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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22:12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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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建筑节能
  第六条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第十条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市逐步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的地区和时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禁止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生产粘土砖。
  禁止销售、使用的粘土砖不包括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生产和购买的粘土砖。法律、法规对旧城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墙体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或者转产。
  生产粘土砖的企业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利用粉煤灰、炉渣、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质量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按其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计中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或者不按照节能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按其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和交付经营项目时,在售房合同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或者夸大所售经营项目的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转产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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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2年2月28日

  2001年,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克服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济运行总体质量和效益不断改善,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教育、科技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实现了“十五”计划和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
  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初步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59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610亿元,增长2.8%;第二产业增加值49069亿元,增长8.7%;第三产业增加值32254亿元,增长7.4%。

  市场价格保持稳定。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0.7%。其中,城市上涨0.7%,农村上涨0.8%;食品价格持平(其中,粮食下降0.7%,肉禽及制品、鲜菜分别上涨1.6%和1.4%,蛋上涨6.0%),烟酒、衣着价格分别下降0.3%和1.9%,家庭设备、交通通信价格分别下降2.3%和1.0%,娱乐教育文化价格上涨6.6%,居住价格上涨1.2%。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1.3%;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降0.2%;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0.4%。

  就业规模继续扩大。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302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3940万人,增加789万人。年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51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42万人。全年通过多种途径使227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

  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全年对外贸易顺差225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6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46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9%。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12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6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年末汇率1美元兑8.2766元人民币,人民币比上年末升值15个基本点。

  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新进展,经济运行总体质量和效益不断改善。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品种、品质和布局的优化,主要农作物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高新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传统工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大,一些行业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取得新的成效。西部地区投资力度有所加大。全年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122.1,比上年提高3.4点;实现利润4657亿元,增长8.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济结构性矛盾和经济体制深层次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就业压力增大,农民收入增长仍比较缓慢,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不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还相当困难;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国内市场分割局面尚未完全改变,市场经济秩序仍比较混乱。

  二、农业
  种植业结构继续调整。全年粮食播种面积比上年减少,棉花面积扩大76万公顷,糖料面积扩大约17万公顷,蔬菜面积扩大约115万公顷,油料面积减少约70万公顷,优质专用小麦面积扩大130多万公顷,优质稻种植面积的比重达50%以上,优质油菜籽面积扩大较多。

  粮食有所减产。受调减播种面积和严重干旱的影响,全年粮食产量45262万吨,比上年减产2.1%。其中夏粮产量10188万吨,减产4.6%;早稻产量3396万吨,减产9.5%;秋粮产量31678万吨,减产0.3%。

  棉花、糖料增产,油料减产。全年棉花产量532万吨,比上年增长20.4%;糖料产量8790万吨,增长15.1%;油料产量2872万吨,减少2.8%。蔬菜生产在精细品种增加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畜牧业、渔业生产稳步发展。全年肉类总产量达6340万吨,比上年增长3.5%;全年水产品产量达4375万吨,增长2.3%。
  林业水利建设取得新进展。全年完成造林面积530万公顷,比上年增长3.8%。其中退耕还林工程完成退耕还林40万公顷。长江干堤断面达标已占设计的80%,黄河下游大堤加高累计完成544公里。全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多万公顷,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30多万公顷,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多万公顷。

  三、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生产增长较快。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42607亿元,比上年增长8.9%。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增加值26950亿元,增长9.9%。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15198亿元,增长8.1%;集体企业3141亿元,增长7.2%;股份制企业8086亿元,增长10.4%;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6622亿元,增长11.9%。重工业增加值16301亿元,增长11.1%;轻工业增加值10649亿元,增长8.6%。全年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率为97.7%,比上年略有提高。

  高新技术产品产量保持较快增长,一些行业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取得新的进展。全年工业新产品产值比上年增长15.7%。微波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移动电话机、电子计算机等电子及通信设备产品产量增长28.9%至87.5%;轿车、数控机床等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也保持了快速增长。原煤产量增长10.9%,原油增长1.3%,发电量增长9.0%;钢材增长19.8%,十种有色金属增长10.5%。全年关闭各类小煤矿10944处,关停小钢厂12户,淘汰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1520万吨、小玻璃生产能力263万重量箱,关停小火电机组230万千瓦。

  建筑业生产增长较快。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完成增加值6462亿元,比上年增长7.4%。全国四级及四级以上建筑企业实现利润226亿元,增长17.6%;税金总额441亿元,增长13.9%。施工工程个数83万个,其中投标承包工程35万个,占全部施工工程个数的42.2%;施工面积17875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8616万平方米;房屋竣工面积82542万平方米,增加1828万平方米。

  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着重培养了一批市场竞争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小型企业改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批资源枯竭的矿山和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国有工业企业效益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330亿元。煤炭行业扭转了多年整体亏损的局面,冶金、汽车等行业实现利润快速增长。

  四、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898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其中,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投资26401亿元,增长12.8%;城乡集体经济投资5189亿元,增长8.1%;城乡居民个人投资5308亿元,增长12.7%。基本建设投资14567亿元,增长8.5%;更新改造投资5889亿元,增长15.3%;房地产开发投资6245亿元,增长25.3%;其他投资10197亿元,增长8.5%。

  投资结构继续改善。全年第一产业投资888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第二产业投资8633亿元,增长7.8%,其中,原材料工业投资增长17.0%,机械电子工业投资增长21.7%,轻纺工业投资增长23.9%;第三产业投资18306亿元,增长17.6%,其中,运输邮电通信业投资增长13.7%,房地产公用服务咨询业投资增长24.1%。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国道主干线、重大水利工程等在建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继续加快。

  西部地区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全年东部地区投资15883亿元,比上年增长13.3%;中部地区投资6316亿元,增长16.3%;西部地区投资4704亿元,增长19.3%,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投资增长。青藏铁路、西电东送等一批重大建设工程相继开工。

  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新增主要生产能力有:原煤开采1081万吨,天然原油开采1898万吨,天然气开采21亿立方米;大中型发电机组容量1498万千瓦,11万伏及以上变电设备5347万千伏安;新建铁路主线正线交付运营里程1210公里,增建铁路复线交付运营里程1443公里,新建公路2927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017公里,新扩建万吨级港口泊位年吞吐能力5790万吨;新增局用交换机容量3100万门,新增光缆线路长度25万公里,新增数字蜂窝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8000万户。

  五、国内贸易
  消费品市场销售稳定增长。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595亿元,比上年增长10.1%。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23543亿元,增长11.5%;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14052亿元,增长7.7%。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25511亿元,增长10.7%;餐饮业零售额4369亿元,增长16.4%;其他行业零售额7716亿元,增长4.9%。

  生产资料市场销售平稳增长。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16449亿元,比上年增长4.0%。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销售保持增长,但经济效益下降。1-11月份实现商品销售收入净额246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其中批发业增长3.0%,零售业增长12.0%;毛利率7.8%,其中批发业6.7%,零售业12.8%;费用率8.0%,其中批发业6.7%,零售业14.0%;实现利润总额24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1%,其中批发业下降12.0%,零售业增长11.6%。

  六、对外经济
  进出口保持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50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5%。其中出口总额2662亿美元,增长6.8%;进口总额2436亿美元,增长8.2%。在出口额中,一般贸易出口1119亿美元,增长6.4%;加工贸易出口1475亿美元,增长7.1%。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较快,其中机电产品出口1188亿美元,增长12.8%,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4.6%,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5亿美元,增长25.4%,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7.5%,提高2.6个百分点。

  全年对美国出口5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2%;对香港地区出口465亿美元,增长4.6%;对日本出口450亿美元,增长7.9%;对欧盟出口409亿美元,增长7.1%;对东盟出口184亿美元,增长6.0%;对韩国出口125亿美元,增长10.9%;对俄罗斯出口27亿美元,增长21.4%;对拉丁美洲出口82亿美元,增长14.6%;对非洲出口60亿美元,增长19.1%。

  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较快。全年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6139个,比上年增长16.0%;合同外资金额692亿美元,增长10.4%;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468亿美元,增长14.9%。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营业额1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2%;新签合同额165亿美元,增长10.1%。
  七、交通、邮电和旅游
  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保持稳定增长,全年完成增加值5222亿元,比上年增长6.5%。
  全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46304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4.8%。其中,铁路14575亿吨公里,增长6.7%;公路6180亿吨公里,增长0.8%;水运24860亿吨公里,增长4.7%;民航44亿吨公里,增长3.8%。全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旅客运输周转量13000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6.0%。其中,铁路4767亿人公里,增长5.2%;公路7047亿人公里,增长5.8%;水运95亿人公里,下降5.6%;民航1091亿人公里,增长12.5%。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24亿吨,比上年增长8.8%,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达6亿吨,增长13.6%。

  邮电通信业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总量4370亿元,比上年增长24.0%。年末局用交换机总容量为2亿门;固定电话用户达到17900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11100万户,乡村电话用户6800万户;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4480万户,已成为全球移动电话用户规模最大的国家;电话普及率为26部/百人;年末互联网用户超过3000万户。

  国内国际旅游持续发展。全年国内出游7836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3%;国内旅游收入3522亿元,增长10.9%。全年境外入境人数890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6.7%。其中外国人1123万人次,增长10.5%;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7778万人次,增长6.2%。在入境旅游者中,过夜人数3316万人次,增长6.2%。国际旅游外汇收入178亿美元,增长9.7%。全年大陆出境人数121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5.9%,其中因私出境人数695万人次,增长23.4%。

  八、金融、证券和保险
  货币供应量适度增长。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5830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4%;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59872亿元,增长12.7%;流通中现金(M0)余额为15689亿元,增长7.1%。

  金融机构存贷款稳定增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43617亿元,增长16.0%。其中,企业存款余额51547亿元,增长16.9%;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3762亿元,增长14.7%。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12314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11.6%。其中,短期贷款余额67327亿元,增长7.7%;中长期贷款余额34273亿元,增长15.2%。贷款结构继续改善。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11971亿元,增加1395亿元。消费贷款余额6990亿元,增加2755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98亿元,增加2282亿元。与国债资金相配套的基础建设贷款得到及时安排。

  证券市场继续发展。全年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包括增发)84只,配股126只,共筹资1098亿元,比上年减少401亿元;发行B股、H股共9只,筹资70亿元,减少507亿元;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1168亿元,减少935亿元。年末境内上市公司(A、B股)数量由上年末的1088家增加到1160家,市价总值43522亿元,比上年末下降9.5%。全年国家共发行内债4884亿元,比上年增加227亿元。

  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全年内外资保险机构保费收入2109亿元,比上年增长32.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5亿元,寿险保费收入1288亿元,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136亿元。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598亿元,其中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赔款395亿元,寿险给付203亿元。

  九、教育和科学技术
  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发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268万人,比上年增招48万人,在校生719万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196万人,在校生456万人。全国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17万人,增招4万人,在学研究生39万人。全国普通高中招生558万人,在校生1405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招生398万人,在校生1164万人。全国初中学校招生2288万人,在校生6514万人。普通小学招生1944万人,在校生12543万人。特殊教育学校招生6万人,在校生39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2022万人。全国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学员9270万人次。

  科技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取得较大进展。年末国有企事业单位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887万人。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人员93万人年,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70万人年。全年全国研究与发展(R&D)经费支出960亿元,比上年增长7.1%。其中基础研究经费47亿元。全年国家组织了647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1329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完成了80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及鉴定验收。新安排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220多项。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28376项,其中基础理论成果1854项,应用技术成果24966项,软科学成果1556项。全年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203582件,授权专利114252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9.3%和8.5%。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24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800亿元,比上年增长23.0%。

  综合技术服务进一步完善提高。全国共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5500个,其中国家检测中心233个。国家监督抽查8166家企业211类9858种产品和商品。全国现有质量认证机构79个,其中产品认证机构29个,已完成对近2万个企业的产品认证。全国共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4939个,全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3234万台件。制定、修订国家标准1045项,其中新制定497项。全国共有城乡天气预报警报服务网发射站点841个,卫星云图接收站点319个。全国共有地震台站1245个,地震遥测台网28个。全国共有917个海洋观测、监测站点。测绘部门公开出版地图1187种,图书327种。

  国土资源调查及地质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76处,有42种矿产新增查明资源储量。其中石油7亿吨,天然气4302亿立方米,原煤16亿吨。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31个,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95起。

  十、文化、卫生和体育
  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各项事业较快发展。年末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621个,文化馆2899个,公共图书馆2689个,博物馆1394个。广播电台311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70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2.9%。电视台358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4.1%。全国有线电视用户8803万户。生产故事影片88部,科教、纪录、美术片66部。出版全国性和省级报纸216亿份,各类杂志29亿册,图书63亿册(张)。年末全国共有档案馆3885个,已开放各类档案4817万卷(件)。

  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年末全国共有卫生机构33万个,其中医院、卫生院7万个;病床床位319万张,其中医院、卫生院297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49万人,其中医生209万人,护师、护士128万人。全国共有卫生防疫、防治机构6025个,卫生技术人员22万人;妇幼保健所、站2539个,卫生技术人员8万人。农村乡(镇)共有卫生院5万个,床位74万张,卫生技术人员102万人。农村有医疗点的村数占总村数的89.7%,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28万人。

  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全年在国内外的各项比赛中,我国运动健儿共获得了89个世界冠军;8人2队12次创10项世界纪录;15人3队20次创15项亚洲纪录。第九届全国运动会获得圆满成功。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开展。顺利完成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全年在通过销售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资金中,有26亿元用于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

  十一、环境保护
  监测的340个城市中,有117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占监测城市数的比重为34.4%,比上年回落1.2个百分点;有114个城市达到三级标准,比重为33.5%,提高3.6个百分点;有109个城市未达到三级标准,比重为32.1%,回落2.3个百分点。颗粒物仍是我国城市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在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部分城市的二氧化硫污染程度有所加重,超标城市比重有所提高。对道路噪声监测的273个城市中噪声污染严重的占9.5%,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的210个城市中50.5%的区域环境噪声优于城市居住区声环境质量标准。全国建成了3314个烟尘控制区,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建成了3121个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

  重要水系的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七大流域干流地表水水质有51.7%的断面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要求,比上年回落6个百分点;26.1%的断面为Ⅳ类水质,上升4.5个百分点;12.8%的断面为Ⅴ类水质,与上年持平;超过Ⅴ类水质标准断面的比例为9.4%,上升1.5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基本稳定。357个近岸海水水质监测点中,达到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监测点比重为12.2%,二类为27.8%,三类为18.6%,四类为12.5%,劣四类为28.9%。

  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全国已批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82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215个;全国自然保护区达到155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1个;自然保护区面积14472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4.4%。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自然增长率继续下降。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762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8064万人,占37.7%;乡村人口79563万人,占62.3%。全国男性人口为65672万人,女性为61955万人。0-14岁人口比重为22.5%,15-64岁人口比重为70.4%,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7.1%,老年人口达到9062万人。全年全国出生人口1702万人,出生率为13.38‰;死亡人口818万人,死亡率为6.43‰;全年净增人口884万人,自然增长率为6.95‰。

  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实际增长4.2%。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现金纯收入1748元,实际增长5.7%。居民住房条件继续改善。全年城镇竣工住宅面积5.4亿平方米,农村竣工住宅面积7.4亿平方米。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7.9%和47.8%,均比上年降低1.3个百分点。

  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为10355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12万人;有10630万职工和3346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有7629万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两个确保”继续得到落实。90%以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7.8%。全国城镇最低收入标准以下的居民中有1123万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社会福利事业继续发展。年末全国各类可提供食宿的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16万张,收养各类人员83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21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9924个。全年通过销售社会福利彩票筹集社会福利资金41亿元,接收社会捐赠款超过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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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报为初步统计数。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统计数据未包括在本公报中,分别由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
  3.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台湾省。
  4.国内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5.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中天然原油开采、天然气开采、局用交换机容量、新增光缆线路长度及数字蜂窝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含更新改造增加的能力。

  6.邮电业务总量完成额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
  7.恩格尔系数是指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71号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剧毒、假冒、劣质灭鼠药品流入市场,保护人畜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统一采购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灭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灭鼠药品定点经营规划的制定、颁发《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灭鼠药品名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定点灭鼠药品经营单位,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灭鼠药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经营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加注标签和标识,统一供应。

经营单位对购入的灭鼠药品应当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登记证号、标识、生产批次、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经营灭鼠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经营灭鼠药品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三)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

第六条 灭鼠药品应当专柜销售,挂牌明示,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防止流失,确保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登记在册,定期送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灭鼠药品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

第七条 经营假冒、劣质灭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剧毒灭鼠药品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