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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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保障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网点按照人口数量、密度、卷烟消费量以及专卖专营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市区及绍兴县范围内卷烟零售点的总量,控制在辖区总人口的5 ‰以下。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遵守以下布局规定:
(一)绍兴市区环城路以内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二)绍兴市区环城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和绍兴县街道、集镇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三)人口在500人以下的农村自然村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500人以上的按不超过5 ‰设点,且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
(四)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及周围的卷烟零售点按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设点;
营业面积在1000 M2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餐馆可不受四周间距限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设点: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与其相距50米范围内的商店;
(二)经营油漆、化工、农药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三)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场所。
第六条 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原有证单位和个人,如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合理布局要求。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2003年7月14日市府办转发的《关于加强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3]6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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