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洛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根据“工业强市”规划、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等战略目标,每年3月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评选行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洛阳市市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市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4〕199号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其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占有单位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第三条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应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未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同)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条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净资产帐面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三)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七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含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下同)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拟委托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等情况。
(二)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初审,初审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八条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初审意见并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经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十条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第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评估备案的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再将备案材料转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评估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相关经济行为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四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变动的作价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抽查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资产占有单位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厦门市财政局制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单位性质1、国有独资;2、集团公司;3、股份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中外合资合作公司;6、其它上级单位(股东、股权比例)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经济行为类型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资企业;4、中外合作企业;5、其他。
二、企业:1、合并;2、分立;3、股权比例变动;4、租赁;5、产权转让;6、破产;7、解散;8、其他。
三、资产:1、出资;2、重组;3、转让;4、租赁;5、拍卖;6、涉讼。
四、其他: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账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1、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2、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评估基准日
年月日占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上级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已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报告编号:
评估基准日:200年月日
有效期:200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
价值调整后
账面值评估
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中:在建工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注:本表一式四份。两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附件三: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评估目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帐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编号评估基准日申请核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