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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奉献写忠诚 务实创新谱新篇/蔡仕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1:19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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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奉献写忠诚 务实创新谱新篇
—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近年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领全院干警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凝聚一心,锐意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五华,促进山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检察工作得到了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近年来,该院相继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和荣记“集体一等功”。被省检察院评为“广东省先进检察院”。检察长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广东省优秀基层检察长。
一、勤政廉政,团结务实,用和谐的理念强班子
五华县地处粤东,县财政收入不足七千万、人口超百万,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贫困山区县。在这种财政状况下,该院人均经费不到300元,干警原人均办公面积不足3平方米,一些干警住房困难十分突出。面对重重困难,2005年初,以梁振悦同志为党组书记、检察长的新一届班子并没有被困难吓倒。新一届班子到任后,首先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山区实际和检察工作实际,先后提出了适合山区检察工作发展的“抓队伍,促业务;抓保障,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一个努力,两个继续”(即努力提高干警个人综合素质,继续保持各项检察业务良好发展势头,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工作思路。群雁高飞头雁领,榜样的力量最无穷。为了使工作思路落到实处和在最短的时间内摆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困境,该院党组把班子建设放在首位,发挥党组的核心和堡垒作用。一是抓好学习,提高素质。科学理论是指导检察工作发展的武器,勤于学习、提高领导素能是当好“带头人”的前提。为此,该院班子成员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带着深厚的感情学、带着执着的信念学、带着实践的要求学。该院以梁振悦检察长为组长的党组学习中心组带头讲政治,带头学理论,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重要学习活动还扩大到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党的十七大期间,该院班子成员不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而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在全院掀起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二是搞好团结,端正风气。该院班子成员注意增强团结意识,为全院干警树好榜样。无论是议事、用人还是办案,都能带头树正气,带头搞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有权、有责,做到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精诚团结,较好地发挥了整体合力,使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形成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的良好局面。三是廉政勤政,做好表率。在抓好廉政建设方面,该院班子成员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指导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从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处理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坚持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凡是要求干警不能做的,绝不越雷池半步,以实际行动带动全院干警。
二、以人为本,严管厚爱,用人性化管理带队伍
事靠人干,案靠人办,做好工作,人的素质是关键。该院党组始终把提高干警素质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在队伍建设上强调一个“严”字,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为手段,努力提升干警个人综合素质。一是知人善用,充分发挥中层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该院党组把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不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比素质、论实绩,对表现好的大胆使用,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做到“四个带头”: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带头执行党组的各项决定。二是寓教于学,以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队伍素质。该院党组要求每年坚持搞好“四个一”活动:举办一个讲座。请经验丰富的干警讲授法律、检察业务课程,近年来,相继举办了刑法学知识讲座、信息调研宣传业务讲座、反贪业务知识讲座、民行业务知识讲座、电脑培训班等各种活动,并邀请党校讲师和专业会计师为全院干警上专题辅导课;组织一场研讨会。组织举办了以“发挥检察职能,构建和谐五华”、“如何当好排头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等为主题的有奖征文和理论研讨活动;举办一次演讲比赛。该院坚持每年举办一次演讲比赛或者是辩论赛,今年,该院举办了一场模拟法庭比赛和一场辩论赛;召开一场座谈会。该院在每年的“七一”节期间召开部分党员座谈会,缅怀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该院积极实施文化育检战略,大力营造崇尚文化的氛围,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软实力。该院党组不但从严治检,而且从优待检,以建设和谐检察院为目标,切实帮助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注意凝聚人心,为干警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新一届班子任职以来,报县委批准晋升了1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提拔任用了9名科室正副职,6名正副股级干部。同时,关心青年干警的成长,如在司法考试中,给时间、给政策,去年至今,该院有三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三是创新载体,使各项教育活动富有特色。近年来,该院扎实开展了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项整改活动、排头兵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教育活动。教育活动中,该院创造性地开展了“面对‘全国先进检察院’,我该怎样做”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和“争创‘五优’科室,争当‘五好’干警”等活动。通过这些创新活动大力推动该院队伍建设的深入发展。同时,该院在教育活动中加强挖掘和宣传,培养树立自己的典型。每月在院务例会上通报表扬当月或最近表现突出的干警,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目前为止,该院没有收到干警不良行为的投诉,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干警遵纪守法,挂牌上班,着装整齐,言行文明,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奋发向上。该院队伍建设的经验材料得到了省院《粤检政工》和市院简报的转发。
三、突出重点,创新发展,用一流的业绩树形象
在业务工作中,该院注重抓重点带全盘,全面抓好各项检察业务。一是坚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院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2005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45件618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385件523人,批不捕6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38件544人,经审查后决定起诉418件522人,决定不诉19件21人。该院注意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人性化执法,宽严相济,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以来,共对33宗轻微刑事案件采用调解方式终结诉讼程序。该院的刑事案件一直保持了“四无”:无错捕错诉,无漏捕漏诉,无改变定性,无刑事赔偿案件。二是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该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反腐败斗争指示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使反贪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2005年以来,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9件29人,立案侦查42件42人。所立案件全部是5万元以上大案,其中科级干部9人,副处级干部1人。反贪工作呈现出“六个百分百”的特点,大案比例率、移送起诉率、定性定罪准确率、有罪判决率、服判率、追赃率均达10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08多万元。三是切实加强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力度。近年来,该院通过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及加强立案监督等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四是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服务于大局。该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工作,坚决落实县委的部署和决策。同时,该院还坚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为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谋献策,当好参谋助手。近年来,该院先后出台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等,制订了“七个着力”的措施服务“崇商重企”,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该院真诚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群众工作方面,该院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基础建设方面也取得显著成绩,该院办案专业技术综合大楼在去年底落成并投入使用,大大改善了该院的办公办案环境。该院的各项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势头,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当代检察官》、《梅州日报》等报刊杂志长篇报道了该院的先进事迹。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蔡仕强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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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营效益和经济发展速度,给国家机关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该《制度》自1997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将《制度》发给你们,请即组织本辖区的填报工作。为便于《制度》的正确执行,确保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统计数据按时汇总、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适用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各图书、报纸、杂志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印刷物资供销单位,必须按《制度》规定填报有关报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
二、《制度》由《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一)》、《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二)》三份基层报表组成。其中:《单位基本情况表》所有单位必须填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一)》由图书、报纸、杂志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出版物印刷单位填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二)》由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印刷物资供销单位填报。
1997年年报,出版物印刷单位暂定填报到国家和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新华书店系统,暂定填报到县及县级市新华书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将本地区基层店报表分别按县(县级市)、地(地级市)、省直单位、全省四级汇总后,连同基层报表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三、由于时间紧迫并缺少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1997年《制度》报表一律采用手工方式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辖区的报表收齐、审核后,可不汇总,直接将全部报表报送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
四、各地区填报的1997年《制度》报表,须于1998年2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
五、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制度》报表的填报工作。凡违反《制度》规定,拒报、迟报、瞒报、虚报统计报表者,新闻出版署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1997年统计年报的考核情况,新闻出版署将于1998年6月向全国通报。
六、《出版财务统计报表制度》(1993年修订本),自1997年年报起停止执行。
附件:《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


“零工资”就业违法,用人单位需谨慎

宋晓锋


  严峻的就业形势,有的大学毕业生为了争取一份工作,自降身价,或者不敢询问薪水,甚至愿意“零工资”就业。
  据了解,“零工资”现象目前已不鲜见,只不过它往往打着“实习”的名义,在不少单位、企业大行其道。“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工资。
大学生这样做到底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还是一种无奈之举?
有的“零工资”就业大学生认为:“如果能积累经验、锻炼实际操作能力,为了今后的发展,为用人单位白干一段时间也是有意义的,就当是用钱买经验。”
有些人对“零工资”就业持支持意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主动要求无偿工作进行限制。只要劳动者提出,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就符合民事关系中的合意原则,“零工资就业”无可厚非。
  有些人对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持反对意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零工资”就业是某些大学毕业生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不切实际地压低身价,给其他求职者以压力,逼迫大家都‘跳水’,这会引起整个就业市场的混乱。”
  有些人认为对是否“零工资”要具体分析,如果家庭条件好的毕业生才有资本向用人单位提出“零工资”就业;如果是贫困的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几乎要用尽积蓄,甚至还要向亲朋借款才能使大学生完成学业,如果孩子‘零工资’就业,家长还得承担孩子这段时间的生活费用,“零工资”就业对这样的家庭是弊大于利。
  笔者系多年从事劳动法研究和实践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零工资”就业进行如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即成为一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企业招用了“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从其工作的第一天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有没有协议,也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要承担如下风险和责任:
  一、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招用了“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从其工作的第一天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有没有协议,也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协议。
  用人单位在招聘“零工资就业”的劳动者时,一般不会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进行口头约定。但不签书面合同本身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1、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5、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6、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月的那个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有的企业把不签书面合同的责任推给劳动者,说劳动者不同意企业也不能强迫其签,这其实是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一个托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签订“零工资就业”的劳动合同风险大
  与“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签订书面合同也有风险。
如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回避不写,则合同必备条款缺失,不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合同写明零工资、无社保,则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要被追究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了这种“零工资就业”的劳动合同,大学生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要承担相应责任
  零工资就业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劳动报酬,而有劳动无报酬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且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工资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意味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四、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和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也就不会给零工资就业者办理社保。遇到这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补交,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警告和罚缴滞纳金。另外,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零工资就业”是否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要依法依规操作,关键要破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会影响企业用工自主性、灵活性,不签劳动合同就可免除责任的误解。只要劳资双方自愿协商薪酬水平,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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