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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年度监督抽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7:31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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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年度监督抽查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年度监督抽查办法”的通知

琼质技监特〔2007〕26号


各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

为了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许可单位的年度监督抽查,保证设计、制造、安装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年度监督抽查办法》,现予印发。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海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年度监督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一)取得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单位;

(二)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

(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

第三条 每年被抽查的单位应不少于取得许可单位数量的25%,并且在许可周期内每家单位至少应接受一次年度监督抽查。

第四条 每年第三季度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抽查小组进行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单位的年度监督抽查。

第五条 监督抽查小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员和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组成,并由安全监察员任组长,小组成员2~3人。

第六条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度监督抽查时应提前5天通知被抽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监督抽查的具体时间、监督抽查人员组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监督抽查的方式:

(一)调查了解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用户对被抽查单位的意见;

(二)现场组织被抽查单位的质量保证责任人员座谈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查阅相关见证材料;

(三)现场检查生产条件、生产管理情况和抽查生产过程的有关记录及档案资料。

第八条 监督抽查的内容:

(一)单位法人和有关资格是否已发生变动;

(二)生产场所是否满足许可规定;

(三)生产设备是否满足许可规定;

(四)生产人员(包括:质量保证责任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满足许可规定;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发布和修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和资料是否全部建档保存;

(八)是否接受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

(九)是否按时申请和配合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及时整改监督检验发现的问题;

(十)是否接受和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意见;

(十一)是否有违法、违规生产的情况;

(十二)是否发生因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要求:

(一)监督抽查小组在每家被抽查单位的监督抽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

(二)监督抽查小组在监督抽查中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监督抽查;

(三)监督抽查小组在监督抽查后,要将抽查情况汇总填写年度监督抽查表(见附表),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

(四)监督抽查小组完成年度监督抽查工作后,要将结果向被抽查单位公布,并听取被抽查单位的意见;

(五)监督抽查人员在监督抽查中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小组完成年度监督抽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被抽查单位对年度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可当场向监督抽查小组提出,或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年度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责令被抽查单位整改,并予以通报;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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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乱收费屡禁不止,个别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建设项目收费过多、过滥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助长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蔓延的重要原因。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
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取消了4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明显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收费,并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做出部署。为确保政令畅通,推动《通知》规定的各项治乱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国家计
委、监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项目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是,所有涉及向建设项目收费(包括保证金、押金等)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996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5年。
检查重点是,建设系统和土地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收费。为了有利于建设项目收费的整顿、检查,土地管理系统的非建设项目收费,也一并列为检查内容。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以及历次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一)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名单由各地在转发本通知时附列)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三)有无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支解收费、重复收费。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规定内容的服务。
(七)收费部门和单位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
(八)有无未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
三、检查目标
检查工作应达到的目标是: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切实做到一律停止;不符合规定审批程序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同时,促进收费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
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检查方法
(一)自查自纠和投诉举报相结合。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自查表,不得隐瞒不报。在自查中查出的乱收费,要立即纠正,同时要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主动深入被收费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掌握乱收费的单位、项目、标准
等第一手材料,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
(二)本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检查工作采取以本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为辅。下查一级可采取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组织联合办案的形式进行。国家计委、监察部将选择若干地区组织联合办案。
(三)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在收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办法检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重点检查对象,举报和投诉案件,要全部进行检查。
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加检查,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和披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要重点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案例进行曝光,公开处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
,震慑乱收费行为。监察机关参加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五、检查处理的原则
检查工作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案件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从宽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后,能立即停止收费的;
2.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颂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外,收费单位自查出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后,能做到立即停止收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3.收费单位自查出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办法等行为,能做到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二)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从严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后,收费单位继续收费,特别是开展检查时还继续收费的;
2.在自查阶段不查不报、不通知被收费单位,继续执行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行扩大收费范围的;
3.在《通知》下达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继续设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等重大收费项目,或按规定程序已设置该类收费项目的地区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报,无故拒交、迟交自查登记表,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5.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
6.其它严重乱收费行为。
六、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监察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实施。
检查工作分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检查结果验收阶段。自查阶段为199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结果验收阶段为199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省级物价部门应对本地区的检查结果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各
地要组织力量选择若干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期间,国家计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
七、建章建制
各地在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抓紧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巩固整顿检查建设项目收费的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向社会公布之前一个月,各地应当按规定将上述公布事项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经认定没有异议后,方可正式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收费负担卡或商品房建设项目收费监审制度等。要落实好代收代缴建设项目收费审核制度,以增加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
八、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行动,研究部置检查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二)鉴于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的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和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在1997年9月20日之前向国家计委报送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以及典型案例(其中建设系统、土地管理系统各要有2个以上案例)。
建设项目乱收费能否得到有效的整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抓出成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努力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附件:
一、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略)
二、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略)



1997年6月12日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3〕2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为实现全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整合行政资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决定成立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投委”),并赋予工投委一定的审批权力。
第二条 为规范工投委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详细控制性规划评审通过的以及审批机关批准的市级工业园区。
第四条 工投委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为进入工业园区和园外的市级重点工业企业提供审批便利和优质服务。
第五条 工投委实行委员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少量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办公方式,精简、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地市一级经济管理的有关职能,具体职能是全面行使上述第三条范畴内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监督等权力。
第七条 工投委由各涉工审批部门一把手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工投委主任。工投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投办”),挂靠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一把手兼任工投委办公室主任。工投办视工作需要,内设若干机构。
第八条 工投委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一体化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审批、管理、服务模式。
第九条 需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工投委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按正常渠道上报。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条 市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工投委“充分授权、封闭运行”,由工投委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项目直接履行相关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投委审批意见核发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 工投委行使下列权力:
1、计划、经贸、外经贸等市级审批权限由工投委直接负责;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把土地整体征用后出让给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根据实际开发进度,在市政府授权工投委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3、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由城建部门核发具体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定点红线;工投委负责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会审,发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业园区内规划的重大调整或强制性规划条件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4、工业园区内企业环保由环保部门对该园区确定一个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一般性工业企业,原则上由工投委出具个体项目的环保建设意见,由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控管理,但对污染型企业,必须进行环评程序。
5、工业园区的企业涉及税务、消防、工商、公安、安全、档案、人防、质监等部门项目审批的,由工投委协调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6、以上审批部门收费应公开、透明,工投委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收费可由工投委代为收费或有关部门驻点收取。
7、工投委通过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监督各涉工单位办事效率,将考核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该单位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工投委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章程审批、企业登记、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工程管理等。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工投委一门受理,全程服务,办结回复。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项目审批程序是:工业园区将需要审批的项目材料,报工投办,项目单位并预付一定数额的审批手续押金。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工投办在30个工作日(工投委审批时间,不包括图纸设计及审查)内办结,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待工投委研究形成审批决议后,由相关部门限期办结。
第十五条 工投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 工投委免费为投资方代理服务,审批办证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工投委全体成员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