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7:10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7号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水利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河、海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为解决天津市水源严重短缺问题,2003年9月已开始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9月12日位山闸开闸,应急调水期约17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及流域机构应严格按照两部局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检查。严格监督各排污单位。按照《预案》的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做好水量调度等项工作。

二、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量调度和污染源治理信息通报。环保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门通报沿线污染源排放、控制和水质信息;水利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输水水量变化情况;流域机构要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水利部门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量、水质状况。涉及供水安全的重大事项,环保、水利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涉及跨省的要向环保总局、水利部及流域机构报告。

三、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双方自动监测站数据共享。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输水断面应按照《预案》要求保证监测频次,做好监测。

四、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最先发现事故的环保或水利部门应立即互相通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各种措施。

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将联合组成巡视组检查调水沿线执行《预案》情况。

附件: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国务院定于2003年9月到2004年2月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为防止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保证调水水质安全,特制定《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一、预案时段

(一)预警状态

2003~2004年度引黄济津调水期间进入预警状态。

(二)应急状态

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对应区域进入应急状态:

(1)当潼关流量低于424m3/s、COD浓度高于30mg/L或花园口流量低于362m3/s(凌汛期除外)、COD浓度高于30mg/L,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进入应急状态。

(2)在充分考虑黄河干流水域纳污能力即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以下主要入黄支流浓度超过下列应急控制水质指标时,对应排污区域进入应急状态:渭河吊桥断面COD60mg/L,汾河河津断面COD200mg/L,涑水河蒲州断面COD200mg/L,洛河七里铺断面COD30mg/L,新漭河泗水滩断面COD200mg/L,沁河渠首断面COD150mg/L。(初步核定所对应的渭河吊桥断面、汾河河津断面、涑水河蒲州断面、洛河七里铺断面、新漭河泗水滩断面、沁河渠首断面污染物总量分别为351336、129600、3616、74118、40623和166115kg/d。)

二、预案范围

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是本预案的范围。

1、重点控制水域

主要控制水域为黄河龙门至位山闸干流河段以及该区域内渭河、汾河、涑水河、洛河、新漭河和沁河等主要入黄支流。

2、重点控制城市

主要污染控制城市为山西省太原市、临汾市、晋城市和运城市,陕西省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三门峡市、洛阳市和郑州市。

三、预案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密切注视枯水期、调水期水质水情形势的变化,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染治理,确保潼关断面达到IV类,三门峡水库坝下、小浪底坝下断面、花园口断面水质达到III类。

(一)当进入预警状态时,应首先采取如下措施:

1、山东、河北、天津应确保废水不排入引黄济津输水渠,实现闭口输水。

2、黄河上游有关省市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龙门断面水质达到III—IV类。


3、加强对造纸、冶炼、酿造、制药、化工、化肥、炼油、制革、纺织和印染等重点污染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所有排污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无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对偷排超排的企业,进行通报和严厉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停。

4、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5、要加大农业面源、氮肥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切实降低黄河氨氮浓度。

6、加强监测和信息沟通。山西、陕西和河南三省环保、水利部门以及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流量、水质以及沿岸重点污染源实施加密监测,每月互相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干流和支流河段水质、水量状况及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下游省市政府报告污染状况、水质水情和水量调度数据。

(二)当进入应急状态,或者在预警状态下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保证饮用水水源和调水水质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还需依次实施如下应急措施:

1、黄河沿线实施节水优先战略,制定应急期间用水大户限产或限量用水方案,压缩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在确保黄河不断流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上下游省市水量综合平衡。当黄河花园口流量小于180m3/s时,应向国务院建议停止引黄济津调水。

2、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控制排污总量。优先对直接排入黄河干流的重污染企业实行限产措施,并对包括下述重点污染源在内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拦污、导污和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水入黄量,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比例不低于30%,入黄COD削减幅度使主要入黄支流断面COD浓度低于相应的应急控制指标。

(1)渭河:年产1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企业、5千吨以下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的企业一律停产停排(共92家)。

羊成造纸厂、大王鑫三角造纸厂、阎良武屯新华造纸厂、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区航兴造纸厂、姚罗造纸厂、由由包装材料厂、向阳纸品厂、固至县造纸厂、眉县丰功纸业公司、宝鸡县宝丰纸业公司、岐山县胜龙纸业公司、扶风县造纸厂、兴平市振丰造纸厂、兴平市东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海发造纸厂、乾县造纸厂(共17家)。

(2)汾河:山西合盛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化工福利造纸厂、山西襄汾县新泉造纸有限公司、太化公司化工厂、山西省晋南基建物资有限公司造纸厂、山西荟源纸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化肥有限公司、山西志峰造纸业有限公司(共8家)。

(3)涑水河: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国营五四一电厂、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永济舜都化工集团(共4家)。

(4)洛河:洛阳中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河南商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巩义市碱厂、郑州市河南化工厂、河南精细化工厂(共5家)。

(5)新漭河:孟州市金驼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州桑坡皮毛厂(群)、孟州市天虹有限公司、孟州市化工纸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粮食淀粉厂、济源市三龙纸业公司、济源市中原造纸厂、济源市公美集团公司(共8家)。

(6)沁河:沁阳市怀北造纸厂、温县三鑫工贸有限公司、沁阳市常乐纸厂、温县申龙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涉县西滑封造纸厂、沁阳市联盟造纸厂、沁阳市灯塔造纸厂、孟州田寺皮毛厂群、沁阳中原制革厂、沁阳长城制革厂、沁阳腾飞制革厂、沁阳新世纪制革厂(共12家)。

3、建立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档案,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誉公示。在确保污染物总削减量的情况下,实行激励机制,能达标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排放量的企业准许正常生产。

4、根据水污染预警信息,提前做好水源备用和防止重大供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保证水厂水质。

5、黄河干流龙门下泄水质超过Ⅳ类或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质急剧恶化,影响引黄济津供水水质,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组织会商,并提出对策措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2002]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2]205号)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系统的特点,我部定于今年9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讲诚信、保质量”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各地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针对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一)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区要分层次、分类别、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对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以及近年来建设部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文件等;二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今年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等。通过组织学习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使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二)广泛开展工程质量宣传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讲诚信,保质量”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7日在全国大中城市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的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

  (三)积极开展“讲诚信,保质量”讨论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围绕这一主题,就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进行讨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各方在建设工程质量中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将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不断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普通住宅和中小学校建筑工程质量、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住宅装修擅自变更结构等。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总结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五日



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辖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每个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一个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实行先存后支。
第五条 企业单位结合当年生产(销售)、利润计划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工资总额计划内,企业可自行选择工资形式,合理地进行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应在严格审核上年度实有职工人数、标准工资总额(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及合理确定当年奖金限额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由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编制指导性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下达至市、地、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应抄送各该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人事、计划、银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对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完成的产值(销售额)、利润(上缴税利)比计划有增减时,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工资总额计划进行追加或核减。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应填入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册》,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提取。
凡属工资总额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在当年工资总额计划内列支。
第十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批准下达前,各单位可按上月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不合理因素,加上应增部分后,填入《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册》,送开户银行预提。待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批准下达后,在计划内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禁止无计划或超计划支付。
劳动人事、计划、银行、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处理执行本办法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多发的现金或实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
二、在工资总额计划外,向职工滥发实物的。
第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