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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22:29:24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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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1]123号


  现将《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学生营养状况不断改善。但目前膳食结构不合理、营养不平衡、饮食不科学的问题十分突出,影响了儿童和青少年的营养健康与全面发展。这种状况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江泽民总书记1999年2月11日在北京市视察工作时强调指出:“今后的国际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最终要体现在人的素质上,首先在于我们少年儿童的素质,要在儿童、少年中推广营养餐,北京市要带个头,还要在全国推广,也要多做些宣传工作,要使得全国各个地方都注意做这个事。”李岚清副总理1999年3月31日指出:“幼儿教育和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是关系到贯彻当前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根本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家长都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学生增饮豆奶或牛奶,也可结合推广学生营养餐进行,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和卫生部对推广学生营养餐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学生营养餐的推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

  国内外经验表明,推广学生营养餐是平衡膳食、解决中小学生营养不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推动食品工业与餐饮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口。这项工作主要由地方负责。各地要把推广学生营养餐作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纳入教育工作之中,积极创造条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广。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地区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十五”期间学生营养餐试点与推广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所办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因地制宜,探索学生营养餐的发展途径与做法

  80年代以来一些城市试点的初步经验表明,推广学生营养餐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各有关部门、生产企业、中小学校、民间团体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地经贸、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推动学生营养餐工作由点到面、由城区到近郊、由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乃至发达乡镇,积极稳步地开展,防止一哄而起、放任自流和无序竞争。在扩大改革开放和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新形势下,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做好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模式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坚持质量第一,抓好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生产

  学生营养餐是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为目的,由生产单位根据平衡膳食的要求,在严格卫生消毒条件下向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标准的色、香、味俱佳的配餐,具有要求严、风险大、涉及面广、社会效益高等特点,因此,对学生营养餐生产要实行定点制度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管理。生产企业经过专家评估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学生营养餐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成为定点生产企业。学校从认定的若干家企业中择优选择。生产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学校食堂,经评估和批准后,可向本校学生供应营养餐。各地可根据学生人数、供餐需要与发展潜力,做好学生营养餐生产及配送的布局与规划及规范化管理。定点生产单位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保本微利、质量第一的原则。生产企业对学生营养餐的安全与经营承担责任。每个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营养师(员),按照《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100-1998)和《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1999)等国家标准配制食谱,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人员培训制度,改善工艺与设备,以确保质量。

  四、严把卫生关,保证食物安全与营养餐工作的顺利开展

  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把好卫生安全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是学生营养餐工作最起码的要求和能够持续正常开展的关键。因此,定点生产企业和单位必须树立对人民群众和广大儿童青少年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细心安排。卫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重点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全过程的卫生监督与经常性检查。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个生产与供应环节。要对生产人员加强卫生与营养教育,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安装必要的化验检测设备,及时进行卫生监测,严防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在学生营养餐研究与推广中的作用

  学生营养餐的推广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和知识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充分依靠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大力普及营养知识,加强营养餐的系统研究,改进生产工艺与经营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营养人才,开展企业资格认定以及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等活动。随着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发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手段,建立本地和全国的信息网络体系。

  六、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取得全社会对学生营养餐的理解与支持

  学生营养餐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到广大儿童青少年科学饮食习惯的培养和亿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实施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坚持不懈地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正确引导,争取支持。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专家、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宣传学生营养餐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特别要做好学校领导、师生和家长的动员工作,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作为“健康促进学校”的一个重要内容,宣传学生营养餐的重要作用和有关知识。

  七、与现行有关专项计划相配合,促进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更快发展

  在学生营养餐试点、示范和推广过程中,要与国家大豆行动计划、中小学生豆奶计划(东北三省)试点工作、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以及本地的有关部署结合起来,以取得更大成效。在推广学生营养午餐的新形势下,城市中小学课间应倡导饮用牛奶(或豆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广学生营养早餐或晚餐,并从当地实际出发,探索不同人群、不同形式的营养配餐途径。

  学生营养餐不仅是中小学教育和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也是食品与餐饮领域的新兴产业。经贸、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经贸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教育部门要抓好学校(含幼儿园和大学)营养餐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健康教育和营养知识宣传以及师生及家长的发动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与检查的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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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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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是目前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之一。为进一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制定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一、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

  煤矸石是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每年的排放量相当于当年煤炭产量的10%左右,目前已累计堆存30多亿吨,占地约1.2万公顷,是目前我国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之一。煤矸石长期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同时造成自燃,污染大气和地下水质。煤矸石又是可利用的资源,其综合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以来煤矸石综合利用有了较大的发展,利用途径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综合利用发展也不平衡。大力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善煤矿生产结构,分流煤矿富余人员,同时又可以减少土地压占,改善环境质量。因此,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政策。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将资源化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资源化利用与污染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以巩固、推广为主,完善、开发并举。巩固已有的技术成果,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逐步完善比较成熟的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煤矸石的扩大利用。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主要技术原则煤矸石综合利用以大宗量利用为重点,将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复垦回填以及煤矸石山无害化处理等大宗量利用煤矸石技术作为主攻方向,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加强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工作,对煤矸石的分布、积存量、矸石类型、特性等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逐步建立煤矸石资料数据库,为合理有效利用煤矸石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资料。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特性和理化性能确定综合利用途径。

  煤矸石发电应向大型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方向发展,逐步改造现有的煤矸石电厂,提高燃烧效率,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煤矸石建材及制品,以发展高掺量煤矸石烧结制品为主,积极发展煤矸石承重、非承重烧结空心砖、轻骨料等新型建材,逐步替代粘土;鼓励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向多功能、多品种、高档次方向发展。

  含有用元素的煤矸石,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按照先加工提取、后处置的原则,分采分选;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要单独存放,不应随废渣一起弃置。

  鼓励利用煤矸石复垦塌陷区,发展种植业,改善生态环境。

  新建煤矿(厂)应在矿井建设的同时,制定煤矸石利用和处置方案,不宜设立永久性矸石山。老矿井的矸石山,应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治理和利用,让出或减少所压占土地。

  三、煤矸石作燃料发电推广利用煤矸石、煤矸石与煤泥、煤矸石与焦炉煤气、矿井瓦斯等低热值燃料发电。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的建设要靠近燃料产地,避免燃料长途运输;凡有稳定热负荷的地方,经技术经济论证,应实行热电联产联供。

  推广适合燃烧煤矸石的(其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75吨□小时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

  推广炉内石灰脱硫和静电除尘技术。对燃用高硫煤矸石的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对灰渣要进行综合利用,不应造成二次污染。

  推广煤矸石沸腾炉床下风室点火技术和红渣直接点火技术,推广利用发热量较高的煤矸石生产成型燃料技术。

  研究开发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设备,灰渣干法输送、存储及利用技术和设备;燃煤泥锅炉煤泥输送、给料、成型技术和设备。

  研究开发煤矸石电厂锅炉的耐磨材料及制造工艺,解决磨损问题,提高锅炉连续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研究开发高效、可靠的冷渣设备和大容量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技术。

  四、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利用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前,应对所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矿物成分、发热量、物理性能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小试;原料成分复杂、波动大时,应进行半工业性试验。

  利用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煤矸石应进行放射性测量,原料符合GB9196-88标准,制品中放射性元素含量符合GB6763-86标准。

  1.煤矸石制砖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大力发展煤矸石空心砖等新型建筑材料,在煤矸石贮存、排放的周边地区,鼓励现有粘土(页岩)烧结砖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与装备提高煤矸石的掺加量,限制和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煤矸石砖生产以烧结砖为主,重点推广全煤矸石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要向高技术方向发展,主要是发展高掺量、多孔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承重多孔砖,或带有外饰面的清水墙砖。为此要加强原料的均化处理,逐步改造软塑成型、自然干燥工艺,利用砖窑余热干燥砖坯,推广有余热利用系统的节能型轮窑和隧道窑;积极发展硬塑、半硬塑成型和隧道窑干燥与焙烧连续作业的全内燃一次码烧工艺,提高机械化和半自动化水平。

  鼓励消化吸收国外先进制砖技术和设备,提高利废建材的技术装备水平。改进原料的中、细碎设备,发展高挤出力、高真空度挤出机,配套完善3000-6000万块□年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全套设备和工艺;完善开发高质量的外承重装饰砖和广场、道路砖。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执行GB13544-92标准。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执行GB13545-92标准。

  2.煤矸石制水泥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水泥生料,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

  推广过火矸等作水泥混合材技术,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用于做水泥混合材的煤矸石应符合有关水泥混合材的标准,水泥应符合有关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

  3.煤矸石制其他建材产品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组成,可作为硅质原料或铝质原料,应用于许多烧结陶(瓷)类建材产品的生产,并充分利用其所含的发热量。

  在建筑陶瓷、建筑卫生陶瓷等陶瓷制品生产中,推广以煤矸石为部分原料替代材料的生产技术。煤矸石排放、贮存地附近的建筑卫生瓷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鼓励其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利用煤矸石。

  推广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规模大于3万立米□年的烧结陶粒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烧结陶粒为骨料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技术。

  推广以过火矸、岩巷矸等低热值煤矸石为骨料的砼空心砌块等砼制品生产技术,煤矸石物化性能应满足砼用骨料标准或《自燃煤矸石轻骨料》标准(JC□T541-94)。

  推广以石灰岩为主要矿物的煤矸石生产石灰技术。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陶(瓷)质建材制品的新技术、新装备。

  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的新型建材产品的新技术装备。五、积极推广煤矸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技术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煤塌陷区和露天矿坑复垦造地造田,复垦种植技术。对处于开发早期,尚未形成大面积沉陷区或未终止沉降形成塌陷稳定区的矿区,可采用预排矸复垦。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沟谷等低洼地作建筑工程用地、筑路等工程填筑技术。矸石复垦土地作为建筑用地时,应采用分层回填,分层镇压方法充填矸石,以获得较高的地基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推广煤矸石矿井充填技术,采用煤矸石不出井的采煤生产工艺,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排放量和地表下沉量。

  推广在道路等工程建设中,以煤矸石代替粘土作基材技术,凡有条件利用的,必须掺用一定量的煤矸石。

  完善利用煤矸石充填废弃矿井技术。研究开发煤矸石回填塌陷区生物复垦、微生物复垦技术;矸石不出井和地面无矸石山综合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

  研究完善煤矸石充填建筑复垦技术、矸石堆(山)防治污染处理及植被绿化技术。

  六、回收有益组分及制取化工产品推广利用煤矸石制取聚合氯化铝、硫酸铝、合成系列分子筛等化工产品技术,生产岩棉及制品技术。

  推广以高岭石质煤矸石(煤系高岭土)为原料的煅烧高岭土深加工技术。

  开发利用煤矸石制特种硅铝铁合金、铝合金技术,研究开发利用煤矸石生产铝系列、铁系列超细粉体的生产工艺。

  完善利用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钒及其他稀有元素技术。

  七、煤矸石生产复合肥料

  鼓励利用煤矸石改良土壤,提高土壤的酸性和疏松度,增加土壤的肥效。使用煤矸石改良土壤,在未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前,应参照GB8193-89标准执行。

  积极推广煤矸石生产生物肥料和有机复合肥料技术,完善利用煤矸石生产农用肥料活化处理技术,生产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综合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生物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附件: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附件: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一、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

  煤矸石的性质决定着煤矸石资源化的途径,因此对煤矸石的组分及性质进行分析和评价,将有利于选择最佳的资源化利用途径,更好、更有效地利用煤矸石资源。

  按照煤矸石的岩石特征分类,可以分成高岭石泥岩(高岭石含量>60%)、伊利石泥岩(伊利石含量>50%)、砂质泥岩、砂岩及石灰岩。主要利用途径为:高岭石泥岩、伊利石泥岩-生产多孔烧结料、煤矸石砖、建筑陶瓷、含铝精矿、硅铝合金、道路建筑材料;砂质泥岩、砂岩-生产建筑工程用的碎石、混凝土密实骨料;石灰岩-生产胶凝材料、建筑工程用的碎石、改良土壤用的石灰。

  煤矸石中的铝硅比(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也是确定一般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的因素。铝硅比大于0.5的煤矸石,铝含量高,硅含量较低,其矿物成分以高岭石为主,有少量伊利石、石英,质点粒径小,可塑性好,有膨胀现象,可作为制造高级陶瓷、煅烧高岭土及分子筛的原料。

  煤矸石中的碳含量是选择其工业利用方向的依据。按煤矸石中碳的含量多少可分为四类:一类<4%,二类4~6%,三类6~20%,四类>20%。四类煤矸石发热量较高(6270-12550千焦□千克),一般宜用作为燃料,三类煤矸石(2090-6270千焦□千克)可用作生产水泥、砖等建材制品,一类、二类煤矸石(2090千焦□千克以下)可作为水泥的混合材、混凝土骨料和其他建材制品的原料,也可用于复垦采煤塌陷区和回填矿井采空区。

  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中,全硫含量一是决定了矸石中的硫是否具有回收价值,二是决定了煤矸石的工业利用范围。按硫含量的多少也可将煤矸石分为四类:一类<0.5%,二类0.5~3%,三类3~6%,四类>6%。全硫量达6%的煤矸石即可回收其中的硫精矿,对于用煤矸石作燃料的要根据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除尘、脱硫措施,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

  二、煤矸石发电

  1.煤矸石发电的技术要求含碳量较高(发热量大于4180千焦□千克)的煤矸石,

  一般为煤巷掘进矸和洗矸,通过简易洗选,利用跳汰或旋流器等设备可回收低热值煤,供作锅炉燃料。

  发热量大于6270千焦□千克的煤矸石可不经洗选就近用作流化床锅炉的燃料。煤矸石发电,其常用燃料热值应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可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产生的热量既可以发电,也可以用作采暖供热。这部分煤矸石以选煤厂排出的洗矸为主。

  煤矸石发电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要炉型。加入石灰石或白云石等脱硫剂,可降低烟气中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燃烧后的灰渣具有较高的活性,是生产建材的良好原料。今后发展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重点推广75吨□小时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并完善、开发大型化的循环流化床锅炉。

  2.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技术要求煤矸石发热量4500-12550千焦□千克,煤泥发热量8360-16720千焦□千克,煤泥的水分25-70%。混烧方式有煤矸石和煤泥浆、煤矸石和煤泥饼混烧,煤泥加入可以采用机械方式输送、挤压泵与管道混合输送及泵送方式,锅炉采用流化床和循环流化床。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1.煤矸石制砖的技术要求

  (1)煤矸石制烧结砖利用煤矸石全部或部分代替粘土,采用适当烧制工艺生产烧结砖的技术在我国已经成熟,这是大宗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径。生产烧结砖对煤矸石原料的化学组成要求:二氧化硅为55~70%,三氧化二铝为15~25%,三氧化二铁为2~8%,氧化钙≤2%,氧化镁≤3%,二氧化硫≤1%。可塑性指数7~15,热值为2090~4180千焦□千克,煤矸石的放射性符合GB9196-88标准。

  煤矸石制烧结砖的工艺比粘土制砖工艺增加了一道粉碎工序。根据煤矸石的硬度和粒径,可选用颚式或锤式破碎机、球磨机等分别进行粗、中、细碎,并对原料进行陈化,以增加塑性。

  煤矸石烧结砖采用内燃型,尽量避免超内燃。煤矸石烧结砖多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也可以采用轮窑等窑炉,并利用窑炉的余热设立干燥室。其产品符合GB5101-93、GB6763-86标准。

  (2)煤矸石制烧结空心砖

  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煤矸石化学成分同煤矸石制烧结砖,但对粉碎要求较高,水分一般在13-17%,利用高压挤出机成型,隧道窑一次码烧即成,产品质量参照GB13544-92、GB13545-92和GB6763-86标准。

  2.煤矸石生产水泥的技术要求

  (1)煤矸石代粘土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在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时,掺入一定比例的煤矸石,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生料。煤矸石主要选用洗矸,岩石类型以泥质岩石为主,砂岩含量尽量少。所配生料的化学成分要满足生产高质量水泥熟料的要求,一些有害成分的含量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产品应符合GB175-92标准。

  (2)以煤矸石作混合材磨制各种水泥我国大多数过火矸以及经中温活性区煅烧后的煤矸石均属于优质火山灰活性混合材,可掺入5%-50%的作混合材,以生产不同种类的水泥制品。用作水泥混合材的煤矸石要求是炭质泥岩和泥岩、砂岩、石灰岩(氧化钙含量>70%),通常选用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煤矸石的活性应符合GB12957-92标准,放射性应符合GB9196-88标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GB1344-92标准。

  3.煤矸石制轻集料的技术要求我国积存的煤矸石中有40%左右适合于烧制轻集料(称为煅烧煤矸石轻集料),有10%左右的过火煤矸石经破碎筛分即可制得轻集料(称为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1)煅烧煤矸石轻集料:由炭质泥岩或泥岩类煤矸石经破碎、粉磨、成球、烧胀、筛分而成。在烧制轻集料时,煤矸石中的二氧化硅在含量55-65%、三氧化二铝含量在13~23%为佳。对于易熔组分,氧化钙加上氧化镁的含量宜在1~8%,氧化钠加上氧化钾宜在2.5~5%,三氧化二铁和碳是煤矸石中的主要膨胀剂,前者含量宜在4~9%,后者含量宜在2%左右。含碳量过高时,可采用洗选的方法脱碳,或采用配入不含或少含碳的矸石降低碳含量,也可采用在颗粒膨胀前进行脱碳,烧掉多余的碳。

  (2)自燃煤矸石轻集料过火的煤矸石经筛分得到轻集料。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生产可按JC□T541-94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放射性要符合GB6763-86标准的规定。

  4.煤矸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轻集料(粗料25~30%,细料40~45%)为骨料,水泥(8~16%)为胶结料,加水(10~15%),并可加入少量外加剂,搅拌均匀后,经振动成型、自然养护后即可制成煤矸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这种砌块的密度、强度、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软化系数等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29-94标准的要求;其放射性应符合GB6763-86标准的规定。

  5.煤矸石加气混凝土的技术要求煤矸石加气混凝土主要是以过火煤矸石等为硅铝质材料、水泥和石灰等钙质材料以及石膏为原料,按一定配比后,加水研磨搅拌成糊状物,再加入铝粉发泡剂,然后注入坯模,待坯体硬化后切割加工成型,再用饱和蒸汽蒸养而成。其产品主要有砌块或板材两种。对过火煤矸石的化学成分要求:二氧化硅≥50%;三氧化二铝≥20%;三氧化二铁≤15%,三氧化硫≤2%,烧失率小于10%。煤矸石加气混凝土砌块及板材的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要分别符合GB11968-89标准和JC351-62标准的规定。

  四、煤矸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利用煤矸石作为复垦采煤塌陷区的充填材料,即可使采煤破坏的土地得到恢复,又可减少煤矸石占地,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一般用于复垦的煤矸石以砂岩、石灰岩为主,采用推土机回填、压实,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处理,如作为耕种则进行表面复土,作为建筑用地则要采取分层碾压。

  1.复垦种植的技术要求对停用多年并已逐渐风化的煤矸石,进行复垦后,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绿化种植。先以草灌植物为主,然后再种乔木树种,一般选择抗旱、耐盐碱、耐瘠薄的树种。对表层已风化成土的煤矸石复垦后,不需复土,可直接进行植树造林或开垦为农田。但在种植农作物前必须查明矸石中的有害元素含量。

  2.煤矸石作工程填筑材料的技术要求煤矸石作填筑材料主要是指充填沟谷、采煤塌陷区等低洼区的建筑工程用地,或用于填筑铁路、公路路基等,或用于回填煤矿采空区及废弃矿井。

  煤矸石工程填筑是以获得高的充填密实度,使煤矸石地基有较高的承载力,并有足够的稳定性。要求煤矸石是砂岩、石灰岩或未经风化的新矸石,施工通常采用分层填筑法,边回填、边压实,并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对填筑工程进行质量评价。

  煤矸石用于矿井回填,通常采用水力和风力充填两种方法。水力充填(也称水沙充填)是利用煤矸石进行矿井回填的常用方法。如果煤矸石的岩石组成以砂岩和石灰岩为主,在进行回填时,需加入适量的粘土、粉煤灰或水泥等胶结材料,以增加充填料的粘结性和惰性;当煤矸石的岩石组成以泥岩和炭质泥岩为主时,则需加入适量的砂子,以增加充填料的骨架结构和惰性。水力充填所需用的水,可采用废矿井中或采煤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填充后固液分离渗出的水还可以复用。

  在“三下采煤”、煤柱回采时均可采用煤矸石回填技术。

  五、回收有益矿产及制取化工产品

  1.从煤矸石中回收硫铁矿的技术要求对于含硫量大于6%的煤矸石(尤其是洗矸),如果其中的硫是以黄铁矿的形式存在,且呈结核状或团块状,则可采用洗选的方法回收其中的硫精矿。粗选设备主要是跳汰机、旋流器等,精选设备有淘汰盘、摇床等。选出硫精矿后的尾矿可用作制砖和水泥的原料。对于煤矸石中的大块硫铁矿石,也可采用手拣回收。对于煤矸石中含硫量较高的矿区,在开采煤炭时,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将高硫煤矸石与煤及其他矸石进行分采、分运、分贮。

  2.制取铝盐的技术要求利用煤矸石中含有的大量煤系高岭岩,可制取氯化铝、聚合氯化铝、氢氧化铝及硫酸铝。对煤矸石原料的一般要求是:高岭石含量在80%以上,二氧化硅在30~50%,三氧化二铝在25%以上,铝硅比大于0.68,三氧化二铝浸出率大于75%,三氧化二铁小于1.5%、氧化钙及氧化镁的含量均小于0.5%。应创造条件对这类煤系高岭岩与煤层进行分采、分运,或从煤矸石中分选出来。

  生产铝盐的工艺有酸溶-盐基度调整法、酸溶-结晶氯化铝法,可制得聚合氯化铝、氯化铝、氢氧化铝以及副产品白炭黑、水玻璃等。

  利用上述工艺中的酸渣(其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与氢氧化钠反应即可生产水玻璃。以水玻璃和盐酸等无机酸为原料,采用沉淀法,在一定温度下完全反应即可制得白炭黑。白炭黑主要用作工业填料。

  六、煤矸石生产农肥或改良土壤

  1.煤矸石制微生物肥料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和廉价的磷矿粉为原料基质,外加添加剂等,可制成煤矸石微生物肥料,这种肥料可作为主施肥应用于种植业。作为微生物肥料载体的煤矸石,其要求是:灰分≤85%,水分<2%,全汞≤3毫克□千克,全砷≤30毫克□千克,全铅≤100毫克□千克,全镉≤3毫克□千克,全铬≤150毫克□千克;煤矸石中的有机质含量越高越好,磷矿粉的全磷含量应>25%。

  2.煤矸石制备有机复合肥料的技术要求有机质含量在20%以上、PH值在6左右(微酸性)的碳质泥岩或粉砂岩,经粉碎并磨细后,按一定比例与过磷酸钙混合,同时加入适量添加剂,搅拌均匀并加入适量水,经充分反应活化并堆沤后,即成为一种新型实用肥料。这种肥料中氮、磷、钾元素含量不高,但有机质和微量元素硼、锌、钴、锰等含量丰富,大量的磷酸盐、铵盐被煤矸石保持在分子吸附状态,营养元素更易被农作物吸收,在2~3年内均有一定的肥效。

  3.利用煤矸石改良土壤的技术要求利用煤矸石的酸碱性及其中含有的多种微量元素和营养成分,可将其用于改良土壤,调节土壤的酸碱度和疏松度,并可增加土壤的肥效。具体实施时,要查明土壤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并在其中掺入一些有机肥料。在未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前,应参照GB8193-89标准执行。

  七、其他利用途径

  1.生产铸造型砂的技术要求高岭石含量在40%以上的泥质岩石类煤矸石可作为生产铸造型砂的原料。煅烧是生产铸造型砂的技术关键。煅烧窑炉常采用立窑或倒焰窑。泥岩类煤矸石主要从泥岩含量相对较多的洗煤矸石、煤巷矸石和手选矸石中采用人工手拣的方法获得。

  2.冶炼硅铝铁合金的技术要求对于三氧化二铁含量较高的煤矸石,可采用直流矿热炉冶炼硅铝铁合金。所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二氧化硅在20~35%,三氧化二铝在35~55%,三氧化二铁在15~30%。入炉粒度在20~60毫米。为降低电耗,提高经济效益,煤矸石和铝矾土应以熟料的粉料与烟煤粉制成球团后再入炉冶炼。硅铝铁合金在炼钢生产中主要用作脱氧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