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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32:25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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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灾害性天气气候探测监测和预报预警;(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三)雷电灾害防御;(四)应急气象服务、雷电灾害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御规划和措施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综合探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



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应当加密布设自动气象探测站和雷电监测站,提高气象灾害探测、监测能力。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建设气象灾害探测、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粮食生产核心区、现代烟草农业园区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生产重点区域,合理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或者影响气象灾害探测设施及其周边环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探测、预警设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灾害的评估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河流、森林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完善灾害天气预警发布平台建设,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设立乡村、社区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气象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四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六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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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


(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病监督管理,保证传染病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为传染病监督部门,在实施传染病监督工作中,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遵循先调查后裁决和合法、适当、高效、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时,由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 传染病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立案的,在查处案件时,实行回避、合议制度。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案件。
第六条 省、地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处理的案件;
(三)直接监督管理单位的案件。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处理的案件或者认为应该直接处理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共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相对人属于其他辖区的,由案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立案后,应及时通报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
构要积极配合查处和执行。
生产经营者直接到外地违法销售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等,销售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生产经营者。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本系统内的案件。
第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主管机构。移送管辖时,填写《移送函》(附表9),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受移送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主管机构如认为移送不当,可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并将查处结果函告原移送单位。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接到群众检举、控告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附表10)。
经征得检举、控告人同意,可以录音。
检举、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应严格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题监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报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附表1)
第十五条 根据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报告或者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作为立案根据。
(一)发现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发现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发现有违反《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案件的来源还包括来电、来函、报刊报道、电台广播等各方面的材料。
第十七条 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立案的,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附表2),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应予立案的,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附表11),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 接到立案批复后,立案材料要一事一案进行收集。

第四章 取 证
第十九条 为获取足够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调查取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调查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着装整洁、佩戴胸章、出示监督证件;
(二)现场勘验既要全面细致,又要有重点地进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材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要详细、清楚。
(三)对有关的人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时,要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询问笔录》(附表12)要真实,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在笔录上要注明拒签的理由。
第二十条 提取物证应当是原物(件)。无法提取原物件时,可以复制、影印,但应注明原物(件)保存地址,并由提供原物件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证据可能失灭难以取得或者难以保存的,由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在调查取证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证明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报告、物品购销收据、账单、商标、文件、图片、信件、指令、通知及违法检讨书等。书证应当有当事人、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物证: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包括采样、病解等;
(三)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影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要时复制副本;
(四)证人证言:证人对见到、听到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六)鉴定结论:是在技术上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成立的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进行;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违法现场和物品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包括拍照、绘图等。现场笔录是指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处理所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上述各种证据,要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调查取证。证据经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审查属实方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技术专利的证据材料,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调查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写出《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附表13)。案件调查结果报告,应明确违法事实的性质、危害程度、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并在报告上签名。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事实的情节、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等情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三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合议,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附表14)和《传染病监督管理审批报告
》(附表15),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审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应于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16),由作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遵照下列顺序:
(一)处罚文书的年顺序号;
(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情况、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等情况;
(四)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条、款、项;
(五)决定给予的具体处罚;
(六)执行处罚的期限和地点;
(七)如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期限;
(八)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制作文书的时间;
(十)加盖行政处罚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需要采取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附表3),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控制。
需要解除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附表4),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解除。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附表17),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或者照主,送达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或者所在系统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代为送达。委托送达要有委托函。
邮寄送达的,将注明收件日期的挂号回执收集入卷,作为送达凭据。

第七章 执 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做出该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执行。
重大执行措施,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派员参加。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做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的负责人。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进行。
第三十四条 执行罚款决定的,必须填写缴款通知单,并按规定的手续,办理统一的罚款财务收据。缴款凭证要给缴款人一份。
第三十五条 没收或者卫生处理的物品、染疫动物,应按规定的手续出具没收或者处理单。
第三十六条 对给予责令期限改正处罚的相对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可以督促、帮助和指导改进技术措施。
对在限期内提前改正的,依法给予提前解除。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相对人。
对在限期内无故拖延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18),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八章 结案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觉履行或者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标志案件终结。
第三十九条 案件终结后,承办案件的传染管理监督员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填报《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18),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四十条 承办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案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案卷目录,案件来源,立案报告及批示单,调查材料,取样单,化验结果,鉴定结论,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结果,结案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案件装订成册后,将装订线处贴上封条,加盖案件承办人的图章,案件每页编上顺序字码,目录标明材料所在页数。
第四十二条 归档保存。案卷归到档案部门要向案件承办人出具移交凭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
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制作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统一的规范化一类文书。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是《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体现。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传染病的执法过程中,对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法律程序、执行法律任务、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执法中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法律权力的表现形式,一经制作,不得任意改变和撤销,以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中,需统一按照本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所附表的格式。

第一章 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
一、检查笔录
(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活动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客观如实的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制作的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此文书可以如实的记录被监督单位发现的问题和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只记录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2、采取的物证、音像资料要填写清楚;
3、该文书应在现场填写,并有被监督单位法人代表的签字,如负责人不在,可由被监督单位的副职和一起参加检查的其他人员签字;
4、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带回存档,一份交被监督检查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见附表1)
二、管理检查意见书
(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不给行政处罚,但对其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指出,并责令限期改进,这样制作的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书。
此文书的作用在于指出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期限期改进,并指出改进措施或方法,以起到督促和教育作用。
(二)使用说明:
1、本文书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现场填好后直接给被监督单位法人代表;
2、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要载明改进的意见和方法;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见附表2)
三、行政控制决定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在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发现了某处场所或某商品可能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危害,造成传染病的发生时,依《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停止商品销售、运输或封闭、限制某处场所的措施而制作的文书。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作用是
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二)使用说明:
1、“控制内容”项应填写时间、地点、控制的物品和场所及其控制措施;
2、对控制原因要详细填写;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见附表3)
四、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经传染病监督检验后确认对人体健康不能构成危害而对当事人给予的解除控制的通知。
(二)作用说明:
1、及时发送控制解除通知书;
2、如果是有条件的解除,一定要写明解决条件和控制措施;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见附表4)
五、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
(一)概念:本文书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器具进行处理的过程的记录。
(二)使用说明:
1、本记录要在处理过程中或事后及时填写;
2、对病原体的名称及分型要填写清楚;
3、本记录适用于对传染病病死者尸体的处理。
(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见附表5)
六、采样记录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采样记录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其监督检查工作过程进行的记录。其作用是证实样品的真实性和采样的科学性,也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在采样现场进行制作;
2、由采样人亲自填写。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采样记录(见附表6)
七、检验鉴定原始记录
(一)概念:本文书是由执行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任务的工作人员在检验鉴定过程中记录操作过程、观察结果和数据的计算过程而制作的文书。其作用是检验结果报告的根据,也是诉讼过程中的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如实、详细记录鉴定过程;
2、记录不得涂改和伪造,如需涂改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盖章;
3、每鉴定一个样品记载一个记录。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原始记录(见附表7)
八、检验鉴定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鉴定机构对某一样品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书面意见。作用是对采样单位所送样品检验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做一个结论,同时也为传染病监督管理处罚提供依据。
(二)使用说明:
1、鉴定书上的数据要与原始记录相符;
2、检验结果一律写出每个检验数据,不用“合格”与“不合格”的字样;
3、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样品单位,一份送传染病监督机构,一份存档。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书(见附表8)
九、移送函
(一)概念: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便审理,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或者便于审理该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主管机构所制作的文书。
(二)使用说明:
1、受移送的单位不得自行移送;
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移送单位。
(三)移送函(见附表9)

第二章 传染病监督管理违法案件处罚文书
一、举报登记表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公民举报某单位或个人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时所制作的记录。其作用是可使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社会信息,了解违法案件线索,有利于立案调查调查,系立案根据。
(二)使用说明:
1、要忠实举报者的原意,不可夸大或缩小。
2、要详细写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查找处理。
3、对不愿透露姓名的不必强求,也可不予立案。
4、“处理意见”项是指对本登记表所进行的处理结果。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见附表10)
二、立案报告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已经发生的重大违法事件,因案情复杂,需要通过调查核实才能确定违法的情节,责任而写给领导的审批报告。作用是通过立案调查可以迅速发现和搜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二)使用说明:
1、立案报告适用于较大的违法案件,且案情较复杂,不立案调查就难以搞清。
2、“处理结果”项是指对本“立案报告、的处理结果。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见附表11)
三、询问笔录
(一)概念:询问笔录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对受害人、见证人和知情人等进行调查时所做的笔录,其目的是收集资料,核实各种证据。
(二)使用说明:
1、被询问的每一个证人都要单独制作询问笔录并有亲笔签名。
2、询问笔录要交当事人核对,无阅读能力的人要宣读给当事人听。
3、有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改正和补充,但当事人要在改正处按手印或签字。
(三)询问笔录(见附表12)
四、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
(一)概念:本文书是当传染病违法案件发生后,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危害、性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而制作的文书。作用是通过调查找出案件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控制和预防措施,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重演,是传染病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使用说明:
1、违法事实要准确;
2、“拟处理意见”项是指对违法案件打算进行的处理,作为下一个文书“行政处罚合议”的参考意见。
(三)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见附表13)
五、合议笔录
(一)概念及作用: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按一定的组织程序进行讨论、合议,把参加合议人的意见记录下来就叫合议笔录。合议行政处罚的原始资料,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使处罚裁量准确、恰当,防止个人感情用事。
(二)使用说明:
1、参加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单数组成合议组,合议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合议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2、“笔录”项内容很多时,一页记录不下,可使用专用纸张继续记录。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见附表14)
六、审批报告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合议记录的综合意见写成的书面报告,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权限送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这是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二)使用说明:
1、主要违法事实文字简练、准确。
2、处罚依据项要载明所依据的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3、合议意见。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见附表15)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经过现场监督,事故后调查、对公民检举材料核实后,查明被监督单位确有较重的违法行为,造成或潜在造成不良后果,需要给予卫生行政处罚,这样制作的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说明:
1、所列违法事实达到足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不必把一般违法现象都写下去。
2、依据的法律条款项要载明。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表16)
八、送达回证
(一)概念:送达回证是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当事人签收的证明。从签收时起处罚决定书即生法律效力。送达回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证明处罚决定已送达当事人,在诉讼中是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直接送达要有收件人的签字,邮寄送达要有邮局的回执,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应有在场人员的签字见证。
(三)送达回证(见附表17)
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概念:此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因被监督单位拒不履行监督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制作的文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使用说明:
1、文书要附有传染病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
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档,一份送人民法院。
3、申请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限期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4、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期限从法规文书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表18)
十、案件结案报告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传染病行政处罚结案之后写的书面报告。它标志着整个案件已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各种文书可以归档存查。
(二)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见附表19)
十一、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
(一)概念: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搜集到的各种证实材料的汇总登记,它是诉讼活动中的必备附件,是如档的重要内容。
(二)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附表20)

第三章 行政复议文书
本章文书系参考由国务院法制局编写,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复议条例释义》一书制定的,复议文书的概念、作用及使用说明见《行政复议条例释义》。
一、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一)
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二)
(见附表21)
二、复议答辩书
(见附表22)
三、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
(见附表23)
四、不予受理裁决书
(见附表24)
五、复议决定书
(见附表25)

表1、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
共 页
-----------------------------------
被监督单位: 地址: 电话:
监督机构: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参加检查人员:
-----------------------------------
现场监督所见问题: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如本页不够可续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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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物证名称、数量:
-----------------------------------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2、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
传监意字( )第__号
-----------------------------------
被监督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编:
-----------------------------------
年 月 日经现场传染病监督查明,有下列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违反了
之规定。
-----------------------------------
传染病监督意见:
请遵照传染病监督意见立即改进。 年 月 日复查。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3、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
传监控字( )第 号
-----------------------------------
被控制单位: 地点:
控制措施执行者:
控制内容:
-----------------------------------
控制原因:
为控制采取的措施:
-----------------------------------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传染病监督机构领导签字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4、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
传监解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在 年 月 日按传监控字( )第 号决定,
被执行行政控制,现经传染病监督检验,卫生学评价,按规定
的解除条件,通知如下: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5、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
-----------------------------------
被污染场所: 地点:
病原体来源: 病原体名称:
处理方法: 处理时间:
-----------------------------------
处理经过: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6、传染病监督管理采样记录
-----------------------------------
被采样单位:
采样地点:
采样目的:
采样方式:
样品名称:
采样数量:
采样机构:
采样人签名:
被采样单位陪同人签名: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

表7、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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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采样单位:
检验目的: 检验单位:
送检时间: 检验日期:
-----------------------------------
记录内容: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

表8、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书
编号:
-----------------------------------
样品名称: 采样单位:
检验目的: 检验单位:
送检日期: 检验日期:
-----------------------------------
检验结果:
-----------------------------------
鉴定意见:
-----------------------------------
检验者: 核对者: 检验单位
(公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监督机构,第三联交送样品单位。

表9、移 送 函
传监移字( )第 号
-----------------------------------
_______:
我们受理了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该案已超
出 的职权管辖范围,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
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厅(局)备查。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

表10、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
编号:
-----------------------------------
举报人: 电话: 住址:
被举报的单位: 举报方式:
接待人: 时间:
-----------------------------------
举报内容摘要:
-----------------------------------
处理意见: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11、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
编号:
-----------------------------------
案由: 案件来源:
-----------------------------------
立案原因:
-----------------------------------
拟处理意见:
-----------------------------------
审批意见:
传染病监督机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处理结果: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12、询问笔录
共 页
-----------------------------------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电话:
询问人: 被询问人签字:
-----------------------------------
问:
答:
-----------------------------------

表13、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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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案发单位: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
查证核实的违法事实情况:
-----------------------------------
拟处理意见:
-----------------------------------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传染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表14、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
共 页 第 页
-----------------------------------
案由: 时间:
主持人: 地点:
合议人员: 记录人:
-----------------------------------
合议意见:
参加合议人签字:
-----------------------------------
记录:
(接下页)
-----------------------------------

表15、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
传监罚审字( )第 号
-----------------------------------
被处罚单位: 地址: 电话: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意见: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传染病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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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阎金乾等三人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阎金乾等三人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1953年8月2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沙河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6月15日和18日致军委总政治部三函已由军委总政治部提出意见:“用例稿填写”,“整批处理”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转请我院处理。
关于你县革命军人阎金乾、李进臣、张忠的等三同志久无音讯,他们的妻子要求判决离婚问题,你院应遵照中央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军委总政治部1953年6月15日《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认真调查处理。
今后如再调查革命军人下落和征询军事机关意见时,务须一个一个认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