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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7:50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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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政法〔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2005年教育系统要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1.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doc
2.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进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提高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能力。
  2、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全面规划从现在起到2020年教育事业发展,勾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蓝图。完成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十一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握好教育的发展节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3、继续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加大教育支持西部大开发工作力度,落实教育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促进中部地区教育巩固提高,推进经济发达地区教育现代化。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加大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继续做好教育援藏、援疆工作。积极推进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落实“县对县”和“校对校”教育对口支援任务,扎实做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工作。
  4、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拓宽渠道,争取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巩固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会同财政部,督促各地依法制定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在决算时达到“三个增长”的政策措施。
  5、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从严治教”。继续加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6、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教育系统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
  7、营造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思路和重大部署,加强教育系统先进人物、先进典型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观念,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
  8、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把德育放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整体规划学校德育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相互衔接的途径和方法。科学确定德育目标和德育内容,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评价体系。 
  9、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大力推进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德育课程建设,做好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试验,集中优势力量统编高质量的教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积极推动校外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力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 10、深入推进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全面推行新课程,稳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实验。改进和完善教材编写、审定、选用制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认真落实“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大力推进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研究新课程实施后的中考和高考内容改革思路。
  11、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深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不断拓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继续做好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公寓、进社团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大学生党员,加强大学生党组织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坚决维护高校稳定。 
  12、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美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群众性青春健身运动,大力推进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继续提高体育课和艺术教育课开课率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课外文体活动。举办第九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和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和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国防教育,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3、扎实推进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组织实施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年度计划的完成。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农村初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继续推动经济发达农村地区高质量、高水平“普九”。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巩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成果。加强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进一步增强扫盲教育实效性。切实落实进城就业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
  14、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继续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县级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中央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全面落实“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经费保障措施。
  15、以面向学生应用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构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密切结合新课程改革和教师培训工作,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为农村中小学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服务,为农民文化、科技和卫生知识培训服务。
  16、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尽快完成编制核定到县的工作,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分流安置办法。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加大教师交流工作力度。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志愿者到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任教。积极探索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加大校长培训力度。 
  17、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落实国务院“每年检查一次”要求,继续组织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建立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的跟踪监测制度和已实现“两基”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
  四、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18、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扩大招生规模。支持全国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促进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快速发展。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优化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工学结合,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进一步密切与企业和人才、劳务市场的合作,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制。积极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9、大力推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的作用,通过职业院校培养、企业自主培训、名师带徒、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和培训各类技能型人才,提高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技能水平。
  20、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电工电子、汽车应用与维修、计算机软件技术、建筑等专业领域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大力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训基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1、大力推进“一网两工程”,健全和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促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继续组织实施“高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计划”。
  22、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动学校与企业、社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培训,重点推进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继续抓好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推动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城市建设。
  五、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
  23、推进“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培养各种类型的高质量人才。继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推进素质教育。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师教学工作制度,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的要求。大力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重点建设300门国家精品课程和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运行的需要。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做好第五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和表彰工作。大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学制调整。
  24、大力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推动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以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进“985工程”二期建设。做好“211工程”二期验收工作,制定“十一五”期间“211工程”建设规划。深化人事、教学和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活力。鼓励和支持开展不同形式的高校共建工作。
  25、继续实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教育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主力军、应用研究生力军和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方面军的作用。进一步优化高校科技资源配置,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加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抓好高校专利工作,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继续支持和规范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
  26、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充分反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改革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健全科学的学术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
  27、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改革和创新研究生教育培养体制,完善研究生培养导师资助制和负责制,推行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深化招生和选拔制度改革,调整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学制。继续抓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研究生论文抽查、“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博士生创新中心”等工作,鼓励和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28、大力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积极探索学科带头人加创新团队人才组织新模式。组织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计划,做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提升高等学校培养和汇聚高素质人才的能力。继续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进一步扩大职员制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重点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机制。加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力度,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后备人才。认真做好引进海外智力工作,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教育工作的创新活力
  29、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坚持“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加强管理和指导。
  30、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教育高层互访,与有关国家建立稳定的工作磋商机制。继续做好学历学位互认工作,开拓“强强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加强海外“孔子学院”建设,大力推广“乘风汉语”和“长城汉语”,举办“世界汉语大会”,实施“国际汉语教师志愿者计划”。进一步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做好承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次全民教育高层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多边国际组织的教育合作。加大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31、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继续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将新课程改革、教师资格认证、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远程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在职教师的学位层次,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和能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召开全国教师工作会议。
  32、加速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及中国卫星宽带传输网建设力度,提高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和应用支撑平台。积极参与下一代互联网和网格建设。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与规范,加强各级各类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国家教育资源服务体系,提高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
  33、继续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强面向现代教育体系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语言文字基础平台。全面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加强西部农村和民族地区普通话师资培训。加大推广普通话工作力度,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继续推动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组建中国文字整理、研究、设计中心和国家语言资源监测研究中心。
  34、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做好教育立法“五修四立”工作,全力推进《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尽快颁布;完成《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学位法》草案制定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做好“四五”教育普法工作,加大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政策研究,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35、认真做好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工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2400万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全力推动各地逐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推动各地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
  36、进一步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国家助学体系,保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全面落实高等教育240万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完善国家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落实高校学费收入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建立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工作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完善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政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学助学金政策等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37、全力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国务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教育、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渠道。完善大学生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业的相关政策,落实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招聘活动质量,努力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在全国各地和所有的高等学校开通“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
  38、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严格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全力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整肃工作,加大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高考以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实施高校招生录取“阳光工程”,进一步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招生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高校招生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和落实工作。
  39、深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健全市场推动和企业方式运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改善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学生食堂。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宿舍管理各项政策措施,推行大学生按班级住宿和辅导员进学生公寓,加强大学生日常生活管理。抓好基本建设和植树绿化工作,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40、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继续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加强对学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和防疫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41、标本兼治,进一步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成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继续实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学院、独立学院、异地办学和专升本等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落实责任,禁止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制度建设。
  42、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等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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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2】8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管理,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
第三条 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四)法律责任书;
(五)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第(三)项材料,但应在申请函及保单上注明该公司的名称。
第五条 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包括: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四)车险费率的方案,包括: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此项材料仅在调整费率时要求);
2、费率制订或调整说明;
3、制订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第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以收文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收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将车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保险机构申报或使用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
(一)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
(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违反保险原则;
(四)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七)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其中,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三)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
(四)保险责任起讫期;
(五)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六)赔偿处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八)诉讼管辖权。
第十条 保险机构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随车因素
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二)地区因素
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三)随人因素
年龄、性别、驾龄、职业、是否固定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制订条款费率应提高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强核算和基础数据积累,为费率的制订、调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在其总公司直接授权后,应按照本指引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使用。修改条款、调整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亦同。
本条涉及的分支机构应在申报车险条款费率之前将其总公司的授权书报送保监会。





法律责任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 保险公司 条款和费率法律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条款要素完整、文字准确。



法律责任人:
年 月 日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已废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代理记帐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条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深圳市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六条 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财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禁止招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
会计证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主管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经过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经过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同意。
前款规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稽核制度和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配备管理会计人员。
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及姻亲、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姻亲不得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因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离职或轮换工作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依法终止、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其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二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十天。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可依法成立自律性组织。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进行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并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禁止在法定帐册以外设帐或保留帐外资金。
第十九条 各单位办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依法定程序和时间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制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应对单位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经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政府设立的基金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共同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受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作出不实或者不当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税务、审计、监察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五章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代理记帐
第三十八条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发起设立。
第三十九条 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一人有深圳常住户口;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必要的设施。
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应由发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呈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
(一)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申请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发给代理记帐许可证;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从事代理记帐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代理记帐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的,应与代理记帐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三条 代理记帐机构接受委托,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代理记帐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在代理记帐活动中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理记帐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委托单位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应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应符合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记帐凭证,应认真审核,并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帐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第四十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第五十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招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该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帐册以外设帐或保留帐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没收违法资金,处以违法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或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由财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非经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处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吊销《代理记帐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吊销《代理记帐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特区内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