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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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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具备招标文件要求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法定资质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科学、安全、高效、开放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交易场所、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条件,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四)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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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2月19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98年8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
各级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
(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
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确需在公路上进行制动性能试车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意,并在指定路段和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
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
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
第二十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
进行制止和清理。
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
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的控制用地范围: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四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当经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界桩。
已建成和正在建设、批准建设的各个技术等级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公路发展。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
不少于八十米,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四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三十米。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工程项目,规划、土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侧开设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设施的,其地基标高应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与公路交接处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
第三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管理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在建筑控制区划定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并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暂时保持原状,不得翻建、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因公路建设需拆除的
,应当按规定予以拆除。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自公路规划批复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支持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拆除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责令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放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1日发布的《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1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发〔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十一五”时期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
前言
“十一五”时期(2006年~201O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广播影视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广播影视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普及、最便捷、最直接、最生动的大众传媒和信息工具,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建设和谐文化,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广播影视科技是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推动和引领着广播影视的发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未来五年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十五”回顾
(一)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建设取得重大进步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建成了广播、电视、电影并重,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对内与对外并举,无线、有线、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多层次、现代化、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广播影视综合覆盖网。广播影视制播能力持续增强,质量保障显著加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用户普及率稳步提高。从基础设施和受众规模上,我国已成为世界广播影视大国。
到2005年底,我国共播出2309套广播节目、2998套电视节目,广播年播出时间1030万小时,电视年播出时间1259万小时,广播节目年制作量614万小时,电视节目年制作量255万小时。有中波、短波、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共计6.57万座、发射机9.16万部、发射总功率8.82万千瓦,微波站2444座,微波传输线路10.2万公里。共租用1O颗卫星41个转发器传输94套电视节目、126套广播节目,卫星电视收转站150万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总长225.7万公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1.287亿,有线电视入户率35.4%。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48%,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81%。国有电影制片单位36个,电影发行放映院线36条,银幕数量2668块。与“九五”末期相比,我国广播节目年播出量增长38.9%、年制作量增长51.8%,电视节目年播出量增长190.4%、年制作量增长193.2%。广播电视发射总功率增长113.4%,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增长51.3%。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01%,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16%。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基本实现。
(二)安全播出与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安全播出是确保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十五”期间,我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播出工作经受了严峻考验,确保了所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播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一是对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由过去的结果管理、局部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和综合管理,初步建立了与管理方式变化相适应的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体系和监测体系;二是初步形成了安全播出技术保障系统,卫星上行保障能力、自动控制能力、联动协作能力大大提高;三是建立了无线、有线、卫星、海外监测网,监测能力显著增加,监测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从突击性任务向长期性工作转变,安全播出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化处于准备和启动阶段,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有线电视数字化开创崭新局面,探索出了模拟向数字“整体转换”的模式,初步建立了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发展之路;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为发展节目内容产业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三是卫星传输完成了模拟向数字的转换。中央和省级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全部实现了数字化传输,节目传输质量和传输效率显著提高;四是电影数字化进程明显加快,数字电影制作、拍摄水平稳步提高,数字化放映银幕数
量居世界首位;五是科技创新活动空前活跃,在数字化重大科技
领域进行了战略性前瞻部署,有效提升了广播影视科技在国家科
技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广播影视数字化已成为一项重大社会系
统工程。
(四)广播影视覆盖能力显著加强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绩,一是西新工程圆满完成阶段性任务,西部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让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要求;二是“村村通”工程取得显著进展,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有效地扩大了广播电视在农村的覆盖,不断增加了节目套数,提高了收听收视质量,启动了广播影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进行了战略转变,已从工程建设转到体系建设;三是农村电影“2131”工程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立了农村电影流动放映体系,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普及农村电影放映提供了技术保障;四是广播覆盖能力明显增强,通过调整管理体制和机制,挖掘频率资源,扩大了广播覆盖范围,改善了覆盖效果,促进了广播的发展。
(五)广播影视科技管理和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五”期间,广播影视科研、规划、标准和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初步建立了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完成了53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任务,扭转了广播影视标准化工作滞后事业发展的被动局面,确保了广播影视行业建设、运行质量。 广播影视科研工作成果显著,“十五”期间共完成28项国家和总局重大科技项目,1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全国广电系统有143个项目获得总局科技创新奖,853个广播节目、937个电视节目分别获得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

二、面临的形势
(一)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求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强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建设;要求重点培育数字化音视频,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要求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要求繁荣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
广播影视科技是推动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正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引领作用。国家发展及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对广播影视科技提出了新的要求,广播影视科技必须紧密地围绕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自主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加强区域协调等方面来展开,在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广播影视内容产品等方面加强工作,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化已成为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广播影视正面临着自诞生以来最为深刻的一场变革。这场变革改变了声音、图像、文字等信息的生产、传播、交换、消费的方式,使信息传播正在从单向单一形态向双向多元形态、从资源垄断向资源共享、从自成体系向开放体系、从不对称传播向互动交流方向转变。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世界广播影视正处在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全面转换的关键时期,各国政府正大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在国内,相关行业已完成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的转换,具备了提供音视频服务的能力。广播电视与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正处在融合、汇聚、转型过程中,相关行业利用数字技术、采用各种方式正力图进入传统的广播影视服务领域,收音机、电视机和银幕已不再是广播影视独享的接收和显示终端。技术与媒体的不断融合导致传统的行业界限正在模糊,新兴产业群不断出现,开放与融合已成为当今技术发展的主流。
我国的广播影视具有独特的信息内容资源优势、点对面的广播优势以及用户普及率高的受众优势,拥有全国最大的传输覆盖网络、最大的终端用户群和最大的内容资源。但是,传统模拟技术体制所形成的专业、封闭、单向、单一的生产方式,与信息时代兼容、开放、共享、多样、对等、通用的内在要求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与国家、社会、人民在新时期对广播影视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形成了很大反差,模拟技术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广播影视发展的瓶颈,数字化是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创新是提升广播影视科技能力的关键
广播影视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高技术、重装备、大投入的行业。广播影视科技具有技术先进性、全局带动性、相互融合性以及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在信息传播方式单一、手段单调的年代,广播影视极大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迅速成为并且至今仍是最普及最便捷的大众媒体。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信息革命给广播影视带来的难得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广播影视要全面增强制作能力、提升传播能力、加强覆盖能力、拓展服务能力、提高安全能力,进一步巩固广播影视主渠道、主阵地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创新是关键。
新技术需要新模式,新模式需要新理念。广播影视科技创新,
不仅需要在基础性、前沿性科研领域取得进展,还需要在科技应
用能力、系统集成能力、工程组织实施能力、服务运营与监督管
理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的总体水平。新
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不仅是广播影视自身发展的要求,更是建
设创新型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的必然要求。
(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一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广播影视传输覆盖能力,优化 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的问题;二是需要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推动广播影视升级换代;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适应国家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高标准要求;四是需要大力发展广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影片制作、放映的质量,降低制作放映成本,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对高质量电影节目的需求;六是需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广播影视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着力提高广播影视科技总体水平。
解决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为此,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筹考虑,精心部署,以创新的理念,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开创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三、“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广播影视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以发展为主题,以安全为保障,以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为重点,依靠科技创新,优化结构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完善体制机制,为广播影视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事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始终把握好的首要原则。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统筹城乡与区域,统筹广播、电视、电影和新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手段,统筹固定与移动等接收方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统筹公共服务与产业发展,通过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自主创新、重点跨越的原则。自主创新与重点跨越,是广播影视科技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重点开展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开展原始创新。面向广播影视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广播影视科技跨越式发展。
3、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的原则。发挥优势与开放合作,是指导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方针。广播影视是系统性强、各环节关联紧密的行业,必须要凝聚系统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坚持开放合作,广汲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与相关行业、产业链各环节及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合作,形成更具活力、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使广播影视内容、网络和用户优势转化为市场和效益优势,全面提高广播影视整体竞争实力。
4、立足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是实现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主题,安全是广播影视工作的基础。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必须要坚持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广播影视传播能力,拓展广播影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广播影视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快速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未来五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目标是:
到201O年,我国广播电视覆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广播影视由模拟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取得重大进展,数字视听内容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信息服务领域更为宽广,数字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基本形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性事件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成;广播影视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取得突破。
(四)发展思路
根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广播影视“十一五” 时期科技发展的发展思路是:一是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播出和政令畅通;二是全面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积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是全面加快我国广 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建设集有线、地面、卫星传输于一体的数字
电视网络,推动广播影视系统升级换代和结构优化;四是发展广
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增强自主创
新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创新水平。

四、“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
1、实施安全播出工程,有效提升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
(1)卫星传输从民用通信卫星向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转变,提高卫星抗干扰能力。2007年停止模拟卫星信号的传输。
(2)建立和完善星网结合、互为备份的多元化安全播出传输覆盖体系,构建星网结合立体防范体系,确保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广播电视传输安全。
(3)配合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改造扩建卫星地球站配套设施,完善地面传输链路,为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提供基础保障。
2、完善体系,强化安全播出手段
(1)建立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中央统一调度指挥、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各省建立本辖区内省、市、县三级贯通的调度指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标准、互连互通、反应快捷、调度灵活的全国安全播出调度指挥平台,建立遍及各级播出机构的预警发布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建立安全播出运行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掌握中央及省级重点播出单位播出资源、播出状态、播出效果等重要信息,辅助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对安全播出
运行的高效管理。
(3)建立安全播出灾备系统。按照灾备分级、平灾结合的原则,各级广播电视重要播出系统须建立系统级备份,确保运行安全;建立广播影视内容存储备份系统,确保内容资源安全;建立业务支撑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备份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建立国家广播影视公共应急播出系统,确保重大灾害时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
3、完善监测网建设,为科学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加快和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建设。加快中央与各省监测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测台站网点的布局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监测网联网,实现中央与省级、省级与地市级之间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全面监测。
(2)建立国家广播电视监测信息平台。整合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数据资源,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能力,为科学决策和指挥调度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开展广播电视新媒体业务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新业务的监测研究,适时开展相应的监测业务,为新媒体的播出秩序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监管手段。
4、加强研究,建立广播电视安全长效机制
(1)落实完善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应急协调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分类分级方法和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评估方法。
(2)开展安全播出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开展信号识别、信号判据、信号监测、自动检测控制、内容监测等应用技术研究。
(二)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
1、大力推进广播影视进村入户,提高“村村通”水平
(1)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采用多种技术方式,在巩固已有成果基础上,加快解决空白区、盲区听广播、看电视问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使当地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长期通。
(2)进一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无线、有线、卫星、微波等多种手段和措施,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积极改善农村电影放映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丰富农村电影片源,做好农村电影拷贝配送工作,建立以数字化放映为龙头、农村电影院线为主体、固定放映和流动放映相结合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2、加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
(1)加强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无线发射台站的作用,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2)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提高传输和覆盖水平。在统筹考虑并处理好模拟与数字的衔接、大功率高山台和小功率多布点的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频率规划,提高频率资源使用效率。利用多种技术,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质量。继续推进微波电路数字化改造。
(3)不断提高发射台站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发射台站自动化进程,提高发射机固态化比例,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证覆盖效果。
3、继续实施广播影视西新工程
(1)巩固和完善西新工程建设。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增加面向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播出节目套数,对少数盲区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覆盖,提高覆盖效果。
(2)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发射功率,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收视质量、扩大有效覆盖。
(3)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能力和水平。增加译制设备,构建若干个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平台,加快培养译制队伍,逐步提高译制能力与译制质量。
4、建立和完善环球广播影视覆盖网
(1)采用多种手段,调整发射布局。通过本土发射和海外发射、租机互转等多种形式,采用短波、中波、调频等多种技术手段,建设多语种环球广播覆盖网。
(2)建立完善环球广播影视卫星平台,利用直播卫星和有线网,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海外覆盖。
(3)继续推进在线广播。建立和完善多语种、多媒体的综合性在线广播网,建立或租用海外镜像站,实现在线广播的全球覆盖。
(三)全面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推进广播电视升级换代
1、大力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
(1)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继续坚持“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群众认可、整体转换、市场运作”的思路,推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由部分城市试点向全国大中城市全面铺开。
(2)积极拓展有线电视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数据广播、视频点播、交互电视等业务,使有线电视成为集公共传播、文化娱乐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联接千家万户的多媒体信息平台和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平台。
(3)全面提升有线电视网络技术水平。继续完善有线电视干线网,加快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扩大光纤传输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光纤到楼、光纤到户,提高有线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实现双向、交互、多功能。
2、积极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
(1)做好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综合分析地面数字电视业务需求,确定地面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的策略和原则,制订地面数字电视相关配套标准,完善基础数据平台,开展技术试验,确定地面数字电视规划参数和方法,完成频率规划。
(2)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积极推进多种应用。2008年开展地面高清晰度电视广播,201O年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初步构建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积极应用地面数字电视组网技术,兼顾固定与移动接收,开展多种业务。
(3)积极推进声音广播数字化。开展地面数字音频广播试点,建立试验系统,开展多种应用。利用现有中短波发射台站和频率资源,进行数字调幅广播试验,条件成熟时开展数字调幅广播。
3、构建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
(1)建立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系统。研究制订Ku规划频段卫星直播系统技术体制与技术标准,建立卫星直播业务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
(2)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加快制订移动多媒体广播总体规划,确定技术体制,建立标准体系,制订相关标准,加速产业化步伐,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构建移动多媒体广播网,面向流动人群和便携、移动终端,2008年开展移动多媒体广播业务,积极推进多种应用。
(3)积极开展广播卫星轨位与频率资源的研究与规划。跟踪研究国际广播卫星空间资源动态和发展趋势,做好卫星广播业务轨位和频率资源的规划和申报工作,加大国际、国内卫星网络协调的力度,提升广播卫星网络申报资料的协调地位和有效性,为我国卫星广播业务的开展提供资源保证。
(4)研究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新一代卫星传输技术、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研究,开展卫星与地面无线方式协同、互补覆盖技术研究,依靠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继续跟踪国际卫星广播前沿技术,探索试验Ka频段卫星广播技术。
4、积极研究推进“三网融合”,着力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
础的下一代网络
(1)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框架体系。积极研究在低成本、广覆盖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先进技术,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满足多种业务需求的下一代网络,推进“三网融合”。
(2)逐步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相关试验及应用。实现业务与底层传输相分离,适应多种网络条件的内容分发与交换,支持各种终端一致性接入,保障业务质量与安全监管,
具备双向、宽带、移动、交互等能力。
(3)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地面、有线、卫星协同覆盖组网技术,信源高效分级编码技术,宽带移动多媒体广播与接入技术,多功能、多业务、双向高效接入技术,业务质量保障与运营管理技术,安全和监管技术,终端一致性接入技术。
(4)积极开展新兴媒体技术应用研究。加强手持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台、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的技术和应用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路线、发展模式。
(四)发挥广播影视内容优势,推进数字内容信息服务
1、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框架体系
(1)做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发展规划。在需求、概念、框架、服务、关键技术等各方面深入研究,统筹部署,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的技术、服务等框架体系,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健康发展。
(2)通过关键技术研究的突破和体系机制的创新实践,打通数字内容提供、集成、分发、服务、监管等各环节,融合各种技术手段,支持各类接收终端,提高内容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标准体系的形成。
2、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制作的能力、质量与效率
(1)加快广播电视中心数字化、网络化进程。积极推进采集、制作、播出、存储、应用一体化,建立适应智能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技术新体系、工艺新流程、管理新方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生产能力和效率,满足多种平台、多种接收终端对节目内容的海量需求。
(2)推进高清晰度电视和立体声节目制作播出。2008年实现北京奥运会的高清晰度电视转播,2010年全国达到1O个以上高清晰度电视频道的节目制作能力。大力提高广播电视的立体声、环绕声节目的制作播出能力。
3、构建海量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和内容集成分发交换平台
(1)构建海量广播影视内容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广播影视内容历史资料的数字化转换和保存,有条件的广播影视制作部门建立内容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制播网络等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构建高质高效、开放集成、资源共享、版权保护的内容集成分发与节目信息交换系统。利用卫星、有线、互联网等传输手段,实现中央和地方、国内与海外广播影视节目交换,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适应多种终端、多种格式需求,向用户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广播影视内容服务和信息服务。
4、开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关键技术研究
(1)开展版权保护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包括广播影视内容分发机制、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广播标记信号技术、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的加密与传输技术。
(2)开展数字内容集成与分发关键技术研究。包括多种格式的内容转码、分发、交换技术,音视频产品的数字接口技术,运营结算与流通监管支撑技术。
(3)开展海量内容资源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包括节目制播向内容平台转移所需的制播及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海量存储、编目、修复、再利用技术,高效内容检索和内容导视技术。
(五)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推动电影科技发展
1、全面提升影片拍摄制作质量,提高电影数字化制作能力
(1)加快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和规范数字电影摄制技术与工艺,努力扩大数字技术在电影生产特别是在电影特技制作、后期加工中的应用,形成数字电影规模化生产和制作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电影拍摄和制作水平。
(2)不断提高数字立体声影片的数量与质量,逐步实现电影声音从模拟向数字的过渡,到2010年,数字立体声影片达到年产量的60%以上。
(3)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胶片摄影的技术潜力和优势,优化电影洗印加工工艺,逐步实现向无银声迹的过渡,提高常规胶片电影的拍摄和洗印质量。
2、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积极推动数字电影发行放映
(1)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建设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多厅影院和符合标准的数字影院,至2010年,我国专业化数字影院的银幕数量超过1OOO块,全面提升电影放映的声画质量和观映条件。
(2)积极推动数字电影传输发行。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对数字电影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层次开发、多渠道营销与发行,建立数字电影卫星传输发行平台,逐步实现数字影片发行和管理从离线方式到远程在线方式的全面过渡。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电影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数字电影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数字电影技术水平
(1)开展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与工艺研究。加快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的应用,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配套齐全、各有特色的电影数字化制作格局,满足我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开展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修护技术研究。对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抢救、修复、保存与利用,改善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的长期保存环境。
(3)开展数字电影版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发行母版加密、传输加密、放映授权、监控管理等安全保护技术研究,为我国电影产业化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六)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
1、进一步强化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完善科学决策
(1)建立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机制,积极开展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跟踪国内外广播影视和相关行业高新技术发展,紧密结合广播影视实际,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性的研究与规划课题。加强我国广播电视综合覆盖规划研究和规划基础数据建设。
(2)加强技术政策、技术体制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数字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制,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
2、加强高新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1)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加强安全播出、数字内容、下一代网络等关键技术和面向融合的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具有带动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工业进步的战略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2)创新研究机制。推进和完善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广泛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合作的研究机制。
3、加强标准研究和制定,规范行业发展
(1)强化广播影视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面向广播影视数字化及新兴媒体发展需要,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加快标准制定,全面推进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建设。
(2)加大标准宣贯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水平,强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服务的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适应发展要求,完善机制保障
从制度、观念和组织等不同层面入手,全方位、深层次的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完善科技规划实施机制,为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制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完善体制机制,为规划实施
提供政策保障,发挥正确引导作用。
二是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政策、法规、经济、技术、示范等手段,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广播影视科技规划中的各项工作稳步、健康、规范、有效的发展,维护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正常秩序,保障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引进等工作规范实施。
四是建立健全创新扶持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保障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广播影视安全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及标准制定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施人才战略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各类人才资源,为广播影视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是实施科技人才战略,以重大科技项目培养和凝聚人才,培养战略型科技专家、科研带头人等高层次、复合交叉型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二是注重科技应用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应用服务和运行维护队伍,为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发射、监测等各环节提供保障。
三是重视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骨干人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管理工作队伍。
四是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强化合作,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和国际经验的人才队伍,以保证我国广播影视科技研究与应用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三)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投入保障
面对数字化的历史机遇,战略性、基础性的投资需求巨大,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科技投入是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科技战略和科技自主创新重大项目投入比例,为应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应用研究提供资金保障。制订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二是推动广播影视各主体科技投入力度。各级广播影视单位要调整观念,适应广播影视的发展潮流和科技趋势,逐年增加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的资金比例。
三是争取更为广泛的投资合作。积极同国内外相关的科研单位、大型技术企业、相关商业企业建立科技发展战略伙伴关系,争取广泛支持,以保障广播影视科技投入的力度。
(四)加强规划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的发展纲要,需要全社会的了解、理解、支持和参与,加强规划宣传贯彻,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是各级广播影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时,要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针对相关科技领域的任务,制定明确可行目标,落实具体措施,保证规划全面实施。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调整。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定期把握规划实施的进展。对于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规划。
三是广泛宣传“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广播影视科技普及力度,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关心和参与本规划实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