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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22:24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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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已由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原则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交战略,充分发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两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交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继续执行各自的科技进步计划的同时,自1996年起,在部科技进步年度执行计划中,继续安排《“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的宗旨是,根据《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点和需求,针对重点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实行“集资投入,共同管理,协调计划,联合攻关”,以促进公路、水运交通全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 为保证《“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任务的顺利开展和完成,科学、合理、规范地实施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交通部的领导下,《“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由部科学技术司和集资参加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共同组成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规定交齐“九五”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经费(集资额)的单位,即成为本理事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则为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由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担任;设理事长一人,由科技司司长担任;设副理事长三人,其中常设副理事长由部科技司主管科技计划的副司长担任,另二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轮流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是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3.审定理事会领导人员;
4.讨论并决定《“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或中止;
5.讨论并决定年度经费的使用原则,审议年度预决算;
6.讨论并决定奖惩事项;
7.讨论并决定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的义务:
1.按规定交纳参加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的经费;
2.作为主持单位负责对所申报并被理事会批准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并督促、协助承担单位按合同完成所承担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任务;
3.指派一名科技处长为理事会联络员,参与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理事会委托的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方面的工作;
5.为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单位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6.“九五”期间中途退出时,不再追索所交纳的集资经费。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理事会的有关会议和理事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2.对理事会和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提出建议;
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并有被选举权;
4.了解和检查督促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获取项目成果报告;
5.单独或联合其他理事单位申请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并主持理事会批准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学技术司内,其成员由部科技司政策计划处人员兼任。其职责是:
1.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参与筹备理事会全体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3.参与联络员会议,商讨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有关工作;
4.承接理事会理事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并负责组织向理事会联络员会议和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立项建议;
5.了解、掌握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执行情况,协助主持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6.组织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并及时组织将成果报告分送各理事单位;
7.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采取年度计划方式编制,由组织单位(交通部科学技术司)组织理事会各理事单位共同完成,由交通部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以《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遵循“目标明确、适应市场、重点突破、协调发展、加速转化、重在应用”的原则,同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发展的需求,重点开发或推广应用具有行业或地区特色的、支撑省市交通发展、促进交通科技整体水平上新台阶的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要尽量避免重复开发,并要充分考虑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技术引进、运输生产等的衔接和结合。
“九五”期间各理事单位所主持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总额不多于各理事单位集资额及部匹配所相应的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由理事会各理事单位按照项目选择原则,经审查签署意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立项建议;
2.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议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联络员会议对经过评议的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平衡后,由理事会办公室综合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预选项目建议草案;
4.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需有1/2以上的实际票数通过)的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编入部科技进步年度执行计划,由部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本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按计划由组织单位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撤消: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与项目结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5.集资经费以及与项目相匹配的自筹资金、贷款、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撤销的项目,由理事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商组织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后,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书中所列攻关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时,应与项目主持单位商定后提出申请,由组织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主持单位负责,并商组织单位,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必要时可向社会招标),合理组织优势力量,确定合同内容。由组织单位、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方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单位:
(1)作为联络员的组长单位召开联络员会议;
(2)筹备理事会会议;
(3)编制并下达年度执行计划;
(4)及时制定拨款计划并划拨经费;
(5)检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统计报表,组织验收鉴定。
2.主持单位(申请项目的理事单位):
(1)提出项目申请;
(2)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3)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4)及时提出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5)检查督促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6)参与验收鉴定。
3.承担单位:
(1)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并提出验收鉴定所需技术总结和经费报告;
(2)及时提交攻关进度、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和统计报表;
(3)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拨款;
(4)协助完成验收鉴定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凡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应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四、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的来源为:
1.参加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理事单位的集资经费,每份集资额为200万元;
2.部匹配经费,相当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理事单位集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由部科技经费支出;
3.按有偿合同回收的科技经费;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的使用范围:
1.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补助费;
2.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总额按不超过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总数的1.0%提取;
3.所需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管理费用,其总额按不超过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总数的2.5%提取;
4.为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奖励资金,其按不超过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总数的1.5%提取;
5.其他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同意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要做到帐目公开,并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三条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使用参照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相应的配套经费,包括工程费用、应属基建费开支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改造经费等仍按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前主持单位提出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由组织单位汇总后,按照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年度经费下达到课题的主持单位,并由主持单位拨到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视项目性质和效益不同,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经费实行无偿使用、部分偿还等不同办法。项目类型及偿还额度和期限要在合同中确定。偿还的经费按比例分别交回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确定,分期拨付;年终结存经费应转入下年度使用;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在申请验收、鉴定时作出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报送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经准撤消或中止时,承担单位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主持单位。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按规定上报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经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共同组织鉴定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告结束。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按国家科委规定的鉴定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任务完成后,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三十条 取得成果的单位有推广攻关成果的责任,应及时将研究报告分送理事会各理事单位。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对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可以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重大发明奖;凡符合专利条件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经交通部批准后执行,并由交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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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曾作出规定。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
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
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
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
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8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4年6月17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03〕2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辽委发〔2003〕3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我市对现行有效的25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等98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5.05.17
沈政发〔1985〕79号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
1986.01.18
沈政发〔1986〕9号

3
沈阳市教育征收附加费暂行办法
1986.07.30
沈政发〔1986〕66号

4
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条例
1986.01.10
沈政发〔1986〕82号

5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11.03
沈政发〔1987〕115号

6
沈阳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7.11.23
沈政发〔1987〕130号

7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1987.12.12
沈政发〔1987〕137号

8
沈阳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1988.04.27
沈政发〔1988〕40号

9
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1988.05.19
沈政发〔1988〕52号

10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88.07.16
沈政发〔1988〕72号

11
沈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
1987.12.26
沈政发〔1988〕143号

12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1989.01.31
沈政发〔1989〕9号

13
沈阳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989.02.27
沈政发〔1989〕15号

14
沈阳市商品蔬菜基地保护开发管理办法
1989.11.07
沈政发〔1989〕87号

15
沈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
1989.12.22
沈政发〔1989〕98号

16
沈阳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0.01.11
沈政令〔1990〕2号

17
沈阳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90.01.16
沈政发〔1990〕3号

18
沈阳市急救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990.02.15
沈政发〔1990〕7号

19
沈阳市对外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990.02.27
沈政发〔1990〕11号

20
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
1990.05.08
沈委办发〔1990〕20号

21
沈阳市市政工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
1990.04.04
沈政发〔1990〕31号

22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1990.04.24
沈政发〔1990〕35号

23
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990.06.19
沈政发〔1990〕50号

24
沈阳市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990.07.10
沈政发〔1990〕59号

25
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0.09.18
沈政发〔1990〕81号

26
沈阳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暂行规定
1990.09.29
沈政发〔1990〕84号

27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0.12.22
沈政发〔1990〕111号

28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03.12
沈政发〔1991〕9号

29
沈阳市北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1991.04.13
沈政令〔1991〕12号

30
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1991.04.23
沈政令〔1991〕14号

31
沈阳市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1991.04.28
沈政令〔1991〕15号

32
沈阳市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1991.07.15
沈政令〔1991〕30号

33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
1991.10.12
沈政办发〔1991〕43号

34
沈阳市技术改造货款贴息暂行办法
1991.10.08
沈政令〔1991〕43号

35
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1.11.9
沈政令〔1991〕46号

36
沈阳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
1992.02.21
沈政发〔1992〕3号

37
沈阳市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2.07.19
沈政发〔1992〕20号

38
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1992.08.05
沈政发〔1992〕24号

39
沈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1992.08.05
沈政令〔1992〕3号

40
沈阳市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安置办法
1992.09.10
沈政发〔1992〕38号


41
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2.11.03
沈政发〔1992〕48号

42
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1993.03.18
沈政发〔1993〕10号

4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3.10.04
沈政令〔1993〕38号

44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3.11.10
沈政发〔1993〕49号

45
沈阳市农村机械维修业管理办法
1993.11.18
沈政发〔1993〕51号

46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5号

47
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6号

48
沈阳市公有住房出租补贴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0号

49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1号

50
沈阳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
1993.12.20
沈政发〔1993〕63号

51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
1994.04.06
沈政发〔1994〕15号

52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994.06.09
沈政发〔1994〕20号

53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的补充规定
1994.06.23
沈政发〔1994〕22号

54
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
1994.06.20
沈政发〔1994〕23号

55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1994.07.28
沈政发〔1994〕28号

56
沈阳市反暴利反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1994.11.14
沈政发〔1994〕43号

57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
1994.11.07
沈政发〔1994〕51号

58
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实施细则
1994.12.30
沈政发〔1994〕54号

59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5.03.10
沈政令〔1995〕4号

60
沈阳市统计登记暂行规定
1995.06.22
沈政令〔1995〕6号

61
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使用实施细则
1995.11.29
沈政令〔1995〕16号

62
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
1995.10.18
沈政发〔1995〕25号

63
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6.01.05
沈政令〔1996〕20号

64
沈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1996.02.03
沈政令〔1996〕21号

65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6.02.16
沈政令〔1996〕22号

66
沈阳市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规定
1996.04.01
沈政令〔1996〕26号

67
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1996.08.06
沈政令〔1996〕28号

68
沈阳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996.10.16
沈政发〔1996〕30号

69
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6.09.22
沈政令〔1996〕30号

70
沈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6.11.06
沈政令〔1996〕31号

71
沈阳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
1996.12.03
沈政令〔1996〕32号

72
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1996.12.03
沈政令〔1996〕34号

73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96.12.03
沈政令〔1996〕35号

74
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1997.03.04
沈政令〔1997〕4号

75
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
1997.04.07
沈政令〔1997〕6号

76
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1997.04.08
沈政令〔1997〕9号

77
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7.04.09
沈政令〔1997〕10号

78
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1997.04.20
沈政令〔1997〕11号

79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1997.06.24
沈政令〔1997〕17号

80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7.10.15
沈政令〔1997〕20号


81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1997.11.20
沈政令〔1997〕28号

82
沈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29号

83
沈阳市扶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0号

84
沈阳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1号

85
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1997.11.06
沈政令〔1997〕32号

86
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3号

87
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1997.12.25
沈政发〔1997〕37号

88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1998.02.09
沈政令〔1998〕2号

89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1998.04.13
沈政令〔1998〕5号

90
沈阳市短途旅游管理办法
1998.09.05
沈政令〔1998〕14号

91
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998.01.27
沈政令〔1998〕38号

92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1999.03.22
沈政令〔1999〕27号

93
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1999.07.26
沈政令〔199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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