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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5:21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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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5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站,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在保证完成日常监测任务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总量监测等项工作,同时开展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具体工作如下:

  一、地表水监测

  1、做好例行监测工作,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1)继续发布十大水系水质月报。(2)继续在媒体发布主要流域地表水自动监测水质周报。(3)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

  2、组织好地表水专项监测。(1)开展鸭绿江、黑龙江、澜沧江、伊犁河、红河等主要跨国界河流(丰、枯、平期)水质监测。(2)定期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沿线水质监测,发布水质月报。(3)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同步监测。(4)发布《关于开展总量监测工作的意见》;(5)在七大流域省界断面开展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编制分析报告。

  3、加强地表水监测分析与评价研究工作,研究粪大肠菌群对水质类别的影响,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二、空气和酸雨监测

  1、继续发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编写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分析报告。

  2、加强酸雨监测工作。(1)做好东亚酸雨网中国网的酸雨监测工作。(2)继续开展全国酸雨污染普查。

  三、生态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

  1、做好沙尘天气监测、近岸海域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重点城市菜篮子基地和主要污灌区环境监测与调查、沿海直排海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

  2、按期完成《2003年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2003年)》等报告。

  3、完善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四、污染源与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1、做好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由浓度监测向浓度与总量监测转变,逐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

  2、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监督性监测。

  3、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提高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水平和质量。

  五、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1、按时完成人口、资源与环境座谈会材料、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统计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等各类报告。

  2、制订《全国环境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3、加强环境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研究,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

  六、信息与统计工作

  1、完善国家与省、重点城市间空气、地表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

  2、修订《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编制《环境监测信息系统规范化指南》。

  3、建立国家和省级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

  4、改革、完善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三表合一”试点工作。

  5、编制《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发布《2003全国环境统计状况公报》。

  七、环境监测网络管理

  1、加强各环境监测网络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完成好各项例行监测任务。

  2、编制《全国环境监测科研发展规划》;启动“十一五”环境监测计划编制工作。

  3、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控管理,开展实验室分析质控考核与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控考核工作;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和体系建设。

  4、开展监测管理政策研究,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监测体制、机制和政策走向。

  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1、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1)组织和实施全国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加快在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步伐,加强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与管理。(3)在国界断面、省界出入境河流新建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4)做好三峡库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报批工作。(5)编制“三河三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2、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1)完善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2)做好39个城市和2个国家大气环境背景站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3)完善环境空气(包括酸雨、沙尘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1)继续做好COD在线监测仪器试点工作;(2)制订火电厂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方案。

  4、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编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九、召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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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切实抓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落实,经研究,2010年总局将组织举办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等5类培训班。现就培训计划安排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

1.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根据中组部干部抽调培训计划,举办1期(总第十四期),招收学员5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市(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和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县(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根据中组部干部抽调培训计划,举办1期(总第四期),招收学员5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长和部分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3.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局长研究班。举办3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一周,时间分别为5月、7月、9月,地点北京。培训对象为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4.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一周。培训对象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5.援川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专题研究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0天。培训对象为四川地震灾区市(地)、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二、执法资格培训班

6.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2期(总第二十六、二十七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21天。培训对象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7.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二十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21天。培训对象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8.援藏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六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西藏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9.援青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二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青海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0.援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3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三、监管监察业务培训班

11.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培训班。举办6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1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一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三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三司组织指导,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15.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监管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四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6.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相关人员(人事司会同职业健康司组织指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承办)。

17.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举办4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中央企业相关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18.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政法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9.安全生产统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省级煤矿安监局及监察分局安全生产统计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统计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0.安全监管监察公文与政务信息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各省局负责公文审核、文件管理、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办公厅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1.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室主任以及安全监管系统纪检监察业务骨干(总局人事司会同驻总局监察局组织指导,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承办)。

四、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

2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复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安全资格证书到期的中央企业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4.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应急指挥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五、视频专题讲座

举办12讲,每月1讲,每讲90分钟,对象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有关企业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和信息研究院承办)。

六、有关要求

1.凡纳入总局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班次,除企业相关人员费用自理外,其他人员培训费由总局承担,有关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总局有关司局和承办单位要精心设计培训课程,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除列入2010年培训计划的班次外,总局机关各司局不再另行组织培训班,各在京直属单位不得以总局名义举办其他培训班。

3.各省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市场。在认真组织落实总局培训计划,积极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长、乡(镇)长和“三项岗位”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附件: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一览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311/86926/content_86926.ht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
,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
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
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198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