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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2:49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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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资源部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
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
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其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需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名单
------------------------------------------
| 分 类 | 城 市 名 称 |
|----------|-----------------------------|
| 省(自治区)政府 | 武汉、沈阳、广州、哈尔滨、南京、西安、成都、长春、太原、|
|所在地城市土地利用 |济南、郑州、兰州、杭州、昆明、长沙、石家庄、贵阳、南昌、乌|
|总体规划 |鲁木齐、呼和浩特、福州、合肥、南宁、西宁、银川、海口、拉萨|
|----------|-----------------------------|
| 人口大于100万的| |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大连、青岛、淄博、鞍山、抚顺、唐山、吉林、齐齐哈尔、徐州 |
|划 | |
|----------|-----------------------------|
| | 邯郸、洛阳、无锡、大同、深圳、苏洲、本溪、淮南、汕头、伊|
| 其他应报国务院审 |春、烟台、大庆、柳州、常州、鸡西、包头、枣庄、阜新、宁波、|
|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荆州、张家口、锦州、株州、牡丹江、潍坊、平顶山、鹤岗、襄 |
|划 |樊、新乡、丹东、衡阳、佳木斯、厦门、湛江、辽阳、黄石、临 |
| |沂、保定、淮北、开封、焦作、泰安、安阳、湘潭、新疆生产建设|
| |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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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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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设立绍兴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
  第二条 市长奖的评选要体现公开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市长奖的评选对象为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其他方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公认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分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两个类别进行评选,每个类别获奖名额一般不超过5名,总名额控制在10名之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对所在单位出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参加评选情况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经济发展类市长奖参评条件
  1.单个项目当年投入规模全市最大的企业经营者;
  2.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全市最大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经营者;
  3.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开放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业、农业、服务业以及促进上市融资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者;
  4.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员。
  (二)社会事业类市长奖参评条件
  1.对我市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国际荣誉者;
  2.在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等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奖的绍兴籍运动员;
  3.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方面获得国家或国际荣誉者;
  4.见义勇为或对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有重大影响的先进模范人物;
  5.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建议者;
  6.对我市社会事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初审,并在征求市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监察局、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入围候选人名单;
  (三)入围候选人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建议名单;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表彰人选。
  如遇特殊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第八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颁发市长奖奖牌、证书、奖金,奖金额度为每人5万元。
  第九条 以前年度已获市长奖者,同一事由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评奖。
  累计三次获市长奖者,不再参加评选,市政府另行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视情追究推荐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进出口银行


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加大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的指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对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或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对经批准的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四、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

上述项目审批按现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执行,待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后,再按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的境外投资额保险机制,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积极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条件的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必要协调,加快审批进度。同时,促成有关单位完善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保险工作。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额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

(一)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

(二)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

(三)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额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八、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