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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34:10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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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颁发的《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入广州市区人员的户口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军队干部转业办公室、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军队干部转业办公室、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安置办公室、市公安局按各自职能,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审批办理。
第三条 控制进人计划总指标。广州市区近期计划每年从外地进入人数为五万一千三百人,扣除计划每年迁出市区的二万九千二百人,全年市区人口机械净增数暂定为二万二千一百人。
第四条 进人指标的分配原则。全年计划进入广州市区的总控制数五万一千三百人,包括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人员的总进入人数。本细则第五条(一)项分配给各进人口子的进人指标,依据三个原则确定:(1)参照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市属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
人数;(2)市公安局统计数字;(3)各口子自报数。进人指标分配方案由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人办)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凡进入广州市的人员数量(含随迁家属及其遗留随迁的父母、子女。随迁家属入户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82]21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2]76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办理,下同),都要受总控制计划指标限制,并
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需要有进人指标才能进入广州市的人员有:调入干部、工人、无军籍干部、异地参军的复、退军人;一般干部、职工、居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申请投靠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从优照顾进入广州市的人员有:处级以上干部,中、高级专业人员及其符合随调条件的家属(含在职),有特殊需要的其他专业人员,随军家属(含在职),省、市政府原规定解决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或城镇家属,离休的干部,部队转业干部
、志愿兵,中央批准的西藏、青海内调干部、职工等。
招工、招干,按《试行办法》规定精神,一般不在广州市区外招收,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招收的应从严掌握。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其户、粮关系不迁(转),确需来市入户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从外地录取的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时除极少数因广州市区特殊工种、专业需要而留用外,其他均应迁离本市。
(三)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条件,属经常性申报入户的人员有:
(1)大学、中专学校录取和实行统一分配的学生;
(2)本市参军的复退军人,安排本市入户的荣誉、残废军人;
(3)来市定居的港、澳、台胞及归国华侨;
(4)落实政策人员、回城知青,出国、出境工作、留学、进修回市人员,休、退学回市人员,出院的本市麻疯病人,被逮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按政策规定回市入户的人员和本市偷渡出境被遣返人员;
(5)申请在市区入户的随军家属,青藏高原和野外地质勘探工作者无法随母生活而来市投亲的小孩,煤矿井下工人家属,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回市,未成年小孩投靠父母,长期实居广州未落上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农村之间的婚嫁或投亲迁入,暂不列入控制指标);
(6)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驻穗机构编制内人员以及成建制迁入人员。
第六条 进人指标的使用。各口子进人指标不得互相转让、套用,不得分摊给下属单位。
第七条 进人指标的管理。市控人办根据《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各个口子进人情况实施管理:
(一)本细则第五条(一)项所列人员,除无军籍干部暂按原规定办理外,调入的干部、工人、异地参军来市入户的复、退军人,分别由有关进人口子填发《()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并在括弧内写明(调入干部)或(异地参军复退)等。《()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统一由市公安局
印制(样式附后),采用三联单式,一联由填发的口子自存,二、三联送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经验明有关证件后,即在第三联内加盖《广州市公安局户口验讫章》交回单位或本人;凭该证明和迁移证以及其他规定的有关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市控人办掌握第二联,作为了解各
口子执行控制指标情况和积累材料之用(下同)。凡属公安部门审批的一般干部、职工、居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投靠亲属的,凭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入户。
(二)本细则第五条(二)项所列人中,由各进人口子填发《()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并在括弧内写明(处级以上干部)或(中、高级专业人员)、(地方离休干部)等,送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经验明有关证件后,即加盖《广州市公安局户口验讫章》办理入户。对于省、市政府原
规定解决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或城镇家属来市,由市公安局根据省、市人事局的批准证明,再填发《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入户。
(三)本细则第五条(三)项所列人员,根据国家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和现行的申报手续以及必需具备的证明、证件办理入户。
(四)符合《试行办法》规定调入的人员和本细则第五条(一)项的其他调进的人员,其遗留随迁的父母、子女申请来市入户,仍由原负责办理的口子进行审批,并占该口子当年的控制指标;同时填发《()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并在括弧内填上(遗留随迁的家属),由市控人办实
际进入人数扣除进人指标。
(五)市控人办根据各进人口子填发的《()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和《准予迁入证明》存根,每月对进入广州市人员的数量和情况综合统计一次,每季全面汇总上报并向进人口子通报。
第八条 属本细则第五条(二)、(三)项的迁入人数不占单位进人指标,与日常迁出市外人数及单程出国、出境的人数相抵,用以计算人口的机械净增数或净减数,纳入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掌握和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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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土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8年5月18日,国土局

一、申报的范围与对象
土地使用权的申报范围是: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申报者是申报范围内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和承办单位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土地使用权申报的具体工作。

三、准备工作
(一)成立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人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土地使用权申报中的重大问题。
(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划分申报登记区,张贴公告,发送土地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日期和收件地点。
(四)收集有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图件、资料,对现有的地籍资料要充分利用。

四、制定计划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分期分批进行。

五、申报的内容、办法
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与土地申报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于无正当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报而造成漏税的,可以按照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四邻、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机关开具证明。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图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勘测丈量,提交能说明土地使用界址、边长和面积的草图。
(三)对于在申报中虽经协商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范围先进行申报,并在申请书上加以注记,待地籍调查、确认权属时再加以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申报完成后,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机关要接着进行地籍调查,经过审核、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发证手续。未经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的,不得颁发土地证书。依法注册登记发证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要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暂时没有条件开展地籍测量的,经审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没有争议的,土地管理机关可根据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土地登记申请书》由土地使用者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土地管理部门盖章后,退给申请登记者保存,作为土地申报证明,也是收取土地使用费(税)的依据和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凭证。土地申报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使用权申报的成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现场核实记录、各地类汇总数据)要及时分类归档,各类土地面积逐级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0〕2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项目进行一次性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为“十二五”钢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为钢铁产业宏观调控、能耗和环保指标分配、资源和土地配给、企业融资、差别电价、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二、清理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此次项目清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含在建和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铁矿开发项目和钢铁生产项目)。
  三、清理内容
  此次钢铁项目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产能总体情况,项目核准情况,项目用地情况,以及项目节能环保等情况。
  四、清理方式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对辖区内现有钢铁企业总体情况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钢铁产能情况表,达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钢铁项目填写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其中具备完整“炼铁—炼钢—热轧”或“电炉—热轧”流程的综合项目要填写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附光盘)于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如实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涉及的项目将取消下一步整顿核准资格,所涉及地区“十二五”产业布局将实行“区域限批”。
  五、清理结果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钢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意见》,对各省上报的钢铁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恒勇
  联系电话:010-68501582,68502060(传真)
  电子信箱:shuihy@ndrc.gov.cn
  国土资源部:刘天科
  联系电话:010-66558144(兼传真)
  电子信箱:liutk666@126.com
  环境保护部:李清龙
  联系电话:010-66556422,66556419(传真)
  电子信箱:lian.jun@mep.gov.cn
  附件:钢铁产能情况表、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3/001e3741a2cc0e3b0c070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