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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3:11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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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10〕84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认定的请示》(沪民优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基层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

二、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可作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家属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逾期民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残情档案资料除外)。民政部门并可要求死者家属配合,到相关医疗机构提取(或复印)全部病历和医疗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应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死者家属不予配合,则认定程序中止。经审定无误的,将上述材料送认定机构。

三、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及待遇

残疾军人原评残部位旧伤复发直接导致的死亡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机构依据上述用于死因鉴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死亡性质认定,并做出结论。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此也无异议,可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不是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或提交、提取的相关材料不足以使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以及出现第二条中“认定程序中止”的情况,则民政部门不予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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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83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第五条 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重置成新价分离补偿的方式,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与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第七条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占有院落的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院落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
 本款所称院落面积,是指测量机构根据院落现状测定的实际面积。
 本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考价,结合拆迁房屋所处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该价格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本款所称容积率调节系数,是指根据房屋实际容积率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数值。该系数须由3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法定方式评估测算,结果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建筑物重置价×(1+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
 本款所称建筑物重置价,依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层高调节率,依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成新率,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和实际使用保养情况,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综合确定。
 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积的比例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 已划分新庄基地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偿一院。
 第十五条 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海政办〔2008〕66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5〕206号)、《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第八条 区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部门拨款保障,专款用于举报奖励、隐患核查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年终结余转存下一年度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联系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按要求向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报送《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下旬颁发奖励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隐患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人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评估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定级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由区评估机构评估分类定级,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发放,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经区评估机构初评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200元、500元、8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五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区范围内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和奖励情况,并为选择公开领奖的举报人颁发奖励金。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举报人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教育、工商、环保、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文体旅游、农林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市直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1个月后实施。

  附件:1.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313498.doc
     2.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62558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