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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17:21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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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9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盘政发〔2004〕34号)精神,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和法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列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1.企业经营规模。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

2.企业效益。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主营年利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利税额在4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企业带动能力。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以契约或其他利益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应达到700户以上。

5.企业产品竞争力。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6.特别标准。为促进畜牧业、名优特产业发展,对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特种农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对其申报的规模、效益等指标实行特别标准。对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计算企业效益和资产负债时,剔除政策性因素。

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在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自愿申报,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乡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注册的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采取评分和审定进行。评分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遴选、确定的专家组完成。专家组成员主要从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产生。专家组根据被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按照计分办法进行评分:

1.专家组对参评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分、汇总,形成初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结果和专家组初选意见,结合实地调查等情况,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性筛选、排序,提出预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表决。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3.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授予“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第八条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第九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和日常报表制度。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应将截止上年末企业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登记注册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经乡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的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带动农户等情况,拥有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日常报表每季度一次,年底加报财务决算报表。

2.县(区)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度3月,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评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综合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评分,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层次。

4.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在考核、评分的基础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5.审批。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监测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监测结果即生效。

第十条经动态监测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每年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定期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认定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选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更名的,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并将更名情况及时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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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土资党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把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局


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整体部署。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全面把握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全面把握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和创新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全面把握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这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按照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方向和要求,系统思考、谋划和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深化制度改革,建立以产权明晰为前提、用途管制为核心、节约集约为手段、严格管理为保障,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求的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形成耕地得到切实保护、各类用地得到基本保障、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在组织党员干部搞好自学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学习培训。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通过认真学习,切实把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用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真正把中央要求全面落到实处。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关系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要从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耕地先补后占、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目标任务,层层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考核。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结合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按照上级规划下达指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将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通过调整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补充耕地潜力和完成情况挂钩制度。各省(区、市)应检查已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情况,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报批与已补充耕地通盘考虑,切实做到“先补后占”。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继续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为支农惠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三、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从规划、市场配置、标准、评价考核等方面建立一整套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加强规划的控制引导。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公路、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压缩建设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抑制重复建设。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加快完善市场竞争、价格调控机制和土地占用的成本约束机制。
严格用地标准管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尽快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类非农建设的用地标准,不得突破用地标准供地。


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评价考核制度。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引导和规范开发区“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尽快出台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同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评价的考核办法,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措施的评价考核。尽快发布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全面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


严格宅基地管理并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抓紧修编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结合土地资源条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抓紧修订宅基地标准。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进一步完善宅基地使用制度。探索制订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具体政策规定,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四、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问题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原有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立相应的协调裁决机制。部将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加快健全和完善制度。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耕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安置政策,拓宽安置途径,积极推行多元化安置,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部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应保尽保、先保后征的原则,认真研究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社保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管理等问题,制订有关政策性文件。


五、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创新。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家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不得建设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严禁未经批准将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先行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制度。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实际需要,本着统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土地有形市场的功能、布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划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进入市场流转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计划,报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六、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建设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明晰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权属状况。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按照调查一宗、登记一宗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充分发挥土地确权登记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


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可查询服务。做好农村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农村土地登记结果查询服务。大力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进一步细化权利、显化主体、明确权能,不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七、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要科学修编并严格实施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集聚,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提升农村防灾减灾能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乡村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空间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细化村庄土地利用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制订涉及土地利用的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在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稳步推进挂钩试点工作。


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边界。预留必要建设空间,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严禁在扩展边界外进行建设。


八、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提高地质工作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服务水平


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是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从防灾能力、地下水勘查评价、农业地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全面提高农村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开展山区农村和村庄、集镇等人员集中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评价工作。建立多发区、易发区较为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全面推广使用简易监测预警仪器,提高农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开展农村地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和搬迁避让工程,尽快消除一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根据《汶川地震灾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恢复重建群测群防体系等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开展农村地区地下水勘查评价工作。继续加强西北干旱缺水地区的地下水勘查评价,切实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继续采取部省合作等方式,加强西南岩溶石山和红层地区调查评价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示范工作。集中资金和技术,尽快解决东北、西北和西南地方病严重的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问题。


进一步加强农业地质工作。关注农村土壤环境和农作物安全,加快农业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和评价,系统总结调查评价成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特色农业发展、耕地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农作物安全等提供科学依据。


加大农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优先安排位于农村地区、已对农村土地和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切实落实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农村地区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作用,尽最大努力避免造成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九、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改革决策要与法制决策相结合。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框架内规范推进。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土地管理领域已经在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执法监察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实践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明法纪,坚持有法必依,在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前,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稳定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深入总结近年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新情况、新变化,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行之有效的做法,要使其规范化,通过调整体制机制上升为制度;对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要抓紧修改修订。抓紧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相关工作,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等的起草研究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文件,主动与地方人大和法制办沟通,抓紧修改完善。


十、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先行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要深化已有试点、开展新的试点,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已有试点。已经部署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各类试点要进一步总结深化、不断完善。国家批准的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部省(市)合作协议,不断深化已有改革,总结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具备成熟经验、初步具有规范做法的试点可以进一步推进,为全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造鲜活经验,提供典型示范。

开展新的试点。还不具备成熟经验和规范管理办法的地方,要先认真研究,拿出试点方案,多方论证,逐步开展。各类试点要慎之又慎、稳步推进,防止出偏差、走弯路。如需突破现行法律法规或配套政策,必须经过报批并做到“局部试验、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试点成功后方可在面上推广。


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发挥舆论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围绕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统一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认识。尽快出台政策,加大指导力度。围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将《决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体化,明晰政策界限。加大政策指导和督导力度。敏锐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主动开展工作,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基层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切实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努力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营口市咖啡屋、酒吧、桑拿浴等饮服行业管理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咖啡屋、酒吧、桑拿浴等饮服行业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3]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屋、酒吧、桑拿浴等饮服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开办咖啡屋、酒吧、桑拿浴、按摩室以及设有单间(包厢)的卡拉OK 歌舞厅、饭店、酒店、美容院等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文化娱乐项目的;须持有文化部门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须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申领《安全许可证》后(桑拿浴、按摩室须到市公安机关申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四条 大、中型宾馆、招待所、综合娱乐场所及专业浴池经批准的,允许辅设桑拿浴、按摩室,其它单位不得开办。每间按摩室须设三张以上床位,床间不得设隔帘。

第五条 咖啡屋、酒吧卡拉OK 歌舞餐厅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五十方平米;单间面积不得少于八平方米,不得遮蔽;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室内布局须合理,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空气质量、饮(食)具、公用物品消毒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室内照明亮度,饭店、酒店、咖啡屋、酒吧不得低于十五勒克斯;浴室不得低于三十勒克斯;按摩室不得低于五十勒克斯。

第七条 营业场所的装饰要健康,不准有色情、淫秽内容。

第八条 营业场所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不准播放非法出版音像制品。播放音量白天要在七十分贝以下,夜间要在五十五分贝以下。

第九条 从业人员的身份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佩带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身份证明胸章上岗服务。

第十条 从业人员每年须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第十一条 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单位负责人、个体业主、从业人变更时,须到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办理各种证件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按摩的服务人员,须持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证明。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准向顾客索要“小费”或设敲诈顾客;不准从事色情服务;不准有卖淫嫖娼等流氓前科劣迹的人员从事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和贩卖、扎毒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凡强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须持市场物价局颁发的经营收费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上述行业,经批准、登记或重新登记后,各市(县)、区公安(分)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应分别报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文化、商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分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