8-10万 □10-15万 □15-20万 □20万以上
□实验室认可
认可依据:□ISO/IEC17025
□其他(详细说明):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境外认可费用(折合人民币,包括:食宿机票全部费用)
□5万 □5-8万 □8-10万 □10-15万 □15-20万 □20万以上

4 申请境外认可的原因和必要性




5 简要的认可经过




6 取得境外认可的效果和作用





声 明
本机构郑重声明,本机构已按本备案报告所列内容将有关情况进行了如实的填写,保证本报告及有关附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所提供信息失实或者有意隐瞒,本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5]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多个国家暴发,我国一些地方也发生了严重的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高度重视。11月3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正式成立,11月4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组工作全面启动。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禽流感工作的各项指示,落实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放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

  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防控工作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放在当前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抓实。

  二、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

  为加强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组调整重组了专业工作组,将原来的4个专业组调整为动物疫苗与防治、病原与分子流行病学及人禽流感防控3个专业组,成立了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总体专家组,强化了对相关科研工作的指导。按照“立足当前、兼顾中长、突出重点、解决急需、注重应用、服务一线”的指导思想和“有效控制疫情、严防对人感染、增强长效能力、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的基本目标,提出了目前的科研工作的重点是突出加强人用禽流感疫苗和防治药物研究,进一步做好新型禽流感疫苗的研制,加强对迁徙候鸟的监控研究,积极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疫情防控提供科技支撑。

  当前,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广泛动员各方面科技力量,为一线防控工作服务。一是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与一线防控工作、服务一线,为把疫情控制在疫点,严防疫情扩散做出贡献;二是要针对当前防控工作需求,为政府决策、有效防控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三是要结合当地的需求,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及技术和成果的应用。

  2、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采取有效科技措施,严格防范。一是要全面了解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严防疫情传入的科技保障措施;二是要组织科技力量,尽快提出本地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预案,防患于未然。

  3、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加强科普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组织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向广大公众普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科普知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群防群控能力。

  三、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要求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大力协同、突出重点、合力攻关”的原则,针对当地实际,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特别是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加强领导,做到组织落实,分工明确,人员和措施到位。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科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要发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大力支持农牧、卫生等部门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领导,把方方面面的科技力量组织协调起来,积极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科技工作。对承担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攻关任务的单位,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为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撑条件,确保攻关任务顺利完成。要积极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交流,特别是要及时了解一线防控工作对科技的需求,并将相关信息和建议及时上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组。

  2、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科研的生物安全是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采取周密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的生物安全管理,并认真负责,把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及相关的研究活动。凡各有关研究机构利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或病料开展研究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要不失时机地做好毒株和样本的采集和保藏工作,但样本采集、运输、保藏、毒株的分离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境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或将国内样本送往国外、携带出境。确因国际合作研究需要引进或输出的,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3、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科技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优势科技力量组织起来,投身到联合攻关、普及防控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各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弘扬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精神,扎实工作,为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阻击战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