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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34:48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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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2〕4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 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2]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纳税单项奖、专利实施奖、名牌产品奖、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三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选对象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工业发展奖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

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㈢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同比增长8%;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户,分宜县、渝水区各5户,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2户;

㈥全年完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分宜县、渝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3000万元,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1000万元。

各项指标为评选对象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数据总和,上交税金为工业企业实交国税和地税的总和(下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未达标不得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㈢上交税金(基本分30分)达到目标得3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户企业加3分,每减少1户企业扣5分;

㈥工业企业全年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0.5分。

各项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六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集体企业)。

第七条 企业贡献奖的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3、新增就业人数6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

3、新增就业人数3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9%。

企业上交税金占应交税金的100%;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为加分指标。

第八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㈢新增就业人数(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5人加1分,每减少5人扣1分;

㈣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达到目标且占应交税金100%得4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㈤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分15分)完成投资目标得15分,未完成目标,按投资完成额占总投资比例计算,当年技术改造无投入不得分;

㈥企业每开发省级新产品一个加5分,每开发国家级新产品一个加10分。

上述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九条 企业纳税单项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所有工业企业。

获奖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10万元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5万元以上。

第十条 凡生产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专利实施奖。

第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名牌产品奖。

第十二条 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十三条 评奖程序:

㈠工业发展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分宜县和渝水区两个考核单位中评选一名,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中评选一名,未达标不获奖。

㈡企业贡献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达标企业中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前十名授奖。

㈢县、区、管委会在次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参评单位和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

㈣对奖励单位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评审。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个人)参评企业纳税单项奖,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㈠获得工业发展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㈡获得企业贡献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㈢获得企业纳税单项奖的给予上交税金新增部分10%的奖励。

㈣获得专利实施奖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㈤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50000元,获得省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30000元,获得市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

㈥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000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第十五条 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和名牌产品奖所需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企业纳税单项奖等其他奖励由同级财政统筹列支。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其他类型企业(含个人)参照本办法标准奖励。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市政府每年将表彰奖励非公有制先进业主以及为非公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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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和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协调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资格;
  (四)对行驶执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性;
  (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行政机关的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对行做执法的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的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的中心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法、步骤和重点,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各项职责和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二)重大案件的督查制度。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组织调查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三)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制发和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进行管理,保证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权威性。
  (四)行政执法的备案制度。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委托及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按有关规定实施备案审查。
  (五)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搞好统计。
  (六)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年终,行政机关应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执法工作年度综合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实行一年后,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贯彻实施的专题报告;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行政机关应随时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的情况。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设立行政组织或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责令撤销;
  (二)对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部门和人员,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者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有前款(一)、(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对该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该行政机关和机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一)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二)对人民政府部署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计划拒不组织实施的;
  (三)拒绝提供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资料,或者隐瞒、虚报统计数据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七和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该行政机关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阻碍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系统内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被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291号



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

  为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长江涉外旅运输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决定在2001年6至10月期间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

  二、原则:根据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运营船舶及船员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全面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顿工作活动由部水运司和海事局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重庆、湖北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船检、海事部门组成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小组 (以下简称“整顿小组”)。整顿小组组长单位为部水运司和海事局,现场工作组牵头单位为长江航运管理局,成员单位为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

  整顿小组要对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逐一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和整改意见,由部审定并颁布评估结果。

  四、工作安排

  (一)2001年6—7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对照《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估要求”)进行自评,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2001年9月底前,整顿小组组织对经营人进行评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分别提出合格、不停航限期整改或停航整改的处理意见,同时提出整改期限。

  (三)2001年10月底以前,由交通部审核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得再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

  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

  一、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资质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一总则》(国家标准GB/T16890.1—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一 沿海、长江干线客船》(国家标准GB/T16890.1一19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1.具有法人企业资格,具有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按照国家规定,经交通部批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运输,取得相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3、经营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业务经营管理机构。

  4、企业最高管理层至少有一人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公司安全管理和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5、公司建立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过去3年中,公司是否有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如果有不良记录,原因及处理结果如何。

  (三)核查材料

  l、企业法人执照副本;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3、企业筹建、开业批准文件;4、公司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资历证明、船员适认证书;5、公司主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二、涉外旅游运输船舶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1年第2号令);《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6]109号);《关于长江涉外旅游船安全管理规定》(港监字[1995] 12l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5号);《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号)和《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规范要求》等法规。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l、公司应拥有50客位以上运力,经营船舶应经过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建造和使用,具有相应的运力批准文件,并取得交通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2、营运船舶船龄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要求的船龄标准。

  3、运营船舶按照规定取得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核发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4、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分离时,光租船舶租赁人应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租船舶登记”手续,期租船舶租赁人应办理期租备案手续。船舶租赁人应具有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经营资格。

  5、船舶建造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及应急设施和器材;船上应编制消防管理制度。

  6、对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核查材料

  l、《船舶营业运输证》;2、《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运输船舶适航证书》

  三、涉外旅游船舶船员

  (一)主要依据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规则》(1992年交通部令第34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l号令)等规定。

  (二)整顿项目与内容

  l、船员配备情况。

  2、长江涉外旅游船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须持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相应《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证书内应有主管机关“适用长江涉外旅游船”的专业训练签注。

  3、在涉外旅游船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外方驻船代表)应按要求报部海事局批准,并持有相应证件。

  4、船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外方驻船代表是否存在干预船长履行职责的行为。

  5、在船任职的辅助服务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和培训,辅助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三)核查材料

  1、船舶高级船员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2、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3、外籍人员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经营人还应如实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人评估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