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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57:57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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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加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结构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前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与改组的任务,国家经贸委组织编制了《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是国家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排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依据。今后,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发布《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按照《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提出的投资原
则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金融机构安排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第一部分 投资原则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准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投资导向目录和投资重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二、除少数属于提高技术水平、产品升级又有市场的项目之外,不安排新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先安排好在建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投产项目。技术改造要防止单纯扩大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
四、坚持“择优扶强”,搞好“三改一加强”,围绕实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继续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增加技术含量,加快以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能降耗、防治污染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改造,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出口。
六、坚持技术进步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和改造能力,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搞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并完善科学决策及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资金特别是股票等直接融资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水平。

第二部分 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内容
一、钢铁工业
钢铁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加速结构调整,制止重复建设。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关键钢材品种
——汽车用热轧板、冷轧板、镀锌板,采用真空脱气精炼,增加轧机板型控制,改善镀锌厚度等手段,结合技术开发,生产高质量的产品
——冷轧硅钢片,引进国外先进的硅钢片生产技术,对热处理线和冷轧机进行改造,提高冷轧硅钢片质量,降低成本,为淘汰热轧硅钢片创造条件
——冷轧不锈钢板,改造冶炼和炉外精炼,增加连铸,改造热连轧,引进光亮退火线等措施,提高不锈钢板质量
——轴承钢、齿轮钢、模具钢、钎具钢,通过采用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高精度连轧机“四位一体”的系统改造,提高产品质量
——石油用管和高压锅炉管,对石油套管的管加工等工序进行改造
2、优化工艺,淘汰落后设备
——淘汰平炉,改造为转炉或电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理顺工艺结构
——小型、线材轧机连轧改造,型线材轧机国产化
在钢产量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钢铁企业中择优进行改造,将落后的多火成材轧机改造为连续或半连续轧机。普钢厂改造的主体设备必须采用国产设备。
——连铸机高效化和大型连铸机的改造
开发新型保护渣,改造现有铸机的结晶器和拉矫机,采用二次冷却动态自控等综合技术,提高连铸机的拉速和质量。在特大型联合企业淘汰模铸,改造为大型连铸机。
3、推广应用新技术
——高炉喷煤,重点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的喷煤改造
——溅渣护炉
重点抓好50吨以上转炉溅渣护炉技术的推广应用。
——球团烧结,对现有烧结机的制粒系统进行改造
——干法熄焦
在重点钢铁企业中采用干法熄焦技术,改造现有焦炉的熄焦系统,减少环境污染。
4、加强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转炉煤气回收与利用
——高炉顶压压差发电
重点抓好大型高炉压差发电机组的改造。
——钢铁厂总排水综合利用
二、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工业要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
——铜冶炼企业改造
采用富氧熔池技术和硫酸系统双转双吸工艺,对我国重点铜冶炼企业进行改造,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环境,节能降耗。
——氧化铝节能改造
采用熔出罐和间接加热等技术,对现有氧化铝厂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电解铝大型预焙槽改造和铝电联营
结合环保和淘汰落后的自焙槽电解工艺,对有条件的大型电解铝企业和有电源资源优势的地区,进行预焙槽电解铝改造,改善环境,降低能耗。
——铅冶炼企业改造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集中改造现有大型铅冶炼厂;条件较好的中型铅冶炼厂,推广国内开发的氧气底吹熔池熔炼-鼓风炉还原炼铅技术进行改造。
2、提高短缺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高精度铝板带、铝箔
引进国外热连轧机和高精度冷轧机,对铝板带和铝箔重点生产厂家进行改造,减少易拉罐板、铝箔特别是烟箔的大量进口。
——稀土产品深加工
——钽、铌、钛等稀有金属
三、石油和化学工业
石油和化学工业要围绕市场需求,调控油品总量,调整产品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短缺品种,增加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含硫原油加工技术
不再增加加工进口低硫原油和国内原油的一次加工能力。在炼制进口含硫原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加工含硫原油的技术改造。
2、增加石化产品品种
——淘汰70号汽油,生产90号以上车用汽油,实现汽油无铅化
——增加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材料规格品种
3、发展适销对路化工新品种
——高浓度磷复肥
增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及氮磷钾复合肥等高浓度磷复肥新品种,提高国内磷氮比例及肥料复合化率。
——钾肥、无氯钾肥
——子午线轮胎
提高轮胎行业子午线轮胎的比重。全钢载重子午胎主要发展低断面无内胎品种,半钢子午胎发展重点是65、60系列H级、V级新品种。
——新品种农药
加快高效、安全、低污染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开发。
——高档染颜料及中间体和专用精细化工产品
4、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
——中型合成氨节能降耗改造
采用耐硫变换、新型炉篦、节能型氨合成塔内件等新工艺、新设备,对中型合成氨生产装置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氯产品及配套改造
对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等有机氯产品进行增加规格牌号、提高质量的技术改造。
——磷石膏、碱渣等综合利用
四、建材工业
建材工业要注重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推广干法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水泥工业结构
——采用先进的窑外分解生产、窑尾余热发电、高效除尘等技术和设备,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条件下,对水泥企业实施新型干法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改造,提高新型干法旋窑水泥比重,降低综合能耗和粉尘排放
——在加大淘汰力度的同时将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散装水泥站、粉磨站或生产特种水泥和水泥制品
2、发展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采用成熟的真空蒸养技术和设备,加快加气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利用粉煤灰、煤矸石或其它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建材
——采用先进的挤拉技术、多角焊接和门窗五金件生产技术和设备,对塑钢型材和门窗生产企业实施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和规格、型号、花色等的改造,实现规模化配套经营
——提高国产高档卫生陶瓷和配套五金件的比例,选择部分重点陶瓷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
3、采用新技术,发展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采用先进的池窑拉丝生产技术,淘汰坩锅工艺,对重点玻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池窑玻纤比例,满足国内电子、玻钢、建筑领域对优质玻纤的需求
五、医药工业
医药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促进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临床需要的新型适用产品,引进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老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具体如下:
1、发展新型、高附加值的医药产品
——国家一类创新药苯芴醇(抗虐疾药)、8907抗生素等
——新型抗癌药物紫杉醇、抗肿瘤坏死因子、乌比美司等
——生物工程技术药品与试剂包括骨碱性磷酸酶试剂、幽门螺旋杆菌诊断试剂、骨形态发生蛋白、重组葡激酶、Υ干扰素等
2、增加药品生产紧缺的重要中间体克拉维酸(棒酸)、6-APA、7-ACA、7-ADCA、对羟基苯甘氨酸、头孢侧链等
3、引进关键技术与设备,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万乃洛韦、头孢系列产品、泰乐菌素、氟康唑、磷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及其衍生物等抗生素
——眼科用人工晶体
六、煤炭工业
煤炭工业要整顿生产秩序,做好控制总量和关井压产工作。当前投资重点是:进行高产高效矿井改造,提高商品煤质量。具体如下:
1、高产高效矿井改造
——综采综掘改造
根据不同煤层条件,采用综采、高档普采等先进的采煤工艺,提高生产安全性和矿井采煤效率。
——矿井运输系统改造
2、增加商品煤品种
——煤炭洗选设备改造
采用跳汰重介、加压过滤、微泡浮选等先进工艺技术,对选煤厂的工艺、设备进行以提高煤质(降灰、降硫)、增加效益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动力配煤
七、电力工业
针对目前大部分电网电力供需形势趋缓,发电量增长较低的情况,当前投资重点是:优化电源结构,加强节能环保,强化电网改造。具体如下:
1、优化电源结构
——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安全及节能降耗为目标,进行老机组替代改造,原则上做到等容替代,新机组煤耗降到350克/千瓦时以下
2、加强环境保护及节能降耗
——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提高机组热效率为重点的热电联产机组改造
——以降低机组能耗为重点,改造20万千瓦机组汽轮机通流部分
八、机械工业
机械工业要加快结构调整,发展适销对路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当前投资重点是:促进主要机械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发展100兆瓦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600兆瓦以上超临界火电机组、100兆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为三峡工程建设配套的700兆瓦大型水电机组辅机、3万立方米以上大型空分设备
——发展100-300兆瓦燃煤电站烟气脱硫成套设备、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
——提高80-160马力轮式拖拉机的产品档次
——发展经济适用的20-40马力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设备、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以及配套的动力设备等
——发展轿车轴承、高速铁路客车轴承、数控机床精密轴承及低噪声滚动轴承
——提高液压、气动产品的铸件、关键元件和系统的制造、设计、清洗、试验水平
——发展智能化仪表和大型成套设备仪器控制系统及大型科学仪器、环保成套仪器及系统等
——发展高效、大型、精密、专用、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
2、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500千伏变压器、高压开关的工艺条件,提高产品的可靠性
——完善500万吨石油炼厂、200万吨加氢精制、加氢裂化、30万吨合成氨、30-60万吨乙烯等大型石油化工装置中容器、塔、透平压缩机等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条件,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提高每日25万吨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档次
3、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机械产品出口
——促进船舶、飞机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工具、成套装备等重点机械产品的出口
4、汽车
严格按照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要求,在国家定点和规划范围内促进汽车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提高关键零部件质量,增加产品品种
重点支持自动变速箱、制动防抱死装置(ABS)等关键汽车零部件。
——增加大中型客车及专用车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重点支持城市低地板客车、集装箱半挂车等产品。
——提高中型载货车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扩大出口
——增加轿车新品种,提高质量
——增加发动机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九、信息产业
信息产业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高技术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新技术应用。具体如下:
1、优化工艺,发展新产品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移动交换机、基站以及移动电话机等产品的发展,并达到经济规模
2、提高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促进微型计算机向多媒体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提高生产集中度
——促进数字程控交换机向宽带化方向发展
——新一代数字化音视频产品
发展数字电视产品、彩色大屏幕投影电视产品。
——新一代片式电阻、片式电容、片式电位器、光电器件等新型电子元器件
3、支持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应用软件
重点抓好CAD/CAM软件、工业控制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信息服务软件、金融和财税软件、多媒体软件的改造。
——支撑软件
重点抓好计算机工具软件、数据管理系统、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网络通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4、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电子产品出口
围绕扩大计算机部件、通信设备(交换机、高档电话机等)、电子元器件等产品的出口,支持重点企业改善工艺条件。
十、轻工业
轻工行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和国际市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防止重复建设,发展关键品种,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生产集中度,节能降耗,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污染,治理环境。具体如下:
1、造纸
——采用高速、宽幅造纸机,发展高档彩色胶印新闻纸、书刊纸、包装纸板等关键纸种,促进产品向薄型化、多品种、上质量、上档次方向发展
——改进工艺技术,改善原料结构,提高木浆和废纸浆的比例,重点改造制浆和漂白技术设备,采用氧脱木素、低能耗蒸煮和低氯或无氯漂白技术,提高纸浆的强度、得率、白度,提高纸浆质量
——提高生产集中度,支持骨干企业技术改造
2、家用电器
——采用变频控制技术、模糊逻辑控制技术,改造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等骨干企业,提高产品档次和生产集中度。加速产品升级,达到国际安全标准,进入国际高档家电市场
——按照国际要求,进行无氟替代。重点抓好电冰箱和空调器压缩机的无氟化改造,以产顶进
3、日用化工
——采用生物技术,微生物表面活性剂以及油脂酶法水解技术、浓缩化技术和新型配方技术等,发展优质、高效、环保型洗涤产品
——提高碱性电池比例,替代含汞电池,开发镍氢电池和锂离子电池。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产品防漏性能等,减少污染,推动原电池产品升级换代
4、塑料
——采用国外先进的双螺杆挤出技术、同步拉伸技术等,发展高阻隔塑料包装薄膜材料,形成规模经济
——发展农地膜和微滴灌节水材料等农用塑料产品,支持多功能、耐老化、易回收、降解型农地膜,提高功能膜比例
5、陶瓷
——采用等静压成型、压力注浆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窑炉及釉下、釉中彩装饰技术,同时调整燃料结构和彩烤工艺,提高日用陶瓷产品档次和平均单件换汇率,扩大出口创汇
——引进国外先进的成型设备和技术,开发生产蜂窝陶瓷、高效水龙头密封片、纺织行业用陶瓷配件等高技术陶瓷产品
十一、纺织工业
纺织工业要坚持压锭、减员、扭亏的总体目标,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当前投资重点是:选择纺织行业中关联度强、影响大的棉纺织、毛纺、印染、化纤及纺机作为重点,立足于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以纺织面料为突破口,采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档
次,增加花色品种,顶替进口,扩大出口,提高效益,实现产业升级。具体如下:
1、发展高档服装面料,顶替进口,扩大出口
——采用清钢联、精梳机、自动络筒机和无梭织机等先进设备,改造棉纺织行业重点企业,提高无结头纱、精梳纱、无梭布的比重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采用国际先进的毛纺织染整工艺、技术和装备,改造毛纺织行业骨干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高档精毛纺产品
——采用高档纯棉织物印染后整理技术,解决色差、纬斜、缩水及手感差等问题;采用混纺、交织一步法染整新技术,提高多种纤维混纺、交织面料染整质量;采用碱减量及超柔、水洗、表面效应等技术,提高化纤面料的仿真效果;采用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真丝、麻类等
特种天然纤维织物的高档化印染后整理水平
——采用直接纺、连续纺生产技术和装备改造传统工艺,降低化纤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采用复合、改性、多组份等纤维生产技术,发展差别化、功能化纤维;发展以化纤原料为主的产业用与装饰用纺织品
2、中心城市纺织压锭改造试点
——结合压缩棉纺、毛纺落后生产能力,支持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压锭与改革重组相配套的技术改造,促进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集中,形成一批结构优化、经济规模合理、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
3、提高纺织装备水平
——结合对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提高“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配套零部件、新型染整设备、化纤纺丝及产业用纺织品关键设备的国产化水平
十二、烟草工业
烟草工业要坚持总量平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狠抓基础,稳中求进。当前投资重点是:严格控制总量,改进生产工艺,调整原料结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卷烟品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具体如下:
1、打叶复烤工艺技术
——采用打叶复烤工艺、技术,淘汰挂杆复烤生产工艺,对烟叶复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烤烟品质,减少造碎损失,改善烟厂劳动环境,降低能耗
2、膨胀烟丝工艺技术
——采用二氧化碳法膨胀烟丝工艺、技术,逐步淘汰氟里昂膨胀烟丝,提高卷烟品质,减少烟丝用量,降低卷烟焦油含量,满足环保要求
3、烟草薄片工艺技术
——改造国产辊压法烟草薄片工艺技术;引进和改造稠浆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引进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合理利用烟叶资源,降低烟叶消耗,改善卷烟品质,降低卷烟焦油含量
十三、流通业
流通业要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商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当前投资重点是: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商品流通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具体如下:
1、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技术改造试点
——以国有流通企业现有流通基础设施为基础,完善物流设施、信息网络及管理系统,发展便民连锁店、专业连锁店、大型超市连锁店及其配送中心;发展钢材、汽车、煤炭、机电、建材等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和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2、农村市场试点
——支持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消费品市场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



199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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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条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生产自救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各县市区可根据财力状况确定保障人数。在确定具体低保对象时,计生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总和。主要包括: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及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租金、利息、股息等);接受赠与的收入;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但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金,特殊津贴,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造成家庭贫困的;
(二)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
(三)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四)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五)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720元。以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补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因病、残、年老体弱等造成家庭缺乏劳动能力的特困户,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50%进行补差;
(二)对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5%进行补差。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全组18周岁以上在家村民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填写《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并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报村委会。村民小组向村委会申报的低保对象数量,按分配的农村低保基数的1.5倍确定。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根据比例确定上报人数,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或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村级民主评议可以采取全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支两委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但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好《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停止发放保障金,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由村委会收回《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

第四章 保障资金的筹措与发放
第十六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并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当年度结余的农村低保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由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保障人数,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季发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各地要积极推行农村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市民政局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本地农村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核定与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资金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收集低保对象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内容应包括《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制度。每季度由县市区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对本季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补差等重要数据进行统计,经主管低保工作的领导审定后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均应建立农村低保信息员、监督员制度,聘请懂政策、责任心强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老离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或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代表担任,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村民,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设立农村低保举报箱和监督、咨询电话,受理村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号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9日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8月2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8月31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萌山水库保护管理,防止水体污染,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和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萌山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工程设施、水体和集水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防治结合、保护与开发并举的原则,实现水库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保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萌山水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库的保护管理职责。
  周村、淄川、博山、张店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水体按照国家地表水Ⅲ类水标准实施保护。
  第六条 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植被、涵养水源、保护水质,并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毁坏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为:
(一)水库大坝背坡及坡脚(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外延二百米区域为管理范围,坡脚外二百米至五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溢洪道边线外五十米以内为管理范围,边线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大坝迎水坝坡、坝顶路面及水库自建的防汛公路路面为管理范围;
(四)水库干渠两侧坡脚外四米以内为管理范围,坡脚外四米至十五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输水管道外缘两侧二米以内为管理范围,外缘两侧二米至五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外五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七)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水库防洪水位线至范阳河、白泥河及其他河流分水岭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水库库容;
  (三)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池塘、垦植、放牧;
  (四)侵占、毁坏水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
  (五)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
  (六)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七)设置油库及化工类物品库;
  (八)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九)设置排污口,向水库及渠道排污;
  (十)在水体内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的器具;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畜禽养殖、网箱养鱼、捕猎野生水禽、擅自捕鱼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排放或者间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及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五)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
  (六)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保护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污的工矿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标排污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迁出。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禁止超标排放矿坑水,防止煤矸石硫化物等污染物淋滤流入水库。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防范措施无效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质要求,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超标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第十七条 水库生产桥、交通桥为水库运行、管理、维护专用通道,禁止无关车辆通行。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服从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符合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引进资金、技术,调整库区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生态示范项目和低碳环保产业。
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应当支持水库保护范围内镇村集体和个人发展绿色经济。对于生态农业、涵养水源、植树造林等工程,应当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确定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水库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建设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
  (三)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四)从事餐饮服务、摊点经营等活动;
  (五)进行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以及系固浮动设施;
  (六)进行水上训练、比赛、游泳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周村、淄川、博山、张店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水库水源、流域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二)按照水库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水库保护管理方案;
  (三)做好本辖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实施水库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监督指导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库的应急处置和安全工作;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库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库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做好监督工作;
  (三)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四)依法查处水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二)对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重点地段设立保护管理标志;
  (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条例做好水库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组织实施水库防汛、抗旱、供水等工作。
第三十条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林业、农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水库库容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池塘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垦植、放牧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排污口以及油库、化工类物品库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
  (九)在水体内洗刷车辆的,每辆处五百元罚款;在水体内洗刷污染物器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进行畜禽养殖、网箱养鱼、捕猎野生水禽、擅自捕鱼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车辆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排放或者间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及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水库保护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分割、占用水库水面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水库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的,没收工具、设备,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责令停止营业;继续营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摊点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进行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以及系固浮动设施的,没收船舶、浮动设施等器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进行水上训练、比赛等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游泳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其他部门对本条例中行为实施审批和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